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三峽移民案件審理情況的調查報告

2020-12-15 中國法院網

2004-02-05 08:40:42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郭運發 宋光仲 晉松 高翔

  長江三峽水利建設工程,宏偉浩大,舉世矚目,是一項功在當代,造福今人,澤被子孫的千秋大業,它的興建對於開發長江經濟帶,提升我國綜合國力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三峽工程建設成敗的關鍵在移民,移民的重點在重慶。三峽工程水庫淹沒涉及重慶市16個區縣、237個鄉鎮、1427個村、5483個組、受淹城市2座、縣城8座、集鎮101個、動遷城鄉居民103.79萬人,其中淹地農村移民35.34萬人。三峽庫區生存環境的巨大變化,社會資源的再次配置,利益格局的重新調整,致使各類矛盾衝突應運而生。面對這一特殊的新形勢,庫區各級法院以為移民、發展、穩定服務為已任,充分履行審判職能,妥善審理三峽移民案件,為調節糾紛、化解矛盾、懲治犯罪,為實現移民搬得出、穩得住、逐步能致富和維護庫區社會的長治久安作出了巨大貢獻。

  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1993年至2003年重慶市庫區法院審理三峽移民案件的基本情況進行了調查研究。此次調研採取了書面調查與實地調查相結合的方式,組織填報了《三峽移民案件審理情況統計表》、《典型案例調查表》、《幹警問卷調查表》,收集了有關書面資料,實地走訪了奉節、巫山、忠縣、萬州、雲陽、涪陵等庫區法院,通過與庫區法院幹警的廣泛討論與交流,獲取了第一手資料。本調查報告擬在概括三峽移民案件特點、介紹基本情況的基礎上,初步總結十年來的審理經驗,就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進行分析並提出相應的建議,以期為今後審理移民案件提供一定的參考依據。

  一、三峽移民案件概述

  (一)三峽移民案件的範圍界定

  「三峽移民」是一個相對確切的概念,包括三峽庫區淹沒區的農民、城鎮居民、企事業單位職工。「三峽移民案件」並非法律術語,難以對其內涵外延予以準確的法律界定。為便於進行調查研究和統計分析,我們從案件主體和性質等方面對「三峽移民案件」的範圍作了大致的界定:一是危害移民遷建工作正常秩序的刑事案件;二是案件主體一方或雙方為移民或案件主體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涉及移民法律法規以及移民政策的民事案件;三是移民不服行政機關涉及移民遷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發生的行政案件。

  (二)三峽移民案件的基本特徵

  三峽工程規模浩大,千頭萬緒,移民搬遷任務繁重,事關穩定,在這種特殊的時間、空間背景中,三峽移民案件具有以下特點:

  1、案件較為複雜。一是類型多樣化。移民案件幾乎發生於移民遷建工作的各個環節和方面,包括危害移民資金安全和工作秩序的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更是種類繁多,如移民遷建中發生的房地產開發、商品房買賣、補償糾紛等,行政案件主要集中於拆遷補償裁決糾紛、招投標糾紛、企業兼併糾紛等類型。二是案件常與歷史遺留問題相聯。移民遷建是空間上的重新布局,城市建設的重新規劃,歷年來數次政治運動遺留的房地產問題,將在淹沒補償中暴露無遺。公私合營、房屋經租等歷史原因使很多淹沒線以下的房產或產權不明、或爭端不斷、或未作處理。諸多問題在補償中又難以協調,訴諸法院者屢見不鮮,甚至演化為難以化解的上訪難題。三是移民案件的裁判依據不僅包括法律法規,而且包括相關政策,法律適用較為複雜。

  2、案件時效性強。移民案件的時效性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三峽移民案件存在於移民遷建前後這一特定時期,不會長時間存在;另一方面是指移民案件辦案時間緊迫,審理周期較短:一是移民外遷前必須審結其所涉案件,為其外遷消除後顧之憂;二是企業破產案件,職工急需安置,必須快審快結;三是對於涉及移民的集團訴訟,在審限內及時審結,有助於順民意,息民怨,達民願,將不穩定因素消化在萌芽狀態。

  3、案件的政策性較強。三峽移民本身就是一種國家行為,代表黨和政府的意志,有關三峽移民的政策規定正是這種意志的集中體現。移民政策作為專門解決三峽移民問題的特殊政策,具有較強的適用性,是法律法規的有益補充,兩者共同構成了三峽工程的政策法規體系。國務院《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重慶市實施<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辦法》作為三峽移民的特別法,在審理中具有優先適用的效力。

  4、案件審理責任重大。「安邦之本,重在保民」、「移民為先,移民為重」,移民案件審理責任重於泰山。移民背井離鄉,心態的調整有一個過程,對法院正常的司法行為有時難以理解,在訴訟中往往情緒激動、言行偏激;搬遷安置糾紛、破產案件當事人人數眾多,處理稍有不慎,即可能引發群體性糾紛;不少移民糾紛源於政府職能部門補償、確認等具體行政行為,與行政機關聯繫密切,法院與政府職能部門較之其他案件需要更多的協調與溝通。

  (三)審理三峽移民案件的基本原則

  針對三峽移民案件的特點,庫區法院認真歸納審判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工作思路,積極研究公正高效的審判方法,及時總結帶有普遍性的工作經驗,保證了審理三峽移民案件的質量和效率。一是充分認識移民審判工作的重要地位。樹立服務三峽工程、服務移民的大局觀,增強辦理移民案件的社會效果意識,著力於移民權益的保護和社會穩定的維護。二是積極探索總結移民案件審理經驗。庫區法院以 「三個代表」指導思想為指針,在實踐中摸索,在實踐中總結,確立了「優先立案、優先審判,優先執行」的「三優先」原則,並以「四個有利於」作為判斷審判工作得失成敗的標準,即「是否有利於移民搬得出、安得穩、逐步能致富,是否有利於庫區經濟發展,是否有利於庫區社會穩定,是否有利於庫區群眾安居樂業」;三是正確處理政策與法律的關係。三峽移民是國家政策的產物,移民案件審理相應地具有濃厚的政策色彩,在審理中必須合理協調政策與法律的關係:法律有明文規定的,嚴格依法行事;法律無明文規定的,按相關政策辦事;既無法律又無政策的,以法律精神、政策原理和「四個有利於」標準為裁判準則。四是加強與政府職能部門的聯繫。移民、國土、規劃、稅務、工商等行政機關均在移民遷建中發揮著各自職能,其行為與移民切身利益密切相關。法院既要加強與相關職能部門的溝通與協調,保證政令暢通;又要適當矯正有礙移民工作順利進行的行政行為,通過審判和司法建議的形式,指出行政機關在拆遷安置、移民補償、移民工程招投標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為移民行政行為提供智力支持和法律指導;五是注重移民案件的社會效果。在審判中彰顯人文關懷,體恤當事人背井離鄉,告別故土的複雜心情,耐心細緻做好移民當事人的工作,詳細講解有關法律、政策,幫助當事人打消顧慮。對非移民當事人,引導其進行換位思考,要求其以大局為重,用實際行動積極支持移民工作的開展。

  二、三峽移民案件的審理情況

  根據這次實地調查和書面統計,1995年1月至2003年6月,庫區各級法院共受理三峽移民案件2520件,審結2498件,審結率為99.1%;其中受理刑事案件45件,佔案件總數的1.78%,審結45件,結案率為100%;民事案件2343件,佔案件總數的92.98%,審結2323件,結案率為99.1%,;行政案件132件,佔案件總數的5.24%,審結130件,結案率為98.4%。(以上案件僅限各級法院的一審案件)

  (一)依法從重從快打擊涉及移民的犯罪行為

  涉及移民的犯罪主要集中於貪汙、挪用、賄賂等移民經濟犯罪,還有少量聚眾擾亂公眾秩序、妨害公務等破壞移民工作正常秩序的案件。移民經濟犯罪案件民憤極大、為禍無窮,具有較大的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從犯罪構成的角度分析,主體主要是掌握移民遷建、開發權限的公務人員,這些公務人員有的對移民補償資金享有管理權力,有的對移民項目有審批權,有的甚至是主管移民工作的領導幹部。該類移民刑事案件侵犯的客體具有多重性:不僅僅是移民物資的所有權、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性,更是對三峽移民正常秩序的一種巨大破壞。庫區法院在審判實踐中通常對移民經濟犯罪分子從重、加重處罰。如市二中院審理的 「萬州第一貪」--萬州移民局王素梅挪用公款200餘萬元賭博案中,院長親自抓,分管副院長主審,僅15天依法從重從快審結,社會反映良好。對於因移民糾紛而聚眾衝擊國家機關、妨礙移民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行為,則需區別對待:對一時思想衝動、行為失控的移民,應以說服教育為主,不宜追究其刑事責任;對起組織、策劃、領導作用的行為人,應施以嚴厲訓戒以觀後效;對無理取鬧、影響惡劣、後果嚴重、屢教不改的肇事者,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處以刑罰。簡言之,對該類案件處理應慎之又慎,需在保障移民工作順利推進和保護移民人身權利兩者間尋求最佳平衡。

  (二)依法審理各類移民民事糾紛,化解矛盾,平息紛爭

  1、妥善處理移民補償糾紛案件,保護移民合法權益

  補償是對庫區移民已失利益的一種彌補,是庫區群眾再建家園的源泉,群眾對移民補償高度重視,諸多移民糾紛皆源於移民補償,主要表現為移民主管部門未對移民進行足額補償或雖進行了安置補償,但移民所在村社以各種原因扣留,以致於移民無法得到法定補償。在該類案件審理中,首先需釐清拆遷補償糾紛是否經過行政裁決,若已有行政裁決被補償人仍提起民事訴訟,應不予受理,可告知其另行提起行政訴訟,對未經行政裁決直接起訴的,作為民事案件受理。此後需嚴格審查移民主體資格,區分補償的性質。若是補償土地損失,因農村土地所有權屬於集體,該費用主要用於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安排剩餘勞動力,故受補償主體應是集體;若是對土地的定作物、附著物進行補償,受補償主體應是物或財產的所有人。城鎮居民私有房屋遷建補償,實行產權調換,結構補差等方式,補償標準參照1993年5月的基準價加搬遷年的物價上漲部分。對於移民補償款的錯領、冒領問題,原則由錯領人、冒領人負還款責任,若補償款發放機關有過失,在錯領人、冒領人逃逸或無力賠償時,可由發放機關承擔補充責任。

  2、慎重審理移民建設工程案件,維護移民工程的市場秩序

  房屋乃人類安居樂業之本,移民工程的質量事關移民搬得出、穩得住、逐步能致富的目標能否真正實現。移民遷建量大面廣,時間緊迫,情況繁雜,庫區法院針對移民工程糾紛的特點,結合國務院、三建委及重慶市相關文件精神,概括出了以下審理原則:(1)嚴格執行國峽發[1996]36號《關於審查三峽工程庫區移民建設項目工程造價的通知》精神,以當地中國建設銀行經辦行審定的工程造價作為確定工程造價的依據,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造價核算單位確定的工程造價不能作為定案依據。(2)嚴格執行移民工程招投標的規定,但鑑於三峽庫區的實際情況,因當地建委未統一實施招投標的,移民工程發包價格雙方約定低於定額標準或在未實行定額情況下雙方約定下浮一定價格比例,又無其他導致合同無效行為的,應視為雙方自願行為,一般認可該合同的效力。(3)對一方出資,一方出地聯建開發移民工程的行為,應區別情況對待,從促進移民安置的宗旨出發,一般不輕易否認聯建合同的效力。若一方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的,一般仍承認合同有效,但需責令其到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補辦土地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當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權出資但未變更登記至合作雙方名下的,即使認定合同無效,但也按有效對待;對合作開發房地產的當事人不具備房地產開發資格的,一般認定合同無效。(4)對在雲陽等地出現的新型移民搬遷方式-----聯戶自建,庫區法院普遍採取了保護的方式。所謂聯戶自建,是指移民推舉聯建帶頭人,帶頭人以移民的名義向政府申請移民搬遷自建、聯建用地審批,由帶頭人負責移民工程的修建。聯戶自建有利於調動移民自行搬遷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在實際工作中效果良好,《重慶市實施〈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辦法》亦將其納入居民房屋搬遷的一種推薦方式。聯戶自建糾紛多見於對「聯建牽頭人」法律地位的爭議。審理中普遍認可「聯建牽頭人」具有相應的訴訟主體資格,負有移民法規規定的一定的保證移民工程質量、負責移民妥善安置等法定義務和責任。

  3、公正審理涉及移民的買賣、贈予、繼承、租賃等民事行為,規範庫區市場交易行為

  1992年三建委對調查登記造冊的被淹實物,公民之間因買賣、贈予、繼承等民事行為發生合法所有權轉移後,因該實物的補償費產生糾紛,應首先確認民事行為的合法性質,由合法的所有權人領取。移民領取補償費後,移民主管部門享有淹沒實物的所有權,未經移民主管部門同意處理淹沒實物的行為應屬無效。對設定有抵押權的實物被淹沒後的利益分配上,根據實際情況區別對待:對該實物不再進行生產、生活方面重建的,抵押權則具有物上代位性的效力,可就該實物的補償費享有優先受償權;對該實物需要重建的,如企業廠房、居民住宅等,從保證移民工程順利推進的立場出發,一般認為抵押權不具有絕對的物上代位性,該實物的補償費首先要用於移民安置和資產重建,抵押權人僅在剩餘範圍內有優先受償權。對債務人財產狀況良好,有剩餘資產的,可認定抵押權的優先受償權或責令其提供等值實物重新設定抵押,以保護抵押權人的權益。對在庫區商品房交易中屢有發生的多重買賣現象,堅持「三側重」原則:側重保護先買受人的合法權益,一般判令先買受人有所有權;側重審查後買受人是否善意,若後買受人為善意,可考慮由其獲得商品房所有權;側重維護移民遷建的大局,在嚴格依法裁判的基礎上,保證移民能順利入住新居。

  4、認真審理拆遷損害賠償案件,保證拆遷過程的安全

  拆遷過程中常有人身傷亡事件發生,對移民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威脅,也影響了正常的拆遷秩序。在該類案件審理中,根據不同情況採取相應的審理原則:對當地政府已將淹沒線下的拆遷工作納入統一規劃,禁止任何個人、單位及組織私自拆遷,仍有私自拆遷行為而發生傷亡事故的,由私自拆遷人負賠償之責;其他情形則以拆遷實施單位、管理單位、責任單位是否有疏於管理的過錯為承擔責任的標準;在拆遷單位將拆遷工程承包他人發生事故的,若發包方未妥善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亦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依法審理庫區企業破產案件,優化庫區經濟結構

  三峽移民遷建為庫區產業經濟調整帶來了希望,通過破產案件審判使產業結構不合理、設備老化陳舊、虧損嚴重的企業走上依法破產的道路,是人民法院為庫區經濟發展服務的重要表現。淹沒企業破產案件的審理工作不是簡單地、機械地對《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涉及國務院、三建委的諸多文件精神和指導性意見,面臨企業債務情況複雜,資產變現率低,職工安置難度大等難題。庫區法院迎難而上,加強研究總結,1995年以來共審理淹沒企業破產案件97件,實現了妥善安置破產職工和在破產中求發展的雙重目標,其經驗可歸結為:(1)召開會議,建章立制,指導工作。2002年,最高法院李國光副院長親臨庫區召開審理破產案件座談會,為庫區破產案件審理提供指導。市高院多次召開庫區破產案件審理專題會議,部署破產案件審理工作的開展。市二中院指導忠縣、萬州法院制定《關於規範清算組工作的有關規定》、《關於審理移民遷建企業破產案件的操作意見》等規範性文件,指明了法律、政策的適用和操作程序。(2)明確思路,確立破產案件的審理原則。庫區法院結合自身實際制訂了各具特色的破產案件審理原則,如奉節法院確立了「注重協調,追債追現,掌握政策,依法破產」的16字方針,開縣法院則以「企業破產關閉,職工拿錢走人,補償一次到位,移民安置銷號」為工作原則。清晰的工作思路為淹沒企業破產案件審理明確了辦法,解決了難題。(3)措施得力,保證職工安置的順利進行。職工安置是破產案件審理的重中之重,也是最難以解決的問題。庫區法院遵照國務院《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和《重慶市三峽庫區國有淹沒工礦企業破產關閉實施辦法》精神,確保社會穩定,將淹沒企業的補償資金和資產變現資金首先用於企業職工安置,對受到損失的銀行債權則通過核銷呆帳程序彌補。萬州法院採取了將承擔移民安置工作作為競購破產資產的條件之一,力爭求得職工安置的最佳效果。(4)追債變現,盡力實現債權人利益。在妥善安置職工的前提下,債權人利益保護是破產案件審理的另一重要工作。為加大償債力度,庫區法院有的通過與政府協商,由政府指定適宜購買該類資產的企業按市場價值進行收購,促進資產變現率;有的採取貨幣、實物綜合分配方式,在法律範圍內,在破產財產的分配上實行貨幣分配與貨幣、實物、債權、投資權益等綜合性分配的多種方式,在最大限度內保障債權清償。

  (三)積極運用司法審查權,促進涉及移民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正當性

  移民遷建過程中的行政案件集中於移民對拆遷、補償、安置裁決、招投標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移民行政案件的審理,既要通過撤銷違法具體行政行為、提出司法建議的方式,規範行政機關辦理移民事務的程序,使其具有合法性;又要加強與行政機關的協調與溝通,使其具有合理性。2000年,市二中院針對轄區招投標市場混亂的情況,撤銷了數起招投標決定,對整治招投標秩序起到了積極作用,穩定了移民建設工程市場。2002年市二中院公正審理了忠縣石寶鎮土地徵用案,保證了該鎮及時搬遷,推動了當地的移民遷建工作。另一方面,庫區法院加強與政府職能部門協作,共同化解移民工作難題。如老上訪戶萬州的胡石基,其位於二期水位線下的房屋涉及歷史遺留問題,一直未妥善解決,胡多年來上訪纏訴於京、渝、三地,其請求依法本不屬法院行政審判主管範圍,但市二中院從大局出發,組織萬州區信訪辦、建委、房管局等部門召開座談會,形成了會議紀要,對胡所涉問題作出了定性和處理辦法。二期移民過程中,部分移民無正當理由拒絕搬遷的現象較為突出,房屋拆遷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非訟行政強制執行又受裁判生效後三個月方能提起的制約,一定程度影響了三峽工程的順利推進。市高院經過深入調研後,針對移民搬遷迫在眉睫的現狀,出臺了《關於三峽建設工程移民非訴行政執行的暫行規定》,規定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搬遷的,行政機關在公證拆遷安置合同並告知被拆遷人訴權後,可以徑直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而不必待起訴期滿。該規定的出臺,極大推動了二期移民進程,效果良好,受到庫區黨政的一致好評。

  三、三峽移民案件審理存在的問題及思考

  (一)三峽移民案件審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1、移民法律法規滯後,移民案件的法律適用存在尷尬

  移民案件主體的特殊性,審理的複雜性,影響的重大性使移民案件審理的法律適用較之其他案件具有自身的特點。而現行法律體系並未對移民案件這一特殊範疇予以專門的界定和規範,法官在裁判中難以找到有針對性的法律作為裁判依據,面臨無法可依的困惑。特別是移民搬遷作為一種新生事物,其中的新現象、新問題、新矛盾層出不窮,移民法律法規在實踐中更是呈現出較多的空白和不周延。另一方面,國務院《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雖然基本涵蓋了移民工作的各個方面,但原則性較強,內容較為粗略,實際操作性有所欠缺,法官在裁判中也面臨有法難依的尷尬。

  2、移民法律法規與各類移民政策的關係不好把握,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難以兩全

  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三峽移民的相關政策與移民法律法規共同構成了三峽工程政策法規體系。就總體而言政策與法律法規是辨證統一的,但兩者也有衝突之處。在這種衝突面前,案件的審理將會出現兩難境地:僅考慮法律法規因素,忽視合理的政策因素,無疑將影響地方移民工作的順利開展;單純依據政策審理,有悖於人民法院依法審判的原則,有時也會侵害移民的合法權益,不利於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實現。尤其是一些基於地方利益和局部利益而制定的地方移民政策,與移民法律法規和上位的政策本身即有矛盾之處,其效力的認定也是審判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3、庫區經濟文化發展水平不高,辦案難度較大

  三峽庫區的經濟結構以農業經濟為主,社會結構帶有很強的封閉性。傳統、樸素的觀念在庫區群眾的思想意識中根深蒂固,部分群眾認為「死也要死在家鄉,才算得上壽終正寢」,對故土有一種超乎尋常的留戀。一些群眾道德文化素質不高,法治觀念較為淡薄,對法院訴訟程序及法律適用的理解有一個過程,總是依據最簡單的生活常理對案件的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作出判斷,對人民法院正確的訴訟行為的認識存在較大偏差。個別移民當事人特權意識強烈,固執已見,唯我獨尊,不聽取任何善意的意見,提出超過法律政策界限的過高要求,並動輒以拒絕搬遷相要挾,把個人的利益落差歸咎於人民法院的審判行為,把個人的憤悶和不滿無理髮洩在審判人員身上,對庫區法院審判工作的開展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負面影響。

  4、行政機關執法行為仍需完善,裁判面臨較大壓力

  依法行政,依法移民是庫區行政機關的重要職責,與移民工作大局休戚相關。實際工作中少數行政機關工作方式的不當致使移民當事人利益受損,當事人窮盡其他救濟渠道後,不得不採取訴諸法院的方式。該類訴訟移民當事人對法院的裁判結果給予了較高的期望值,法院所處理的往往是移民事務中情況最複雜、矛盾最集中的案件,法官要查明案情,舉重衡輕,作出裁判,面臨較大壓力。有的移民糾紛系行政機關先行調處未果後才轉至法院解決,有的甚至在移民搬遷前夕才倉促起訴。此時往往已經事過境遷,相關證據已經滅失,當事人對立情緒大,辦案時間十分緊迫,處理難度較大。在庫區企業破產案件中,政府及企業主管部門習慣於強制性關閉銷號的行政手段,如何利用法律手段與政府相關部門配合,保障破產企業職工安置和債權人利益實現,也是庫區法院面臨的一大課題。

  (二)關於審理三峽移民案件的思考及建議

  就總體而言,二期移民搬遷工作已宣告結束,儘管三期移民搬遷期間仍會有大量案件訴至法院,但應該說三峽移民案件審理已渡過其高峰期。然而,正如三峽工程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三峽移民案件的審判也是一個集社會、經濟、法律、文化與一體的綜合性工作,庫區法院依然重任在肩,不可懈怠。以下試針對三峽移民案件審理中存在的問題,就今後一段時期內三峽移民案件的審理略談已見。

  1、移民法律法規體系有待完善,審判實踐呼喚《移民法》的出臺

  以國務院《長江三峽工程建設條例》為核心的移民法律法規體系雖略具雛形,但不可否認的是,移民法律法規體系就效力而言,層次依然偏低,缺乏一部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制定的基本法律;就結構而言,仍然較為零散,法規間的衝突時有出現;就內容而言,多是原則性的規範,操作性不強,無法對移民工作予以較為全面的調整。移民工作迫切需要一部內容具體、便於操作的移民法律作為保障,審判工作更需要以此為依據。事實上,移民並非三峽工程所獨有,其他大型水利、電力、高速公路、鐵路、機場等基礎設施都涉及移民。伴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步伐的加快,國家會興建更多的基礎設施,移民也會不斷出現,移民問題也會與日俱增,制定《移民法》為時未晚,大有必要。十年來的三峽移民工作,也為《移民法》的制定提供了實踐基礎,積累了有益經驗,制定《移民法》具有可行性。《移民法》的出臺,是實現依法移民、理性移民、發展式移民的必然選擇。《移民法》對移民工作原則、程序、方法的統一規範,也會結束移民政策法規體系龐雜、內容混亂、良莠不齊的現狀。建議全國人大將《移民法》的立法工作儘快列入議事日程。

  2、正確理解運用政策,合理協調政策與法律法規的關係

  囿於成文法的滯後性,三峽移民的相關法律法規難以應對庫區社會的法律需求,缺失遺漏之處不可避免。反之政策則具有相當的針對性、靈活性、現實性、及時性和較強的應變能力,能有效填補法律的空隙。在移民工作中,有關政府職能部門結合自身實際制定了一些具體規章制度,可將其視之為政策的細化,在移民遷建工作中具有積極作用,但同時要注意規章制度合法性的審查。概言之,法律和移民政策有共同的價值取向,在基本利益上是一致的,然而兩者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衝突,衝突的外在表現就是審判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如何結合的問題。在今後移民案件的審理中,應繼續堅持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並重的原則,杜絕就案辦案和「法律機械主義」思想,力爭在法律框架內實現最佳的社會效果。

  3、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營造庫區美好家園

  移民搬遷為廣大移民創造了嶄新的生存環境,庫區的社會環境經歷了一個重構的過程。人民法院應通過審判權的行使和利用審判職能的延伸,積極參與新社區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一是嚴厲打擊各種刑事犯罪,保障新城、新區有一個良好的社會治安環境;二是依法審理執行民商事、行政案件,注重調解、和解方式的運用,彰顯司法的人文關懷,妥善解決人民內部矛盾;三是以案講法,以案釋法,以案件審判為窗口進行法制教育,積極採取各種宣傳方式,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法治文明,樹立先進的法律文化觀念,促進群眾法治意識的形成,為庫區社會的長治久安打下堅實的思想基礎。四是做好審判工作的延伸,對疑難案件和當事人反映強烈的案件,堅持進行回訪工作,化解和消化潛在矛盾,預防和減少重新犯罪。

  4、充分行使審判權,為庫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建設生態和諧、經濟發達、環境優美的生態經濟區,實現庫區群眾逐步能致富的目標,是庫區人民的共同願望。三峽移民的後續事務對審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是要實現庫區經濟和自然環境的可持續發展。二期水位上漲後,庫區水流變緩,水源被汙染的可能性增大,庫區法院要通過審理環境民事侵權案件,判令環境侵權人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糾正汙染庫區生態環境的不法行為;通過維護環境主管部門正確的處罰決定,配合行政機關對庫區環境的治理;對危害環境行為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二是貫徹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為移民遷建企業的健康發展,完善庫區市場經濟體系提供支持。通過個案審理,扶持庫區支柱產業、新興產業的發展,在法律範圍內保障其合法權益的實現;三是要為移民致富、發展給予扶持,支持移民自主擇業、個人創業、幫助移民解決追索勞動報酬等勞動爭端。

  5、加大和外遷移民所在地法院的聯繫,全力為外遷移民服務

  移民的利益是根本,移民的權利是關鍵,對已外遷的移民所涉案件不能置之不理。對案件已審結並遷至外地,但對裁判結果有異議的當事人,庫區法院要通過和外遷移民所在地法院溝通,委託外遷移民所在地法院從法理、事理、情理方面對當事人做好說服息訴。對已遷至外地移民的未決糾紛,庫區法院要加大和外遷移民所在地法院的聯繫,通過委託送達等方式為外遷移民提供方便。外遷移民對庫區原居住地當事人起訴,調查取證困難的,庫區法院可委託外遷移民所在地法院取證。

  四、結束語

  十年三峽移民,十年庫區建設,三峽庫區發生了舉世矚目的變化和發展。庫區法院為庫區的跨越式發展作出了卓越貢獻,功不可沒,黨和人民對庫區法院的審判工作給予了高度評價。在今後的審判工作中,庫區各級法院必須以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針,圍繞「公正與效率」的世紀主題,貫徹落實「司法為民」思想,積極行使審判職能,做庫區經濟的推動器,做社會糾紛的減壓閥,力爭為庫區社會的長治久安,為庫區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為小康藍圖在庫區的全面實現作出更大貢獻。

(作者單位: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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