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秀英區原區長黃鴻儒濫用職權致國家損失7.67億元 利用職務便利為涉黑組織拉生意

2020-09-03 中國青年報

父親和家人組織、領導黑社會組織,他積極庇護家族企業並為涉黑組織拉生意,違反規定處理公務,造成國家經濟損失7.67億元……他就是海南昌江「黑老大」黃鴻發的胞兄、海口市秀英區原區長黃鴻儒。

近日,黃鴻儒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訴。

1962年出生的黃鴻儒是海南儋州人,歷任海口市秀英區規劃建設局(人民防空辦公室)局長(主任),秀英區人民政府副區長,秀英區委副書記(正處級)、政法委書記,秀英區委副書記、區長。

2015年2月,秀英區委、區政府成立某棚改指揮部,啟動對某村的房屋及土地徵收工作。9月1日,上級部門議定由秀英區政府嚴格認定違建:2013年以前建設的違建由區政府組織認定,2013年之後建設的房屋一律按違建處理。

9月22日,黃鴻儒負責區棚改指揮部全面工作後提出,棚改徵收籤約過程中,對2013年5月前建設尚未拆除的違建,如果按時籤約就按正常標準補償,否則按違建處理。

2015年10月8日,秀英區某辦擬定《關於審核某片區棚改項目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及概算的函》,該函附件6《關於某片區棚改項目違法建築認定情況的報告》以區政府名義認定某村現狀違法建築共15宗。

然而,黃鴻儒明知該村已經被認定的違建緩拆房屋有250多宗,秀英區某局尚未認定2013年5月之前的違法建築,該15宗僅系2013年5月之後新增的違法建築,仍籤署「同意上報」的意見上報,致使某村2013年5月前建設的不符合補償條件的房屋獲得了補償預算。

黃鴻儒違反海口市棚改辦會議精神和《海口市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暫行辦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及《海口市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處理公務,致使某棚改範圍內已被認定的252宗(另有5宗未按時籤約)違建及2012年4月至2013年5月間新增315宗建築物違規獲得補償。

經鑑定,秀英區某棚改片區252宗違建違規發放補償金額為4.73億元,315宗新增建築違規發放補償金額為5.67億元,兩者相重疊的120宗所涉金額為2.73億元,以上共計造成國家資金損失7.67億元。

上個世紀八九十年代,在昌江地區逐漸形成一個以黃鴻發家族成員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黃鴻儒的父親黃應祥和胞弟黃鴻發、黃鴻明及黃鴻精(均已另案處理)四人系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對組織的發展、運行、違法犯罪活動進行決策、指揮、管理,掌控並分配組織非法收益。

該組織盤踞昌江20多年,黃鴻儒多次積極參與並在該組織中起重要作用、分享該組織的非法收益,系該組織積極參加者中的骨幹成員。

黃鴻儒家族成員在昌江未經報建便私自動工建設某某大廈和某某大酒店兩棟違法建築物。2006年,在昌江當領導的周某某(已另案處理)帶隊到海口市秀英區考察時,黃鴻儒利用其職務影響力向周某某說情,要求其對兩棟違建從輕處理,後周某某未依法查處該兩棟違建。

2008年,黃鴻儒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建設中,介紹工程施工單位向黃鴻發及其組織經營的昌江某水泥廠購買水泥,為該組織牟取經濟利益。2017年,黃鴻儒得知王某乙、陳某某擬籌建經營攪拌站,遂積極替其家族要求入股並安排張某(系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已另案處理)與王某乙、陳某某商談籌建海南某環保建材有限公司事宜。公司成立後,王某乙佔股50%,張某佔股30%(其中20%系由黃某乙出資持股),陳某某佔股20%。

該公司經營期間因資金緊缺於2018年上半年通過張某向黃應祥借得500萬元借款,並約定每月支付二分(10萬元)利息。黃鴻發等人涉黑案件案發後,黃氏家族涉黑資產被依法扣押、凍結,黃鴻儒明知黃應祥所出借款項及所持股份均系涉黑資產,不但未主動上繳,還故意隱瞞違法犯罪所得,向該公司索回500萬元用於支付黃鴻發、黃應祥等人高額律師費。

2019年,黃鴻儒為替家族人員開脫罪行高額聘請與其收入不符的律師,其明知案發前黃應祥借予馬某某的300萬元為涉黑財產,不但為其家族人員隱瞞犯罪所得,還向馬某某索回300萬元用於支付高額律師費。

2019年6月5日,黃鴻儒因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於2019年6月5日被海口市監察委員會採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於2020年1月11日被逮捕。

來源: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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