大事件!教育局副局長授意他人出資140萬買官,表示「當了局長再還」,法院:受賄

2020-08-16 法制融媒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秦愛國的二審判決書,判決書顯示,秦愛國在擔任錦州市教育局副局長期間,為了當上「正」局長,請託了一名利益相關人出資140萬元給一個中間人張某來辦理此事,表示「當了局長再還」。


不過,生意人張某實際沒有能力來辦理此事,他事後坦承這其中有一種好奇心理,「他怎麼這麼有魅力,竟有人願意出140萬元給他買官」。


事情敗露後,這140萬元,被法院認定為秦愛國收受他人賄賂的數額之一。此外,法院還認定,秦愛國為房地產商謀求好處,並以遠低於市場價的價格從地產商處購買房產。違法透露招標信息,讓投標人直接參與項目投標文件製作,給國家經濟造成了一千多萬元的損失。


法院二審判決,秦愛國犯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三個月。


原教育副局長一審獲刑7年

檢察機關抗訴認為「量刑畸輕」


簡歷顯示,秦愛國,男,漢族,1961年6月出生,山東東阿人,1986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2年8月參加工作,大學學歷。歷任錦州中學教師、教導處副主任、錦州一高中副校長、校長,錦州市教育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2018年5月,遼寧省錦州市紀委監委發布消息:錦州市教育局黨委委員、副局長秦愛國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同年7月23日被逮捕。


秦愛國的妻子蔣某在秦愛國被查同日的2018年4月24日被採取留置措施,同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審。


2019年12月30日,遼寧省黑山縣人民法院對黑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秦愛國、蔣某犯受賄罪、秦愛國犯濫用職權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蔣某犯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一審判決後,秦愛國提出上訴。黑山縣人民檢察院也提出抗訴稱,秦愛國在主管錦州市教育局「三通兩平臺」項目工作推進中,不正確履行職責,幫助他人在該項目採購中借殼中標,使其非法獲利,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共計5861023元,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原判對此節犯罪事實未予認定,適用法律錯誤,導致對秦愛國量刑畸輕。


「他怎麼這麼有魅力

有人竟願意出140萬元買官」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於此案的二審結果。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秦愛國的犯罪事實包括受賄和濫用職權。


在受賄部分,法院認定,秦愛國在擔任錦州市教育局副局長期間,承諾為史某(另案處理)經營的錦州市臺新公司、錦州市睿智公司在承攬錦州市教育局工程項目中謀取利益,變相收取史某給予的錢款共計140萬元。


史某回憶,2011年6、7月份的一天,他告訴秦愛國,他朋友柳某有個北京的朋友張某能辦理提拔升職的事,當時正是錦州市教育局原局長到了快退休的年紀,秦愛國比較感興趣,他就把柳某的電話給了秦愛國,讓他自己聯繫。


史某說,秦愛國後來與張某面談後商定,請託張某辦理秦愛國晉升教育局局長職務事宜,要求秦愛國分兩次支付給張某140萬元。他為謀求經營的公司在承攬錦州市教育局工程中得到秦愛國的照顧,就同意了。


「當時秦愛國表示讓其出資140萬元,就算是他借的,等他當局長後再慢慢還。」史某說,秦愛國還表示等他當局長後,其做教育局的項目掙錢都歸自己不用考慮他了。


2011年8月份,史某與秦愛國一起去瀋陽萬豪酒店交給張某40萬元定金,錢是裝在一個外面用膠帶粘好的盒子裡。2011年底,秦愛國打電話說張某要剩下的100萬元,其和秦愛國去瀋陽,在瀋陽市附近的交通銀行瀋陽分行辦了兩張借記卡,每張存入50萬元。


在瀋陽萬豪酒店的房間裡,史某把兩張卡和密碼給了張某。大約2012年2月份,秦愛國給其打電話說那兩張卡取不出錢,張某很生氣,其讓其母親按秦愛國發過來的銀行卡號給張某2轉帳100萬元。


「我當時就跟秦愛國表示對這個人的懷疑,事還沒辦成就要全款,秦愛國說姓張的那人在辦事的過程中遇到些問題需要用錢。」史某說。


張某也是個生意人。據他事後作證說,他在遼寧省也不認識什麼人,他根本就沒給秦愛國辦事找人,當時他正缺錢,這140萬元也不是小數,見錢眼開了。


「我當時處於一種好奇心,我就覺得秦愛國怎麼這麼有魅力,竟有人願意出140萬元給他買官。」張某說,他收到的140萬元全部用於做生意,事情敗露後他退還了史某60萬元。


在去年底,史某因犯虛開增值稅發票罪和單位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其判決書中載明,2011年至2017年期間,史某為其實際經營的錦州臺新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錦州睿智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向多名國家工作人員給予錢款,共計人民幣245.9萬元。


受賄人包括錦州市錦州中學校長範某、錦州市第一高級中學張某、義縣財政局政府採購中心主任範某、太和區政府採購中心副主任李某、義縣財政局副局長孫某、義縣教育局副局長馬某、義縣教育局局長常某、凌海市財政局教科文化科科長趙某、錦州市教育局計劃財務處處長戴某、濱海新區財政局採購辦負責人常某等多名國家工作人員。


上述判決書中還列明,2016年,經秦愛國同意,史某在一次請託他人幫助秦某晉升職務,由史某出資50萬元。秦某職務未晉升後,史某追回人民幣10萬元。


非法透露招標信息讓投標人直接參與招標文件編制,造成國家經濟損失千萬元


史某的「慷慨」也得到了秦愛國的「回報」。


法院認定,秦愛國在任錦州市教育局副局長期間,在採購錦州市特殊教育專用教學設備項目及「三通兩平臺」項目中,不正確履行職責,幫助史某在上述項目採購中借殼中標,使其非法獲利,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共計10770712元。


其中,2013年,錦州市教育局對錦州市特殊教育專用教學設備項目進行集中採購,在該項目推進過程中,上訴人秦愛國授意該局規劃財務處處長戴某(另案處理)和工作人員林某(另案處理)向史某透露項目信息及資料,由史某參與編制項目採購方案、招標文件,參與投標人答疑,致使史某借殼太極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以17969880元的價格中標。


經鑑定,當時市場價格為13060191元,該項目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為4909689元。


2014年,錦州市教育局推進錦州市教育信息化「三通兩平臺」項目建設,在該項目推進過程中,秦愛國授意規劃財務處處長戴某將錦州市教育信息化「三通兩平臺」及局直學校信息化基礎設施改造實施方案以電子郵件的方式洩露給史某,同意教師教育處處長楊某(另案處理)向史某透露項目信息及資料,由史某參與編制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建議書、招標文件,參與投標人答疑,致使史某借殼榮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28998880元的價格中標。經鑑定,當時市場價格為23137857元,該項目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為5861023元。


此外,法院還認定,2012年底,秦愛國在負責原北湖中學和原化工醫藥職高土地出讓變現事宜期間,為金港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尹某競拍地塊及競拍後搬遷提供幫助,此後金港公司在此地塊開發北湖山莊,經秦愛國與尹某溝通商定,秦愛國以40萬元的價格購買實際市場價值78.0855萬元的北湖山莊33-14號樓,差價38.0855萬元由尹某承擔。


秦愛國指使其妻子蔣某到金港公司交付房款40萬元,金港公司向其開具78.0855萬元收據,後蔣某以其兒子秦明名義辦理相關房屋手續。後期蔣某將33-14號住宅調換為32-2號,並補交增加面積部分的房款12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史某為謀求其經營的公司在將來承攬教育局工程項目中得到秦愛國的幫助,自願出資140萬元請託張某辦理秦愛國職務晉升事宜;秦愛國明知史某經營的公司在將來承攬教育局工程中可能存在請託事項,授意史某支付相應款項請託張某為其辦理職務晉升事宜,其行為性質屬於變相受賄。


秦愛國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及指使原審被告人蔣某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受賄罪。秦愛國與蔣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秦愛國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蔣某起幫助作用,系從犯,應依法免除處罰。秦愛國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國家遭受重大經濟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秦愛國犯數罪,應予數罪併罰。


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秦愛國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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