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世界裡,總是充滿了利益糾紛。結婚前的房子、車子、彩禮,結婚後的柴米油鹽,都能成為兩人分開的原因。所以很多朋友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讓對方籤訂「婚前協議」。
我個人認為這個婚前協議不但不該籤,而且還不能籤,其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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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道義上講:
因為婚後財產是夫妻兩人共同勞動所得,無論什麼情況,都不能被某一方強行佔有兩人共有的財產,世間沒有這等好事,從道義講這是行不通的。
女方婚前就提出這樣的條件,值得深思。假如女方是以佔有為目的,婚後想方設法與你離婚,甚至經常給你『戴綠帽子",迫使你主動離婚,這不是一舉二失,「賠了夫人又折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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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從法律角度上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現在是法治社會,法律是以事實為依據的,如果婚前籤了這個協議,白紙黑字,證據確鑿,這種協議是受法律保護的。
綜合以上二點:無論是從道義上講、還是從法律的角度上看,筆者認為這個婚前協議不但不該籤,而且還不能籤。如果女方是以佔有為目的,這樣可謂是一舉二失,『賠了夫人又折兵」,何苦而為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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