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裴某在微博上聲稱自己遭受郭某楠的威脅和性騷擾,而且警方對其報案不予受理。 這受到了警方的高度重視,隨後對此進行連夜調查取證並邀請區檢察院介入。經查,真相竟是因郭某楠在裴某那裡買到了假貨要求退貨遭拒引發的一場糾紛!裴某所有相關言辭均屬編造,但卻引發社會廣泛關注,點擊量超5000萬,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目前該女子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按照《刑法》第293條,裴某在社交網絡上公開捏造事實,並受到了社會及警方的廣泛關注,已經涉嫌觸犯尋釁滋事罪中 「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這一條款,無事生非,製造事端,浪費警力,破壞社會秩序,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拋開裴某捏造事實這一行為,其賣假貨本就已經違反了《產品質量法》中對於售賣假冒偽劣產品的規定:在產品中摻雜、假冒,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允許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更何況在該案中,郭某楠作為消費者買到假冒產品要求退貨更是合理合法的要求,並且他本可以舉報裴某不正當的銷售行為讓其因此受到法律處罰,然而僅僅是要求退貨卻引起如此大的糾紛,還被誣陷性騷擾,更應當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作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要保護自己的人格權益。
因此,除了警方已經通報的尋釁滋事罪,裴某還涉嫌侵犯郭某楠的名譽權,其編造的郭某楠性騷擾有關言辭點擊量超5000萬,造成了巨大社會影響力,博得社會的同情之時使郭某楠受到不應有的攻擊和指責。其行為屬於《民法通則》中描述的「故意散布有關他人的虛假事實,導致他人名譽降低或者毀損」。因此,裴某此舉除了構成尋釁滋事的刑事責任外,還應當被認定為侵犯了郭某楠的名譽權,應對其給予道歉並賠償。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封躍平律師認為,對此行為必須嚴懲,這已經不是一起簡單的刑事案件了,涉及尋釁滋事、制假售假、侵犯他人名譽權等多重違法行為。違法利用女性權益博得大家關注和同情的行為若不加以嚴懲,將會讓真正需要幫助的女性被淡化,求助無門。網絡不是法外之地,請謹言慎行!
內容編輯:尹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