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秀英區原正處級幹部黃鴻儒涉嫌多項罪名被公訴

2020-08-17 南海網

新海南客戶端、南海網、南國都市報8月17日消息(記者 陳棟)為加速推進棚改工作、儘快凸顯政績,他違法決定放寬棚改徵收補償條件,造成國家資金損失7.67億元;利用職務便利,他幫助他人承攬工程,商人為感謝,給他的新別墅送了一套紅木家具;在昌江地區逐漸形成一個以他家族成員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父親黃應祥和胞弟黃鴻發等人系該組織的組織、領導者,他利用影響力庇護家族的涉黑產業,為該組織的水泥場拉生意……近日,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以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對海口市秀英區原正處級幹部黃鴻儒提起公訴。

違法放寬棚改徵收補償條件,造成國家資金損失7.67億元

據指控,2012年,海口市政府決定啟動某村棚戶區改造工作,由秀英區政府開展該村棚戶區改造前期調查摸底工作。2013年,秀英區政府發布某棚改項目徵收調查通告,由黃鴻儒負責依法拆除該棚改範圍內新增違建,區某局等部門通過航拍圖比對認定違建,經多次拆違行動,共計拆除違建204宗,該棚改範圍內尚剩餘257宗(其中有120宗系2012年4月後建設)已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違建房屋暫緩拆除。2015年2月,秀英區委、區政府成立某棚改指揮部,啟動對某村的房屋及土地徵收工作。同年9月1日,上級部門議定由秀英區政府嚴格認定違建,2013年以前建設的違建由區政府組織認定,2013年之後建設的房屋一律按違建處理。

為加速推進棚改工作、儘快凸顯政績,2015年9月22日黃鴻儒負責區棚改指揮部全面工作後提出,棚改徵收籤約過程中,對2013年5月前建設尚未拆除的違建,如果按時籤約就按正常標準補償,否則按違建處理。

2015年10月8日,區某辦擬定《關於審核某片區棚改項目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及概算的函》,該函附件6《關於某片區棚改項目違法建築認定情況的報告》以區政府名義認定某村現狀違法建築共15宗,黃鴻儒明知該村已經被認定的違建緩拆房屋有250餘宗、區某局尚未認定2013年5月之前的違法建築、該15宗僅系2013年5月之後新增的違法建築,仍籤署「同意上報」的意見上報,致使某村2013年5月前建設的不符合補償條件的房屋獲得了補償預算。

11月10日,黃鴻儒主持區棚改指揮部會議決定對2013年5月前建房現狀尚未拆除的被徵收戶在規定時間內籤約的按正常標準補償。某棚改指揮部據此開展徵收籤約工作,截至2017年5月該棚改範圍內已籤約被徵收戶均已收到全部房屋補償款。黃鴻儒違反海口市棚改辦會議精神和《海口市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暫行辦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及《海口市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處理公務,致使某棚改範圍內已被認定的252宗(另有5宗未按時籤約)違建及2012年4月至2013年5月間新增315宗建築物違規獲得補償。

經海南振華會計師事務所會計鑑定,海口市秀英區某棚改片區252宗違建違規發放補償金額為人民幣4.73億元、315宗新增建築違規發放補償金額為5.67億元,兩者相重疊的120宗所涉金額為2.73億元,以上共計造成國家資金損失7.67億元。

幫助承攬項目,商人給他的別墅送了一套紅木家居

據指控:2008年,黃鴻儒在擔任秀英區副區長期間,分管區某局等工作,負責牽頭組織實施秀英區新增某建設。在審批招標文件過程中,黃鴻儒要求時任區某局局長吳某甲安排吳某乙承攬相關工程項目,在黃鴻儒幫助下,吳某乙所掛靠的海南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承攬了秀英區某建設項目第一、二標段,合同總金額約362萬元,在施工過程中,黃鴻儒對該項目工程款均及時審批撥付。

2016年,黃鴻儒在擔任秀英區區長期間,系海口市統籌城鄉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負責某管廊建設過程監督、管理及管廊示範區的落地工作。因吳某乙承建某文體中心的圍牆與管廊某路主控制中心項目用地重疊,黃鴻儒在現場協調時,向海口市某管廊試點項目的承包方項目部工作人員要求安排吳某乙承攬部分管廊項工程,在黃鴻儒幫助下,吳某乙先後承攬了某某路管廊項目部分某工程,累計結算金額319萬元。

2016年1月,吳某乙在廣西東興市某廣場紅木博覽會上,使用其名下銀行卡分兩次刷卡共支付67.7萬元購買了兩套紅木家具,並將其中一套紅木沙發家具送給黃鴻儒,黃鴻儒在其別墅裝修好後讓司機莫某某安排工人將吳某乙所送家具搬入別墅。

經海南省林業科學研究所材質鑑定和海口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鑑定,該套紅木家具材質為奧世黃檀,2016年1月市場零售參考價格為23.3萬元。

庇護涉黑家族生意,花費500萬元為胞弟黃鴻發等人打官司

據指控:上世紀八九十年代期間,在昌江地區逐漸形成一個以黃鴻儒家族成員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黃鴻儒的父親黃應祥和胞弟黃鴻發、黃鴻明及黃鴻精(均已另案處理)四人系該組織的組織、領導者,對組織的發展、運行、違法犯罪活動進行決策、指揮、管理,掌控並分配組織非法收益。該組織內部層級分明、人數眾多、勢力龐大,盤踞昌江二十餘年,黃鴻儒多次積極參與並在該組織中起重要作用、分享組織的非法收益,系該組織積極參加者中的骨幹成員。

黃鴻儒家族成員在昌江未經報建便私自動工建設了「某某大廈」和「某某大酒店」兩棟違法建築物,2006年,時任昌江**的周某某(已另案處理)帶隊到海口市秀英區考察時,黃鴻儒利用其職務影響力向周某某說情,要求其對兩棟違建從輕處理,後周某某未依法查處該違建。

2008年,黃鴻儒利用其職務便利,在工程建設中,介紹工程施工單位向黃鴻發及其組織經營的昌江某水泥廠購買水泥,為該組織牟取經濟利益。2017年,黃鴻儒得知王某乙、陳某某擬籌建經營攪拌站,遂積極替其家族要求入股並安排張宏(系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已另案處理)與王某乙、陳某某商談籌建海南某環保建材有限公司事宜,公司成立後,王某乙佔股50%,張宏佔股30%(其中20%系由黃某乙出資持股),陳某某佔股20%。

該公司經營期間因資金緊缺於2018年上半年通過張宏向黃應祥借得500萬元借款,並約定每月支付二分(10萬元)利息,黃鴻發等人涉黑案件案發後,黃氏家族涉黑資產被依法扣押、凍結,黃鴻儒明知黃應祥所出借款項及所持股份均系涉黑資產,不但未主動上繳還故意隱瞞違法犯罪所得向該公司索回500萬元用於支付黃鴻發、黃應祥等人高額律師費。2019年,黃鴻儒為替家族人員開脫罪行高額聘請與其收入不符的律師,其明知案發前黃應祥借予馬某某的300萬元為涉黑財產,不但為其家族人員隱瞞犯罪所得,還向馬某某索回300萬元用於支付高額律師費。

以濫用職權罪等多項罪名被提起公訴

據了解,1962年出生的黃鴻儒是海南儋州人,歷任海口市秀英區城市規劃建設與管理局副局長、局長,秀英區規劃建設局(人民防空辦公室)局長(主任),秀英區人民政府副區長、海口市西海岸開發建設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兼)、工委委員,秀英區委副書記(正處級)、政法委書記。任海口市統籌城鄉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黨委書記。2016年5月1日前任中共海口市秀英區委委員、常委、副書記,秀英區人民政府區長。

2019年6月5日,黃鴻儒因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於2019年6月5日被海南省海口市監察委員會採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於同年12月5日被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瓊海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於2020年1月11日被瓊海市公安局逮捕。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認為,被告人黃鴻儒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處理公務,造成國家經濟損失7.67億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3.3萬元;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應當以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鴻儒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應當數罪併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遂向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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