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網來賓11月8日電(通訊員 吳智標 江成卓)日前,經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市象州縣檢察院偵查終結,象州縣發展和改革局原局長覃某斌涉嫌受賄罪和單位受賄罪被移送當地法院審理。
據了解,自2009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覃某斌在擔象州縣發展和改革局局長期間,為丘某、熊某、覃紅年、莫某、陳某等8人在獲取象州縣鞏固退耕還林成果、新增千億斤糧食生產能力規劃田間工程、易地扶貧搬遷等項目過程中謀取利益,後先後以「借錢買車」、「借錢買房」等名義收受或直接索要上述項目承建方負責人124餘萬元人民幣賄款。 另查明,2009年底,覃某斌以單位辦公經費、接待費不足為由向發展和改革局項目的施工方負責人收取「項目管理費」。據統計,自2009年至2014年,據被告人覃某斌的授意和其本人出面,象州縣發改革局共計向丘某、覃某、楊某等個人或單位索取到「項目管理費」86萬元,所收款項未入單位帳,而以帳外帳(小金庫)的形式存大,後用於單位接待費、購買土特產費、發放員福利等方面開支。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覃某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且在擔任象州縣發展和改革局局長期間,直接參與及授意他人以單位名義索取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三百八十六條、三百八十三條、三百八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單位受賄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