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孫乾)對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重大項目等決策事項如出現失誤,將追究決策者責任。昨天,市政府公布本市《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實施意見》(下稱「意見」),對部分政府公權力作出限制性規定。
「意見」指出,對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重大項目等決策事項,決策機關或者提請政府決策的部門在決策前都要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未經風險評估並確定風險可控的,不得作出決策。
同時,「意見」還作出了時間限制,2012年底前,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要建立完善部門論證、專家諮詢、公眾參與、專業機構測評相結合的風險評估工作機制。
此外,要加強重大決策跟蹤反饋和責任追究。在決策執行過程中,決策機關要通過多種途徑跟蹤了解決策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必要時組織專家學者或者委託專業機構進行評估,或者組織專門委員會進行調查,把評估結果或者調查報告作為決定是否予以調整或者停止執行的重要依據;執行機關要及時向決策機關反饋決策執行情況。對違反決策規定,出現重大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追究責任。
「意見」稱:「2011年底前,本市研究制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性規定,科學界定重大決策事項範圍,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序。」同時強調,「凡未履行必經程序的重大事項不得作出決策。」
「意見」同時對各類規範性文件作出規定,要求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微博)、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制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規範性文件,應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載體向社會公布;未經公布的規範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此外,嚴格落實執法主體資格管理制度和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加強行政執法隊伍監督管理,堅決杜絕非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活動。
(孫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