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中院二審宣判李正、李森等44人涉黑案件,首犯獲刑20年

2020-08-21 陝西二三裡

近日,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李正、李森等44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一案。

該案中犯罪組織的活動範圍主要在定邊、銀川一帶。根據兩高兩部《關於依法嚴厲打擊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的通告》中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可依法採取異地管轄、指定管轄等措施的規定,為確保案件質量,由榆林市公安局指定榆神工業園區分局偵辦。市法院和市檢察院聯合發文,將該案指定由神木市法檢兩院辦理。

神木市人民法院審理查明,李正、李森自2004年以來,為攫取經濟利益,擴大社會影響,確立強勢地位,採取成立公司、招聘員工等方式,逐漸形成以其二人為組織者、領導者,崔軍寧、王楊二人為骨幹成員,姚建軍、喬治宏等八人為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通過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實施尋釁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佔用農用地、非法採礦、開設賭場、妨害公務、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偽造居民身份證、故意毀壞財物、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在定邊縣一定區域和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當地生產和生活秩序。

法院經審理認為,以被告人李正、李森為首的犯罪團夥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參加人數較多,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該團夥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濟利益,具有強大的經濟實力,獲取的經濟利益部分用於支持違法犯罪活動;該團夥在定邊縣發展壯大過程中,李正、李森親自組織、或組織成員按其指示和意圖有計劃地實施了數十起違法犯罪活動,在油井開採、地下賭場行業形成重大影響,依法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成員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12項罪名及組織外2項罪名。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判處首犯李正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800萬元,並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其餘各被告人也分別被判處相應刑罰。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李正、李森等17人不服,提出上訴,其餘被告人息訴服判。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了全面審理,充分聽取了各上訴人及辯護人所提理由及意見。審理認為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L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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