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12月13日消息(記者王肖蕾)據經濟之聲《天下公司》報導,韓先生11月28日在戴爾官網購買了一臺價值4500元的電腦,付款後頁面提示可以添加發票抬頭,韓先生順手寫上了公司的名稱。沒想到這一寫,給自己惹下了大麻煩。
兩天後,電腦送到了韓先生的手中,簡單使用後,他發現電腦運行速度慢、還有雜音出現,於是聯繫戴爾公司客服要求退貨。
韓先生:五天後,戴爾公司相關的銷售人員給我打來電話,說因為我在發票抬頭上寫著公司名字,所以不在七天無理由退貨的範圍內,哪怕找到消協也沒用,我說那我可以找其他相關部門或者是你的上司進行溝通,他說找誰都一樣。
韓先生沒想明白,發票抬頭寫了公司名稱為什麼會影響正常退貨,客服的解釋是:公司名稱意味著是公司的購買行為,不享受7天無理由退換貨。
不服氣的韓先生分別給廈門市和廣州市消費者協會打去了諮詢電話,讓他疑惑的是,兩個城市的消協給出的解釋竟完全相反。
韓先生:我給廈門市消協打電話,消協的意思是說如果開具了公司的發票,那麼確實不在退貨範圍內;但我打給廣州市消協,他說只要是網上購買的產品,都可以按照七天無理由退貨的政策來執行。
記者今天也聯繫了戴爾客服,對方明確表示開具公司發票不能享受退貨服務,至於具體原因,客服表示不清楚,讓記者明天和銷售進行溝通。
隨後,記者採訪了一位戴爾面對企業的銷售,他表示自己從沒聽說過公司有類似規定。他說,不管面對個人還是企業,只要產品有問題,戴爾都會退貨,跟發票沒什麼關係。
記者也登陸戴爾中國官網查詢了相關細則,在「退貨政策」一欄中寫道:如果通過網絡或電話,直接向戴爾購買全新戴爾品牌或非戴爾品牌產品的消費者客戶,可以自籤收產品之日起七日內要求退還產品。
對此,北京市嶽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嶽屾山表示,如果商家有過七天無理由退換承諾,又沒有明確的區分是針對企業客戶還是個人客戶,應該對所有群體履行承諾。
類似的投訴並不是第一次出現。今年四月份,張先生從戴爾官網購買了一臺電腦,退貨時戴爾同樣以發票抬頭是公司名為由拒絕退貨。為證明自己是個人消費行為,張先生只好讓單位開具書面證明,戴爾收到證明材料後最終全額退款。
如果購機時開據的發票抬頭為公司名稱,不光無法享受七天無理由退換貨,戴爾公司同樣拒絕履行「三包」政策。
那麼其他品牌是否會存在同樣問題?記者今天諮詢了其他幾大電子產品品牌客服,發現蘋果、惠普、小米都表示開具個人或單位發票不影響消費者的「三包」服務。
消法中的「消費者」是否僅限個人?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將消費者定義為:為了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個人或單位。
經濟之聲特約評論員包華表示: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企業主體不包括在消費者的範圍內,戴爾公司的理解存在爭議。
包華:戴爾公司認為經營者和消費者是有區別的,但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並沒有做嚴格界定,並沒有說是因為工作還是個人使用導致產品的權益有所不同,這是對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範圍的一個偏窄的理解,這個理解我認為是有爭議的。
網購商品消費者享受7天無理由退貨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消費者的權利,也是網絡經營者的基本義務。在經濟之聲特約評論員包華看來,不管發票抬頭寫著公司還是個人,都不能影響消費者的正常維權。
包華:如果基於發票本身應該不影響他的權利主張,退貨的時候其實發票已經退掉了;再一個如果戴爾公司認為發票代表著付款行為,但消費者付款時並不是以公司帳戶去支付的,而是以個人帳戶;另外有些公司給員工配置硬體產品的時候,他會按照消費額去配送,發票要交給公司,這個時候很多公司和個人的行為是摻雜在一起的,這不能作為消費者不能維權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