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 餘瀛波
為規範和保障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依法行使職權,正確實施行政處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1月11日,國務院法制辦官網發布了《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強調,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實施行政執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法律法規規章適用準確適當、執法文書使用規範。
執法人員應對涉案商業秘密保密
意見稿對立案條件及程序進行了明確規定。意見稿明確,立案應當符合四個條件:有涉嫌違法的事實;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屬於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的範圍;屬於本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管轄。
意見稿要求,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同時附上相關材料,在7個工作日內報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相關負責人批准立案,並確定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為案件承辦人。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15個工作日內立案。
對於調查取證,意見稿規定,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進行案件調查取證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必要時,也可以委託或者聘請專業人員進行協助。
首次向案件當事人收集、調取證據的,應當告知其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向有關單位、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時,應當告知其有如實提供證據的義務。執法人員對在辦案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保密。
先行保存證據期限不得超過7日
意見稿對「證據」範疇予以明確界定,即: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包括電子數據、視聽資料、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鑑定意見、檢驗報告、勘驗筆錄、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等。
意見稿同時規定,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並保證所收集、提取的電子數據的完整性、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否則,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意見稿指出,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可以向有關單位、個人調取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材料,並且可以根據需要拍照、錄像、複印和複製。
意見稿強調,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執法人員可以依法對涉案計算機、伺服器、硬碟、移動存儲設備、存儲卡等涉嫌實施違法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的物品進行先行登記保存,製作《登記保存物品清單》,向當事人出具《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先行登記保存期間,當事人不得進行損毀、銷毀或者非法轉移證據。
意見稿稱,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解除先行登記保存。
行政處罰前網信部門應組織聽證
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意見稿同時還規定了聽證和約談程序。
意見稿要求,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作出吊銷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被告知後3日內提出,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逾期未要求聽證的,視為放棄權利。
意見稿明確,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對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對其實施約談,談話結束後製作《執法約談筆錄》。
意見稿指出,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填寫《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違法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
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經覆核成立的,應當採納。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