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又有一則「猥褻女子案」受到網友熱議。長沙飛往北京的一架飛機上,一男子猥褻鄰座女子被公安機關處於行政拘留。對於公安部門的處理意見,網友紛紛發表不同意見。大部分網友認為該案件處理輕了,這種行為應該按猥褻罪追究刑事責任;還有網友認為,該女子應該在飛機上就報警,這樣才能及時制止這種流氓犯罪行為。
今天我們討論的是,本案例中的男子行為是應該依據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行政拘留,還是依據刑事處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呢?
下面我們回顧一下案件經過。
今年年9月27號,在長沙飛往北京的航班上,發生了一起男子猥褻女乘客案件。在長達一個半小時的飛行途中,一35歲男乘客張某一直把手放在鄰座年輕女乘客的大腿上撫摸,女乘客因為特別害怕不敢求救。為了躲避該男子的侵犯,女子儘量把身體往窗戶靠,但也沒能阻止張某的猥褻行為。
女子在飛機抵達北京機場後即報警。之後張姓男子被警方傳喚,男子承認了猥褻行為。
目前當地警方的處理決定是,對猥褻他人的張姓男子處於行政拘留7天。
本案例中警方對張姓男子因猥褻行為處7天的行政拘留是否恰當呢?這就涉及罪與非罪的界限。
張姓男子是否涉嫌猥褻犯罪?關於這個問題我們首先應該分析刑法中的猥褻罪構成要件。根據我國刑法關於猥褻罪的規定,所謂猥褻,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猥褻罪只指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違背男性女性或者兒童的意志,強制猥褻男性女性或者兒童,並且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行為。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猥褻構成犯罪的必須符合以下幾點,一是猥褻行為是一種強制行為,二是情節嚴重的行為。
結合本案例看,張姓男子對鄰座女子實施的猥褻行為肯定是違背女子意思的,女子在被侵犯時躲避阻止無果,說明該男子實施的是強制猥褻行為。另外,該男子的猥褻行為是否情節嚴重呢?本案例中張姓男子是在航空飛行器的飛行途中,飛行器是一種特種運輸工具,對飛行安全的保護各國都有特別的規定,同時國家之間還有保護公約。在航空飛行途中的犯罪,一般會被認為是嚴重犯罪,因為它可能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其次,法律規定在公眾場合實施猥褻行為的被視為情節惡劣的嚴重行為。
綜上分析,本案例中張姓男子的猥褻行為可以被認定為情節嚴重的行為。至於是否構成犯罪,公安機關應該進一步查清事實,根據嫌疑人的犯罪情節、及嫌疑人是否存在前科劣跡等情況綜合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