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496萬餘元的國家賠償,張玉環再次引起輿論熱議,登上各大熱搜。不少網友將問題聚焦在了被釋放因為「證據不足」這一點上,認為「疑罪從無並不代表沒有真正犯罪,只是證據不足」,只有「查出真兇才能證明其是無罪的,才能證明確是冤案,國家賠償才理所應當」。
張玉環案
1993年10月24日,兩個男孩失蹤的消息打破了張家村的平靜。 年僅6歲的張磊和4歲的張翔忽然失蹤。次日,被發現死在附近的下馬塘水庫內。
警方的法醫學鑑定書顯示,他們均為死後被拋屍入水,年紀稍大的男孩是繩套勒致下頦壓迫頸前窒息死亡,另一名系扼壓頸部窒息死亡。
幾天後,時年26歲的同村人張玉環被警方鎖定為嫌兇。
警方發現,在拋屍現場提取到的一個麻袋和張玉環穿過的工作服,都是黃麻纖維。張玉環左右手各有一道被認定為「手抓可形成」的傷痕,懷疑是男童遇害時掙扎留下的。
最開始的時候,張玉環被押到派出所時反覆表示自己根本沒有殺人,但是沒有人相信他。在嚴刑逼供下(經受了慘無人道的折磨,甚至放狼狗咬他),張玉環為了保命,服軟了,承認是自己殺害了兩個男孩。
「他們放出狼狗咬我,咬在大腿上,褲子也被咬破了,滿腿都是血……將我雙手反銬在背後,用掃把撬手臂,同時對我拳打腳踢。我的肋骨被打斷一根,要我按辦案人員意思編造口供,不然就活活打死我。」
兩份有罪供述,一個麻袋、一條麻繩和兩道沒有經過DNA鑑定的傷痕。經過長達8年的司法程序後,張玉環終審被判死緩。開始了在獄中長達26年的漫漫申冤路。
出於對自身清白的堅持、對父母妻兒的愧疚、對與家人團聚的渴望,讓張玉環20餘年來堅持寫申訴信,累計五六百封。
「一封申訴信通常要寫七八張紙,還得寫三份,要寄給不同的部門。」因為用眼過度等原因,在獄中張玉環的視力急劇下降。漫長的等待,並沒有動搖張玉環及其家人的信念。
2020年8月4日下午4點,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宣判張玉環故意殺人案,法院最終以「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宣告張玉環無罪 。
疑罪從無
在法律上,張玉環已經無罪釋放,但在輿論上,張玉環仍在遭受「疑罪之人」的困擾。
雖然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的是「疑罪從無」,但司法實務中採用的往往都是「疑罪從輕」的處理方式。
如果這個人是真的兇手,不管怎麼開口供述,哪怕是被刑訊逼供的,辦案人根據他的口供去搜集客觀證據基本都能還原案件細節。但只要是冤案,他自己講出來的絕對是和實際案件細節不符的。
疑罪從無與絕對無罪的區別在於,絕對無罪代表有確切、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人無罪;而疑罪從無則是因為證據不充分,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從而作出無罪判決。
張玉環是迄今為止被羈押時間最久的申冤者。
張玉環被改判並宣告無罪。主要理由是:原審認定張玉環構成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早在宋代,「法醫學之父」就指出了證據的重要性。
大宋提刑官
宋慈,宋代人,是我國古代傑出的法醫學家,被稱為「法醫學之父」。曾任廣東、湖南等地提點刑獄官,辦案著重實地檢驗。
公元一二四七年著有《洗冤集錄》五卷,是我國第一部系統的法醫學專著,也是世界最早的法醫學專著,廣傳國內外,對於醫學的發展有重大貢獻。
一、證據的重要性
南宋官府為探明案情真相,將證據擺在首要位置:「遇有死者,必根究其所以致死」;人命之案,須查獲兇器;兇手定罪,須查獲屍體;屍體檢驗,須查驗到致命傷,否則不易結案,便為疑案。
「大闢之獄,自檢驗始。」在「慎刑」的指導思想下,以有無犯罪事實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成為司法實踐中的準則,而犯罪事實又必須以充足的證據作為根據,是所謂「旁求證左,或有偽也;直取證驗,斯為實也」。
二、良吏的重要性
宋慈認為主要取決於為官者。「吏不良,則有法而莫守」,這是當時統治階級一直堅守的執政信念。他給今人的啟示是:相對於程序規則和證據規則而言,司法的組織規則更重要。法官不良,再好的程序和實體法有什麼用呢?
三、呼格吉勒圖案
1996年4月9日,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毛紡廠女廁發生強姦殺人案,隨後,職工呼格吉勒圖被認定為兇手。
案發61天後,法院判決呼格吉勒圖死刑並立即執行。2005年,內蒙古系列強姦殺人案真兇趙志紅落網,其交代的數起案件中就包括「4·9」毛紡廠女廁女屍案。
18歲的大好年華,61天便被「超速」宣判和槍決。十年後正義姍姍來遲,而這個少年卻再也看不到了。至死,他都是個殺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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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冤假錯案背後是當事人的一生光陰、是一個甚至數個家庭的幸福。
」張玉環「們及其家人們在那些年受到的那些傷害是超過我們的想像的。再多的錢,也買不回他們被錯置的人生。也買不回他們的家人受的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