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於城鎮化大規模推進,我國進入了徵地拆遷高峰期,也進入了各種矛盾的爆發期。在這場聲勢浩大的利益對決、博弈中,法的啟蒙,如春風細雨,播撒在每一個維權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衛著大多數維權者的利益。
就在這個風雨兼程的時代,四處徵戰,只為被拆遷人維權。歷經十年,律所這艘航母軍團,依然時刻護航。十年,作為徵地拆遷行業內的黃埔軍校,我們不吝於培養精英,積累了深厚經驗,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給最需要的人,帶來庇護。也希望,能與各界大拿進行誠懇、廣泛的經驗交流。
為此,我們隆重推出了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智庫精選案例之三百四十七,以下進入正文部分。
347先行登記保存證據七日未處理,行政機關行為可訴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過程中,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先行登記保存,但七日內未處理的,七日後行政行為可訴
標籤:行政處罰|收集證據|行為可訴
案情簡介:
河北省某縣居民劉某因不滿公路拓寬佔用自家土地,租來挖掘機擺放,阻擾施工。縣交通運輸局打傷了劉某,並扣下了挖掘機,對其進行了登記保存。劉某不服,訴至縣人民法院,請求確認縣交通運輸局行政行為違法。縣人民法院經過一審,裁定駁回了劉某的訴求。劉某不服,依法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裁定。
法院認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本案中被上訴人是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證據登記保存行為,保存的是挖掘機一臺,在法律規定的七日的期限內,被上訴人未作出處理決定,七日後的保存行為,應為可訴的行政行為。據此,法院判決撤銷一審所作裁定,指令一審法院繼續審理。
實務要點: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案例索引:
河北省滄州市(2015)滄行終字第40號「劉勝義因訴鹽山縣交通運輸局其他行政行為一案」,見《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審判長孫樹國、代理審判員趙書裙、代理審判員魏偉),載《中國裁判文書網》(20150518)
遇到拆遷,不必慌張,各地拆遷政策不同,且拆遷案件本身複雜,切勿簡單套用,建議尋求專業法律的救助,為自己爭取最大的合法權益。
撰稿人:吳涯/審稿人:嶽綱舉、付順託/編輯:彭麗穎
最近有新加入的廷友問我:同一區域補償差別也太大了吧?徵拆案件公平公正?你腦殼鏽了吧?告政府你醒醒吧該吃藥了?熟悉我的老廷友說有正義,有水平;白的黑不了。老廷友表示為法院點讚,為百家號平臺點讚,為律師點讚;希望碰到這樣的律師;
謝謝廷友們對我們的關注!我也曬出全國各地案例,是真是假一對照便知!但因為工作量較大,先公布部分案例,手機用戶請戳上面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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