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當時在發病,走路像木偶,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幹什麼。」西充一男子以其患有精神病、抑鬱症為由否認犯罪事實,妄想逃脫罪責。近日,西充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4000元。
心有餘悸 獨行女子遭遇搶奪
回想起2019年4月26日這天的遭遇,馬女士至今仍心有餘悸。當天早上9點半左右,馬女士從西充某醫院出來,獨自一人前往晉城鎮南臺山方向。剛到南街社區附近,馬女士突然眼前一片漆黑,感覺有一隻手從背後捂住她雙眼,同時自己脖子上的項鍊正在被人使勁拉扯。「別動!」男子惡狠狠的聲音從耳邊傳來,馬女士下意識知道自己遇到了搶劫。「他第一次沒有扯掉,我猛地轉頭一看,發現是個不認識的男人,我用指甲撓他,還在他右手上咬了一口。」無奈力量懸殊太大,眼看著男子搶走項鍊往醫院方向逃跑,馬女士一邊追一邊大喊:「搶劫了!搶劫了!快來抓壞人。」
抗拒抓捕 男子當街持刀威脅
聽到呼救聲的李某毫不猶豫地加入追趕行列。在追趕過程中,李某與男子有多次激烈的拉扯,就在快要抓到的瞬間,男子突然轉身抽出一把匕首在胸前來回晃動,同時不停轉換方向逃跑。李某最終因奔跑過度體力不支,眼睜睜看見男子消失在拐角。隨後,男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經審訊,這名揮刀拒捕的男子叫張某,39歲,無正當職業,平時嗜酒如命,先後兩次在西充仁愛精神病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使用酒精引起的精神與行為障礙、酒精依賴。
2020年5月6日,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犯搶劫罪,向西充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我那幾天喝醉酒了,而且我有精神病,根本曉不得自己做了撒子,不可能搶劫。」庭審過程中,張某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持有異議,認為自己患有精神病,沒有刑事責任能力。
依法判處 精神不是護身符
西充縣法院審理認為:經司法鑑定,被告人張某雖然符合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的精神和行為障礙的診斷標準,但是在案發時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完整,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張某在被抓捕的過程中,一直在跑想要逃脫,還拿出攜帶的刀具暴力抗拒抓捕,符合一個正常人怕被抓到的心理反應。張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搶奪他人財物,為抗拒抓捕,當場使用暴力,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張某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8月6日,西充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被告人張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是否患有精神疾病須經司法精神鑑定後才能予以確認。精神病症不是『免死金牌』,精神病人也不是『法外之人』,以患有精神病為藉口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也難逃法律制裁。」承辦法官楊紅清介紹。
來源:西充縣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