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關於印發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01-08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經國務院同意,現將《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司法部 

2019年5月7日


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工作方案

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是黨中央、國務院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重點工作。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是「減證便民」行動的具體措施,對於方便群眾和企業辦事、改善營商環境、提高政府服務能力具有重要意義。根據國務院要求部署,現就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圍繞直接面向群眾和企業、依申請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緊密聯繫實際,不斷創新政府服務管理方式,積極開展告知承諾制試點探索,切實減少「奇葩」證明、循環證明、重複證明,加快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

(二)基本原則。

堅持問題導向。以更快更方便群眾和企業辦事創業為導向,聚焦影響群眾和企業辦事創業的「堵點」「痛點」,進一步提高試點工作的針對性、實效性。

堅持高效便捷。優化服務流程,完善服務便民化措施,試點措施要讓群眾和企業看得見、聽得懂、用得上、得便利。

堅持統籌謀劃。加強與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信用體系建設、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和「證照分離」等改革措施的銜接,充分發揮各項制度疊加效應,為深化改革積累經驗、創造條件。

堅持平穩有序。以社會普遍關注的領域和服務事項為重點,以點帶面,循序漸進,積極穩妥組織試點工作,確保工作推進依法有序、安全平穩,風險總體可控。

(三)工作目標。

試點地區、部門確定試點單位並選取有代表性的證明事項,進行告知承諾制試點,推動形成標準公開、規則公平、預期合理、各負其責、信用監管的治理模式,進一步從制度層面解決群眾辦事難、辦事慢、多頭跑、來回跑等問題。通過試點先行、積極探索,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標準和規範。

二、試點範圍

根據試點需要和有關地區、部門工作基礎,確定在天津、河北、遼寧、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海南、四川、陝西、甘肅等13個省(市)和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自然資源部、交通運輸部等5個國務院部門開展試點。試點省(市)可以在本地區全面開展試點,也可以選擇個別區域作為試點單位進行試點;試點的國務院部門可自行確定具體試點單位。除直接涉及國家安全、生態環境保護和直接關係公民人身、重大財產安全的證明事項外,試點地區、部門根據實際確定實行告知承諾制試點的證明事項並向社會公布。

三、試點任務

本方案所指證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依法向行政機關或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事項時,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機關或其他機構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觀事實或表明符合特定條件的有關材料。本方案所指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行政機關在辦理有關事項時,以書面(含電子文本)形式將法律法規中規定的證明義務和證明內容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條件、標準、要求,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而依據書面(含電子文本)承諾辦理相關事項。

試點單位要按本方案要求,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確定告知承諾適用對象。除試點單位確定必須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外,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告知承諾替代證明。證明事項可以代為承諾的,要有申請人的特別授權。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申請人不願承諾或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法律法規要求的證明。

(二)規範告知承諾工作流程。試點單位要科學編制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工作規程,修改完善辦事指南。對實行告知承諾的各類證明事項,按照內容完備、邏輯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製作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書面告知的內容應包括辦理事項的名稱、設定證明的依據、證明的內容、承諾的方式、虛假承諾的責任等。書面承諾的內容應包括申請人已知曉告知事項、已符合相關條件、願意承擔虛假承諾的責任以及承諾意思表示真實等。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要在試點單位對外服務場所和部門網站上公示,方便申請人索取或下載。試點單位按照權責一致原則,明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盡職免責、失職追責機制。

(三)加強事中事後核查。試點單位要針對試點證明事項的特點,分類確定核查辦法,明確核查時間、核查標準、核查方式等。試點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在線政務服務的若干規定》,通過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政府部門內部核查和部門間行政協助等方式對申請人的承諾內容予以核實。確需進行現場檢查的,要優化工作程序、加強業務協同,避免檢查擾民。

(四)探索失信懲戒模式。依法建立申請人誠信檔案和虛假承諾黑名單制度,加強信用社會建設,不斷營造守信有激勵、失信必懲戒的社會氛圍。對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承諾辦理有關事項的,依法撤銷相關決定、給予行政處罰。對於經查實承諾不實的,要追究有過錯的單位或個人的責任。加大失信聯合懲戒力度,加強跨部門聯動響應,完善「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機制。

(五)強化風險防範措施。試點單位要加強行政指導,強化告知和指導義務。對核查難度較大以及社會廣泛關注的事項,探索建立告知承諾書公示制度,鼓勵申請人主動公開接受社會監督。採取多種措施,防範行政機關依據申請人不實承諾辦理的事項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梳理工作環節重大風險,制定防控措施。

四、工作步驟

(一)制定實施方案。試點地區、部門要結合實際抓緊制定實施方案,確定試點單位,編制試點事項目錄,細化任務措施,明確時間節點,並於2019年5月底前將實施方案報司法部。

(二)組織開展試點。試點時間為半年,試點地區、部門要按照實施方案積極有序開展工作,確保完成試點任務,取得工作實效。

(三)總結經驗做法。試點地區、部門要在2019年11月底前,對本地區、本部門試點情況、主要做法和成效、建立的制度和規範、存在的問題和建議等進行總結,形成書面材料報司法部。

五、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試點地區、部門要高度重視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工作,按照本方案確定的原則目標、試點任務和工作步驟,精心組織實施。試點地區要明確開展告知承諾制試點的牽頭單位,落實責任,做好組織協調和考核管理等工作。司法行政、發展改革、公安、民政、審計、市場監管等部門要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二)鼓勵探索創新。試點地區、部門要結合本單位實際,積極探索創新工作機制和方式方法,深入推進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標準化規範化,完善行政協助制度、創新事中事後監管措施和風險防範措施。要廣泛收集群眾和企業對試點工作及成效的評價意見,持續改進工作,不斷提升群眾和企業滿意度和獲得感。

(三)做好考核評估。試點地區、部門要制定試點工作考核評估辦法,加強督促指導,把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成效納入改善營商環境評估。對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司法部將會同有關方面及時研究試點工作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定期交流、通報試點進展情況;試點工作結束後,研究提出全面推廣試點經驗的意見。


相關連結:

司法部印發《司法部關於印發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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