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欣: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與單位間關係認定

2020-12-16 立法網

裁判要點: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十八條等現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應認定為勞務關係,而非勞動關係。

基本案情:

2016年,甲某某到某火鍋店上班,被安排在門店進行工作,工作崗位為服務員,主要工作內容為打掃衛生、接待客人等。2020年甲某某突發疾病,並經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後甲某某之子就確認甲某某與火鍋店存在勞動關係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以「主體不適格」為由下達了《不予受理通知書》。原告與被告雙方曾就本問題多次進行協商,均無果。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甲某某與火鍋店之間是否形成勞動關係。針對雙方之間形成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的問題,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結合本省實際,於2016年1月15日印發《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十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雙方形成的用工關係按勞務關係處理」的規定,本案中甲某某出事時與火鍋店之間的用工關係符合上述情況。

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甲某某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後與用人單位建立的用工關係,系勞務關係,並非勞動關係。甲某某之子基於勞動關係提出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是雙方之間是否建立勞動關係。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函》[勞社廳(2001)125號]「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即: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的規定,甲某某事發前半年便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參照《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的通知》第十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雙方形成的用工關係按勞務關係處理。」的意見,本案死者在事發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因此原告主張與被告之間成立勞動關係的請求缺乏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故不應支持訴請。

法院認定事實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韓躍平於2015年4月2日開始至2017年6月30日在鑫宇物業公司上班,主要從事物管工作,月工資為1500元。2017年6月30日,韓躍平填寫《員工辭職申請表》,其中在員工陳述辭職原因一欄顯示「12小時改制,因年老不能勝任」。韓躍平在該表上簽名確認。

同日,韓躍平與鑫宇物業公司填寫了員工離職結算表,被告支付了原告1500元工資後,結算表中特別申明:在本次工資領取籤字後,確認與貴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同日雙方籤訂《解除勞動關係協議書》,約定結算費用為300元,並確認雙方不存在其他勞動爭議及債權債務關係。韓躍平在員工離職結算表中簽名確認。庭審中,韓躍平認可領取了結算費用。

韓躍平於2017年9月10日向南充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員會於2017年12月20日作出南勞人仲不字〔2017〕46號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以上事實有雙方當事人提供的南充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員工辭職申請表、《解除勞動關係協議書》、工資表、離職結算表、四川天府銀行業務交易帳單等證據及庭審查明的事實在卷佐證。

法院說理

本院認為,韓躍平在鑫宇物業公司入職時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韓躍平與鑫宇物業公司之間是否形成勞動關係。針對勞動者入職時年齡已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雙方之間形成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的問題,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結合本省實際,於2016年1月15日印發《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十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雙方形成的用工關係按勞務關係處理」的規定,本案韓躍平與鑫宇物業公司之間的用工關係符合上述情況。

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韓躍平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後與用人單位建立的用工關係,系勞務關係,並非勞動關係。韓躍平基於勞動關係提出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依據

綜上所述,依照《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

判決結果

判決如下:駁回原告韓躍平的全部訴訟請求。

訴訟費用

本案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韓躍平負擔。

本院認為

關於原告訴狀中的提及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內因公傷亡的,能否認定工傷的答覆》(2012年11月25日,〔2012〕行他字第13號)是關於工傷認定的相關意見,而非認定勞動關係的依據,不適用於本案。

(綿陽市經開區人民法院 塗欣)

相關焦點

  • 廣東高院:達法定退休年齡後用工堅決不能認定為勞動關係
    至於法定退休年齡的認定,我國對於法定退休年齡基於不同的政策作出了差異性規定,根據勞動者從事工作內容不同、勞動能力狀況不同等可區分不同的法定退休年齡,故對於勞動者個人是否已達法定退休年齡,應以相關行政機構的審核為準。在滿足有關行政機構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做出確認(或追認)這一前置條件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以把勞動者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作為自然終止勞動合同的依據。
  • 廣東高院:達法定退休年齡後用工堅決不能認定為勞動關係!(說理太...
    此外,公司沒有申請有關機構對陳阿妹已達法定退休年齡進行審核,其單方僅因陳阿妹達到50歲,擅自認定陳阿妹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進而稱雙方之後的用工關係為勞務關係的理由不充分,二審法院不予採納。因此,2015年10月17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間,公司與陳阿妹之間的勞動合同關係仍然存續。陳阿妹自2016年8月1日起停止向公司提供勞動,雙方勞動合同關係終止。
  • 已超過退休年齡與用人單位不構成勞動關係(注意細節+要點)
    該條是關於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爭議的法律關係認定問題,不能反推得出勞動者雖未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但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其與用人單位構成勞動關係的結論。1、法律並未禁止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成為勞動關係的主體;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是賦予勞動者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享有勞動關係的解除權,而不是意味著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就不能再建立勞動關係。
  • 廣東高院:達法定退休年齡後用工堅決不能認定為勞動關係!(說理太詳細了)
    至於法定退休年齡的認定,我國對於法定退休年齡基於不同的政策作出了差異性規定,根據勞動者從事工作內容不同、勞動能力狀況不同等可區分不同的法定退休年齡,故對於勞動者個人是否已達法定退休年齡,應以相關行政機構的審核為準。在滿足有關行政機構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做出確認(或追認)這一前置條件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以把勞動者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作為自然終止勞動合同的依據。
  • 律師解讀:《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和實習生參加工傷保險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工單位)為本單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在繼續就業期間或者為本單位實習生在實習期間參加工傷保險的,適用本辦法。
  • 用工單位招用退休返聘人員的法律分析
    然而,對已達到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的界定,因相關法律法規缺乏明確的認定標準,理論上也存在分歧,所以全國各地的司法實踐也不盡相同,直接導致這部分人員再就業的矛盾愈發突出,本文針對已滿退休年齡返聘人員就業後與單位關係的性質以及工傷待遇兩個重點問題進行分析梳理,以供實踐參考。
  • 最新案例:達到退休年齡後籤了勞務合同應認定為勞務關係!(高院再審)
    但從去年開始,畫風發生了變化,具體體現如下: 1、入職時已經超過了法定退休年齡,就算是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按照山東高院去年開始的多個裁定,已經不再認定為勞動關係了!要知道,之前山東高院可是會認定的,最著名的一個:76歲高齡仍被高院認定為勞動關係。
  • 以案說法:過退休年齡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能與單位構成勞動關係麼
    陸某某離職後向法院起訴,要求該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及未籤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額,並給予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陸某某與單位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呢?他的哪些訴求可以獲得法律支持?近日,武鳴區法院對案件作出判決。陸某某出生於1965年,至2015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2017年8月,他到某公司從事後勤部廚房工作,雙方未籤訂書面用工合同,該公司亦未為其購買社會保險。
  • 超過60歲,與用工單位是構成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
    2、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勞動關係中勞動者的主體資格有二點:一是具備勞動行為能力;二是未達法定退休年齡。
  • 說法丨退休後用工關係爭議歷經三審 再審法院認定為勞務關係
    過了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後,員工與用工單位之間是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法定退休年齡後用工的法律關係問題,關係著員工個人權益保障、用人單位繳納社保、工資、經濟補償金等多重問題。廣州一起因法定年齡退休後與其所在公司因養老金、經濟補償金等問題引起糾紛,此案經勞動仲裁機構仲裁、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一審、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及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最終認定法定退休年齡後的用工不屬於勞動關係。
  • 高院改判:享受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達到退休年齡仍是勞動關係!
    【解讀】對已達退休年齡但未依法享有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人員,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係應如何認定?在我國,雖然一直沿用相關法規關於退休年齡的規定。但實踐中,確實存在勞動者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而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情況。一般來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的基本上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不一定能夠享有養老保險待遇。
  • 超過60歲與用工單位也構成勞動關係 - 山西農民報數字報
    一、我國《勞動法》中僅規定禁止僱傭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我國法律未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及個體工商戶招聘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這表明我國對於公民行使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的年齡下限作出了禁止性規定,而我國法律沒有對勞動者的年齡上限進行限制,只要公民年滿16周歲直至死亡,都具有行使勞動的權利。
  • 員工達退休年齡仍在原公司工作,是否仍為勞動關係?
    員工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之後,繼續在單位上班,這屬於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其實這種糾紛也並不少見。廣州一汽配公司女員工康女士在到了退休年齡之後,一直在原公司工作,正是因為勞動關係的確認,將公司告上法庭。一審認定糾紛按勞動關係處理,二審維持原判一審時,花都法院認為,康女士、毅峰公司均確認雙方從2008年6月10日至2014年8月26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法院予以確認。
  • 員工達退休年齡仍在原公司工作 是否仍為勞動關係?
    花都一女士將公司告上法庭,一審二審均確認為勞動關係,再審時廣東高院作出改判員工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之後,繼續在單位上班,這屬於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其實這種糾紛也並不少見。廣州一汽配公司女員工康女士在到了退休年齡之後,一直在原公司工作,正是因為勞動關係的確認,將公司告上法庭。
  • 入職時已超過退休年齡,但籤的是勞動合同,構成什麼關係?
    廣東高院《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11.用人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雙方形成的用工關係按 二審法院:何英姑入職時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與公司不構成勞動合同關係 東莞中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何英姑與公司是否構成勞動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 達到退休年齡還有勞動關係嗎?基層、中院和高院3種判法
    編者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還能否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相信這是一個老生常談的話題,今天我們不放眼全國的裁判標準,就專門來看看廣東三級法院對此問題有何看法(後附小編解讀)。一審廣州市花都區法院認為:本案中,雖康連娣於2014年8月27日起年滿50周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事實上康連娣仍一直在毅峰公司處工作,繼續為毅峰公司提供勞動,對此雙方也籤訂了勞動合同,且毅峰公司未為康連娣辦理退休手續,康連娣也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故認為2014年8月27日至2018年3月24日期間康連娣與毅峰公司之間仍存在勞動關係。
  • 退休人員再次聘用時,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可能是勞動關係
    現保潔阿姨對此提出異議,主張幼兒園與其是勞動關係,幼兒園應向其支付5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而幼兒園則認為保潔阿姨已經達到退休年齡,與幼兒園之間的用工關係應為僱傭關係而非勞動關係,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二、本案焦點聘用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所構成的用工關係是僱傭關係還是勞動關係。三、本案事實(一)保潔阿姨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 勞動法規定,員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這裡的意思就是,只要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那麼公司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終於雙方的勞動關係。眾所周知,企業女職工的法定退休年齡為50周歲,當女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紀的時候,那麼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將勞動合同期限延長,而此時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公司是有權隨時解除雙方勞動關係的,很顯然,朋友的母親就屬於這種情況。
  • 以何為準——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還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是: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用工關係為勞動關係,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是判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的標準。具體依據見於下列解釋和答覆。
  •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都可以被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
    作者:owac 張軍近幾年,開始有用人單位給「上了年紀」的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這部分勞動者在開始繳納社會保險時的年齡已經偏大了,大都是從四、五十歲開始繳納的,他們普遍面臨的窘境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男60歲、女50歲)時社會保險繳費還不夠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