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學府醫院原總經理獲刑14年半 夥同他人騙國家醫保875萬

2020-12-17 騰訊網

原重慶學府醫院院長張某,在該醫院董事長梁某授意下,採取空掛病人、延長住院天數、虛增用藥數量和偽造住院病歷等方式,大肆騙取國家醫療保險資金。在其任職期間共計騙取醫保資金875萬餘元。此外,為謀取提高醫院醫保額度等不正當利益,張某單獨或受梁某指派,代表醫院多次向時任重慶市南岸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南岸區社會保險局局長的文瑛(已判刑)行賄47萬元。一審法院以張某犯詐騙罪、單位行賄罪決定對其執行有期徒刑14年6個月。張某不服上訴。7月27日,北京青年報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封舉報信牽出千萬醫保騙保案

北青報記者發現,6月3日,《中國紀檢監察報》刊發《醫療亂象的治與改》一文,文章稱,2018年1月,重慶市南岸區紀委監委接到群眾舉報,反映時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委委員、區社會保險局局長文瑛收受學府醫院賄賂並為學府醫院增加醫保額度。

經查實,2013年1月至2018年7月間,文瑛利用職務便利,分14次收受學府醫院等四家醫院和張某個人送的現金共計127.9萬元人民幣。

在2017年,因接到學府醫院存在騙保行為的舉報,重慶市人社局基金處到學府醫院進行審計,南岸區社保局監督科也開始對學府醫院進行檢查,要求學府醫院提供1000份病歷。文瑛在收受梁某和張某等人的好處後,授意區社保局監督科不要認真配合市人社局基金處,以此拖延對學府醫院的調查,導致此次調查流於形式,未查出學府醫院騙保實情。

在此之前,重慶市公安機關已對學府醫院原院長張某,法定代表人梁某等人以涉嫌詐騙立案偵查。調查人員順藤摸瓜開展深入調查。隨後,100多名公職人員的違紀違法問題逐漸浮出水面,學府醫院騙保的利益鏈也暴露在陽光之下。經查,2013年至2017年,南岸區學府醫院通過違規招攬病人、提供虛假診療記錄、大肆篡改信息數據等手段累計騙取醫保基金1429萬元。

虛增用藥數量偽造住院病歷大肆騙取醫保資金

判決書顯示,今年40多歲的張某是甘肅人,曾擔任重慶學府醫院總經理、院長等職。

法院查明,重慶學府醫院是重慶市醫療保險定點單位、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定點單位,其股東為重慶學府醫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梁某(另案處理)為該公司董事長、法定代理人和實際控制人。2013年至2014年和2017年期間,梁某聘任被告人張某為重慶學府醫院總經理和院長,負責醫院日常運營和管理,指派鄧某、吳某(另案處理)負責醫院的財務管理和後勤採購。

在梁某授意下,張某在重慶學府醫院通過中層幹部會議、季度經營工作會議、周例會等層層部署,直接管理運營中心公益一科、公益二科,並由該兩科人員以免費體檢的名義,招攬有醫保的區縣居民來醫院住院體檢;要求醫院各部門互相配合,繼而採取空掛病人、延長住院天數、虛增用藥數量和偽造住院病歷等方式,大肆騙取國家醫療保險資金。之後,梁某等人採用偽造藥品採購記錄,由藥品公司向醫院虛開發票和貨單等方式將醫院帳目做平,並將藥品公司返回的錢轉入梁某指定的私人帳戶,其中部分用於發放員工報酬和獎勵。

在騙保過程中,張某負責給醫院各部門下達每月的指標任務,在會議上督促完成。為保證騙保流程順利進行,張某要求醫院各部門在拉假病人住院、空掛病人、藥品空轉、控制醫保報銷單量等方面協調配合;對虛假住院人員採取「反結算入院」方式規避社保局的檢查,然後籤署優惠單免除住院人員自費部分;對醫院財務部門採取隱瞞真實帳目及相應會計憑證,實施真假兩套帳;其還與梁某、鄧萱等人審閱和掌握真帳,向社保局、審計機關等部門提供假帳。經鑑定,在張某任職期間,重慶學府醫院共計騙取醫保資金875萬餘元。

此外,張某在擔任重慶學府醫院總經理和院長期間,為謀取提高學府醫院醫保額度等不正當利益,與梁某共謀向時任重慶市南岸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南岸區社會保險局局長的文瑛(已判刑)行賄。後張某單獨或受梁某指派,代表重慶學府醫院多次向文瑛行賄共計47萬元。

一審獲刑14年半 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法院經過審理,以張某犯詐騙罪、單位行賄罪,決定對其執行有期徒刑14年6個月。宣判後,張某提出上訴,他認為自己不是詐騙犯罪的主犯,原判認定其詐騙金額為800餘萬元的證據不足,原判對其詐騙罪量刑過重。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張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他人騙取國家醫療保險基金875萬餘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張某為給重慶學府醫院謀取不正當利益,夥同他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47萬元,情節嚴重,其行為還構成單位行賄罪,依法應數罪併罰。在共同詐騙犯罪中,張某系主犯,應當對其參與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在單位行賄中,張某系其他直接責任人,應當按其直接參與實施的全部犯罪處罰;張某具有立功表現,依法可從輕處罰。

張某身為學府醫院院長,負責醫院日常運營和管理,其在共同犯罪中並非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依法不應認定為從犯;張某與他人有組織地騙取國家醫保基金,嚴重損害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性質極為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原判根據張某詐騙犯罪事實、性質、詐騙金額、社會危害性等,並綜合考慮張瑋具有立功情節等,對其量刑並無不當。

法院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北青-北京頭條記者 李鐵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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