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狄慧)最近一對蘇州夫妻離婚時,男方要求房產平均分,女方卻亮出一張婚前協議,主張女方八成男方二成。最終法院判決涉案房屋歸女方所有,女方一次性支付男方房屋折價補償款20餘萬元。萬庚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黎明提醒,籤訂婚前財產協議要謹慎對待,離婚時五種財產不能平分。
婚前財產約定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一旦生效,即在夫妻之間及其繼承人之間發生財產約定的物權效力,婚姻當事人雙方均受此約定約束。夫妻雙方都必須依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夫妻財產利益的分配也必須按照有效約定進行。因此,籤訂婚前協議的時候要謹慎對待。
離婚時五種財產不能平分,包括婚前個人財產、賠款或補償、個人生活物品、繼承所得、贈與所得及其他法定情況。其中,賠款或補償要區別對待,如果是共同生產生活的賠款或補償就屬於共同財產,但是法定私人的補償則不算,比如職員重大事故醫療費、工傷補償費以及個人保險、軍人的退伍費等均屬個人財產,離婚時不被平分。
繼承所得是指在婚姻存續期內,其中一方繼承所得的父母的房子或其他財產,在沒有遺囑特別說明是由夫妻雙方共同繼承的前提下,一律視為繼承者的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被平分。贈與的物品視為受贈方私人所有,比如,父母出資為自己的子女購買的房屋,即使子女是已婚狀態,此房屋作為贈品就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也不被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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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今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