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點: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十八條等現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應認定為勞務關係,而非勞動關係。
基本案情:
2016年,甲某某到某火鍋店上班,被安排在門店進行工作,工作崗位為服務員,主要工作內容為打掃衛生、接待客人等。2020年甲某某突發疾病,並經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後甲某某之子就確認甲某某與火鍋店存在勞動關係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以「主體不適格」為由下達了《不予受理通知書》。原告與被告雙方曾就本問題多次進行協商,均無果。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甲某某與火鍋店之間是否形成勞動關係。針對雙方之間形成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的問題,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結合本省實際,於2016年1月15日印發《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十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雙方形成的用工關係按勞務關係處理」的規定,本案中甲某某出事時與火鍋店之間的用工關係符合上述情況。
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甲某某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後與用人單位建立的用工關係,系勞務關係,並非勞動關係。甲某某之子基於勞動關係提出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是雙方之間是否建立勞動關係。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函》[勞社廳(2001)125號]「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即: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的規定,甲某某事發前半年便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參照《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的通知》第十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雙方形成的用工關係按勞務關係處理。」的意見,本案死者在事發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因此原告主張與被告之間成立勞動關係的請求缺乏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故不應支持訴請。
法院認定事實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韓躍平於2015年4月2日開始至2017年6月30日在鑫宇物業公司上班,主要從事物管工作,月工資為1500元。2017年6月30日,韓躍平填寫《員工辭職申請表》,其中在員工陳述辭職原因一欄顯示「12小時改制,因年老不能勝任」。韓躍平在該表上簽名確認。
同日,韓躍平與鑫宇物業公司填寫了員工離職結算表,被告支付了原告1500元工資後,結算表中特別申明:在本次工資領取籤字後,確認與貴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同日雙方籤訂《解除勞動關係協議書》,約定結算費用為300元,並確認雙方不存在其他勞動爭議及債權債務關係。韓躍平在員工離職結算表中簽名確認。庭審中,韓躍平認可領取了結算費用。
韓躍平於2017年9月10日向南充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員會於2017年12月20日作出南勞人仲不字〔2017〕46號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以上事實有雙方當事人提供的南充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員工辭職申請表、《解除勞動關係協議書》、工資表、離職結算表、四川天府銀行業務交易帳單等證據及庭審查明的事實在卷佐證。
法院說理
本院認為,韓躍平在鑫宇物業公司入職時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韓躍平與鑫宇物業公司之間是否形成勞動關係。針對勞動者入職時年齡已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雙方之間形成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的問題,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結合本省實際,於2016年1月15日印發《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十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雙方形成的用工關係按勞務關係處理」的規定,本案韓躍平與鑫宇物業公司之間的用工關係符合上述情況。
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韓躍平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後與用人單位建立的用工關係,系勞務關係,並非勞動關係。韓躍平基於勞動關係提出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依據
綜上所述,依照《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
判決結果
判決如下:駁回原告韓躍平的全部訴訟請求。
訴訟費用
本案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韓躍平負擔。
本院認為
關於原告訴狀中的提及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內因公傷亡的,能否認定工傷的答覆》(2012年11月25日,〔2012〕行他字第13號)是關於工傷認定的相關意見,而非認定勞動關係的依據,不適用於本案。
(綿陽市經開區人民法院 塗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