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吞公款 收受賄賂 濫用職權 職務侵佔 安徽寧國市城管局原局長被判8年罰金60萬元

2020-09-16 天津津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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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足球隊隊長、足球協會會長之名,收取各單位贊助費、參賽費,將69.6萬餘元佔為己有。近日,安徽省旌德縣人民法院對寧國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原黨組書記、局長洪科犯貪汙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職務侵佔罪一案作出一審宣判,判處被告人洪科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60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洪科在擔任寧國市公安局西津派出所所長、寧國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兼指揮中心主任,寧國市城管局黨組書記、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款20萬元;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5.9萬元;違反財經制度設立帳外帳,濫用職權,對下屬違法事實採取隱匿證據的手段予以隱瞞,致使國家財產遭受119萬餘元的重大損失,且至今無法挽回。

從2006年至2013年6月,洪科先後任當地公安足球隊隊長和領隊、寧國市山城足球聯盟負責人、寧國市足球協會會長,自2011年起,上述足球組織的財務工作由洪科一人負責。2011年至2019年期間,洪科以公安足球隊、足球聯盟或足球協會的名義先後向18家單位收取贊助費、參賽費和保證金共計207萬餘元。上述款項分別以現金或轉帳的形式存入洪科銀行卡、個人微信和足球協會微信帳戶中,用於支付比賽裁判費、購買比賽用品、退還球隊保證金等各項比賽支出後結餘69.6萬餘元,被洪科非法佔為己有。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洪科貪汙數額巨大,受賄數額巨大,濫用職權致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同時利用職務便利侵佔社會團體財產,其行為構成貪汙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職務侵佔罪。鑑於其如實交代部分犯罪事實,酌情予以從輕處罰;退繳全部贓款,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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