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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國法院發出通知強調,嚴格落實立案登記制要求,堅決杜絕年底不立案,歡迎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監督。通知指出,最近,個別地方法院以影響年終結案為由控制立案。對此,各級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直面問題,堅決杜絕年底不立案、拖延立案、增設門檻、搞變通限制立案等現象,決不允許「立案難」問題反彈回潮。一經發現上述問題,將嚴肅追究責任。
又是年底立案難。雖然只是「個別「地方,但只要具體的當事人,遇上這「個別地方法院」,那就是百分之百的「難」。司法為民,是平等服務於民,而不是在一些特定時間、特定地點將一些不特定的民眾排除在司法救濟渠道之外。因此說,為「個別地方法院」的年終立案難專門下發一個通知,仍有其價值和意義。
法院年終立案難,已難了二十幾年,至今還剩「個別」的尾巴,可謂「尾大不掉」。甚至有律師慨嘆:天下苦法院年終不立案久矣!在前述「個別地方法院」之外,還有的「個別地方法院」也同樣存在年終立案難。只是這些法院並不粗暴拒絕當事人的訴請,而是先給個內部小號,承諾掛到12月20日之後再錄入案件管理系統。這種柔性變通,在多數情況下也能說服當事人,並成功繞過年終結案率。
2015年,法院民事受案制度從審查制改為立案登記制,被認為是「法院大門常打開」的標誌性事件。這一改革更被寄望於有效化解立案難。5年來,立案登記制的確起到了疏通訴訟之門的積極作用——援引最高法的官方評價,「立案登記制改革取得明顯成效,人民群眾滿意度顯著增強。」
另一方面,「個別」仍然存在,又恰恰說明這背後的「難」處還在「別」處——在立案登記制之外。這裡的「難」,也不在或至少主要不在財政之困、素質之憂、監督之失、機制之弊上。
徹底解決法院年終立案難,既要結果導向,又要問題導向;既要為民服務,又要為法官減負;既要自上而下加壓,又要自上而下釋壓。追根溯源,法院年終立案難還在高懸於法官頭頂的那把名叫「年終結案率」的「達摩克裡斯之劍」。這才能解釋為什麼立案難總發生在年終,而不是年初,也不是年中。因為對法官來說,年終結案率才是整個責任機制、監督機制、考核機制中最具權重的核心指標。
這是一個法律職業圈人盡皆知的內部規程:每年法院系統都會在12月下旬統計全年的收案數和結案數,並計算出當年的結案率。如果法院提前一個月甚至更長時間來控制立案,就可以減少作為分母的收案數,從而避免因案件新立來不及審結而影響了當年的結案率。
年終結案率並不是一個貶義詞,將年終結案率納入法院考核指標也不是一個壞制度。年終結案率的確是最易採集又最能直觀說明全年審判任務完成情況的一項數據指標。強化法院內部管理的數據化和標準化,是各國通例,也是大勢所趨。
但司法這一公共產品畢竟不是工廠流水生產線上的標準化物件。不同的個案,審理難度各有不同;同一案由的同類案件,也會因細節的不同,有時甚至因為當事人或其律師的不同,導致審理難度迥然有異。在不同的審判主體間,簡單比較「年終結案率」,難免有失公允。
一套科學的司法考核機制,應能均衡年終結案率、法定期限內結案率等權重係數,並更多關注案件質量和裁判結果的公平公正,防止考評滑向對某一指標的盲目追求。這些都是一紙通知無法涵蓋但又是遏制法院年終立案難繞不過去的重要內容。
□王琳(法律學者)
編輯:王言虎 實習生:祁倩倩 校對: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