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簡述《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主要內容。(2013法學)
《臨時約法》具有中華民國臨時憲法的性質,在正式憲法實施前,具有與憲法相等的效力。作為一部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性質的憲法文件,具有革命性和民主性。其主要內容包括:
(1)明確宣示中華民國為統一的民主共和國。「中華民國由中華人民組織之」、「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2)確立了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的政治體制和國家制度。實行三權分立的政府組織原則,採用責任內閣制,規定臨時大總統、副總統和國務員行使行政權力,參議院是立法機關,法院是司法機關,並規定了其他相應的組織與制度。
(3)規定人民享有廣泛的權利及應盡之義務。《臨時約法》規定人民享有人身、財產、居住、遷徙、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通信、信教等項自由和選舉、被選舉、考試、請願、訴訟等權利。
(4)確認保護私有財產的原則。以法律的形式破除清王朝束縛私人資本主義發展的各種桎梏。
2.簡述《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歷史意義。(2013非法學)
《臨時約法》作為近代第一部資產階級共和國性質的憲法文件,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徹底否定了中國數千年來的君主專制制度,肯定了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制度和民主自由原則,在全國人民面前樹立起「民主」「共和」的形象。
它所反映的資產階級的願望和意志,在當時條件下是符合中國社會發展趨勢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民群眾的民主要求。
但由於歷史條件的限制,《臨時約法》也存在明顯的不足和嚴重的缺陷,其中既有立憲觀念的問題,也有立法技術的問題。尤其是,《臨時約法》帶有因人立法的局限性,體現了資產階級革命派的憲政理想主義和現實軟弱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