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 周程程 實習編輯 段煉
8月13日,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消毒產品監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提出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停止實施《關於部分消毒劑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緊急上市的通知》(國衛辦監督函〔2020〕99號)中消毒劑的緊急上市措施。
上述緊急上市措施是在今年2月發布的,允許部分消毒劑緊急上市,旨在解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形勢嚴峻下,部分地區出現消毒劑供應緊張問題。
此次《通知》指出,目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已從應急狀態轉為常態化,部分地區消毒劑供應緊張問題得到緩解。各地應當全面落實「外防輸入、內防反彈」的總體防控策略,充分認識疫情防控工作的複雜性和長期性,根據要求,結合本地疫情防控工作實際和消毒產品市場供需情況,可及時調整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緊急上市消毒劑的監管措施。
《通知》提出,自本文印發之日起,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停止實施消毒劑的緊急上市措施,按照《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印發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規定的通知》(國衛監督發〔2014〕36號)要求,做好消毒產品的網上備案及信息公開工作。
對於有繼續生產銷售已緊急上市消毒劑意願的消毒產品責任單位,《通知》要求,應當按照《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印發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規定的通知》要求,完成已緊急上市消毒劑的衛生安全評價並備案。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確,截至2020年12月31日,消毒產品責任單位未按照原有正常程序完成已緊急上市消毒劑的衛生安全評價和備案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上述已緊急上市消毒劑。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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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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