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新華網發
新華網呼和浩特12月11日電(楊騰格爾 梁雁婷)10日,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郭全生等46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進行一審公開宣判。
郭全生被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賣淫罪、敲詐勒索罪等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45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二十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追繳違法所得、沒收個人財產、罰金附加刑等;另判處4個被告單位十五萬元至一千萬元不等的罰金。
經查明,郭全生自1988年刑滿釋放後到內蒙古安裝公司工作,通過實施一系列暴力、違法活動,逐步掌控安裝公司後,通過侵吞巨額國有資產,成立多家公司,逐步形成架構體系完整穩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特別是2003年以來,該組織為謀求強勢地位、打擊競爭對手、謀取經濟利益、壯大組織聲威,有組織地實施開設賭場、組織賣淫、尋釁滋事、聚眾鬥毆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政治、經濟、社會秩序,造成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各被告人及被告單位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作用及對社會的危害性等,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責任編輯:李倩 李國棟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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