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大給予強姦犯學生留校察看處分」的話題引發網友熱議。
「考試作弊都得開除了,這是不是太輕了?」對於浙江大學的這個處理結果,不少網友表示強烈不滿。
如高校學生犯罪,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52條規定:「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二) 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網友議論的焦點是這樣的處罰太輕,畢竟該學生觸犯了刑法,屬於刑事犯罪。
也就是說,學校這一層面還是有很大的,根據該校公布的《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第十七條中規定"(三)被司法機關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或被判處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而努某某的情況適用於被判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如果按照學校的這一規定,確實是可以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當然也可以開除學籍,但是該校選擇了處分較輕的前者。並且給出的理由是該生是初犯,並且是畢業生等,出於挽救學生的考慮,給予了努某某留校察看的處分。
努某某趁受害女生醉酒之際,將其帶到出租屋內意圖不軌,並有猥褻性侵動作。
根據這些女生的描述,被猥褻經歷與努某某被判刑的這次類似:均是通過社交媒體相識,均自稱在相約出遊後遭到侵害。
概因這位浙大學生努某某犯下了強姦罪,先是被杭州市西湖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見(2020)浙0106刑初140號刑事判決書),後又被浙江大學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期限12個月,自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到期可以申請解除」。
同時,也要追問法院判決,這是浙江大學處分的重要依據。
根據刑法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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