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山東事業單位考試:關於共同犯罪的認定

2021-01-10 山東中公教育
2020山東事業單位考試:關於共同犯罪的認定

2020-05-19 18:48:14| 來源:中公事業單位考試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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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事業單位考試中,刑法佔有很高的比重,在刑法總論中共同犯罪作為一個重點也是一個難點需要大家去理解。兩人以上的故意犯案被稱為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對社會危害性極大,由此產生的兩人以上的犯罪甚至更大的群體犯罪都會給社會帶來巨大的影響,本文主要為大家介紹共同犯罪的一系列知識,希望能夠通過此文幫助到大家。

一、共同犯罪的認定

如何準確的認定共同犯罪,必須準確地把握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與單獨共同行為一樣,共同犯罪的成立仍以符合共同行為構成為前提,即「二人以上」必須是符合共同行為主體要件的人:「共同故意」必須是符合某種共同行為主觀要件的故意:「共同行為」必須是符合某種共同行為客觀要件的行為;如此等等。如果其中之一不符合共同行為構成要件,就不是共同行為行為,也就無所謂共同犯罪了。

二、共同犯罪的條件

1.必須二人以上

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者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不能成為單獨共同行為的主體,同樣也不能成為共同犯罪的主體。因此,具備主體資格的人同一個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具備主體資格的人「共同犯罪」的,不認為是共同犯罪,其刑事責任由具備主體資格的人承擔。單位共同行為,雖然也可能有很多單位成員參與,但是此時是作為一個法律主體出現的,不認為是共同犯罪。因此,對於一個單位共同行為主體有數個責任人承擔單位共同行為刑事責任的,只需要根據個人的罪責承擔刑事責任。單位共同行為屬於共同犯罪的情形可能有二人以上的單位共同犯罪或者一個單位和一個自然人共同行為。

2.必須有共同犯罪故意

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兩層意思:一層意思是各個共同犯罪人對該罪都有故意。第二層意思是共同犯罪人之間存在著意思聯絡,意識到了在協同共同行為。在共同犯罪的場合,必須具備兩層意思,才認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首先,共同故意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為的性質、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所謂相同的共同行為故意,則指各共犯人均對同一罪或幾個罪持有故意,而且這種故意只要求在刑法規定的範圍內相同,不要求故意的形式與具體內容完全相同。就故意的形式而言,雙方均為直接故意、雙方均為間接故意以及一方為直接故意另一方為間接故意時,只要是同一共同行為的故意,皆可成立共同犯罪。其次,共同犯罪故意要求各共犯人主觀上相互溝通,彼此聯絡,都認識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實施共同行為,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但是,通常這只是針對共同實行犯即共同正犯而言的。

3.必須有共同犯罪行為

這裡所稱的共同犯罪行為是廣義的,既包括實行行為,也包括組織、教唆、幫助、共謀行為。按照分工不同,在共同犯罪中承擔實行行為的人,叫做實行犯;沒有親自實行共同行為而僅承擔幫助行為的人,叫做幫助犯;僅有教唆行為的人,叫做教唆犯。因此,教唆犯、幫助犯通常是對實行犯的實行行為進行教唆、幫助。

【小試牛刀】(不定項)甲(35歲)和乙(35歲)離婚,育有一女丙(8歲),離婚後,丙跟爸爸乙一起生活,一次丙去看望媽媽甲,甲教唆丙在爸爸的酒杯裡下毒。丙聽從甲的話,乙中毒而死,享年35歲。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 甲和丙是共同犯罪

B. 甲是教唆犯

C. 甲應判故意殺人罪從重處罰

D. D.甲應判教唆罪從重處罰

【答案】C。解析:由於丙才8歲,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負刑事責任能力,因此甲和丙不能成立共同犯罪。故A選項錯誤。由於不能成立共同犯罪,所以無法成立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等,故B選項錯誤。我國沒有教唆罪,故D選項錯誤。本題中,可以把丙視為一種犯罪工具,甲借一個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丙之手,把乙殺死,甲是間接實行犯,因此應對甲判故意殺人罪從重處罰。故本題答案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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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g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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