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人阿勝、阿涵因在河道內挖沙後未及時回填也未設置警示標識,致使一名男童在下水撿球時溺水身亡,孩童父母訴至法院要求阿勝、阿涵賠償。該案經茂名、信宜兩級法院的公正處理,糾紛最終得到妥善解決。
2019年4月某日下午,家住信宜市某鎮的12歲男童小康與同村幾個小夥伴在村邊小河玩膠球,後球掉到水中,小康下水去撿,不幸溺亡。小康溺水地點位於河邊的一水坑,該水坑系阿勝、阿涵在河道內採挖河砂形成。後因賠償問題協商無果,小康的父母將阿勝、阿涵起訴至信宜法院。
信宜法院經審理認為,阿勝、阿涵在事發河道內採砂未辦理相關手續,且在採砂後形成的水坑周邊並未設置警示標識,亦未回填沙坑,導致小康溺亡,因此兩人對損害事故承擔主要責任。同時,小康的父母作為監護人,對小康疏於監管、照看,亦應承擔一定責任。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責任,依法確定由阿勝、阿涵承擔70%的責任,小康的父母承擔30%的責任。經核實原告的死亡賠償金、葬喪費等損失共計為393616.52元。因此,信宜法院依法判決阿勝、阿涵賠償275531.56元(393616.52元×70%)給小康父母。阿勝、阿涵不服該判決,向茂名中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判決維持原判。但阿勝、阿涵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判決義務,小康父母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信宜法院執行立案後,執行法官向被執行人阿勝、阿涵發出執行通知書,並對其銀行存款、土地、房產、車輛、工商登記等財產狀況展開全面調查,依法對被執行人阿勝、阿涵採取了執行措施。同時,執行人員也向被執行人阿勝、阿涵,告知其拒不執行生效判決所要承擔的法律後果。經過執行人員的不懈努力,最終促使兩被執行人及時向申請人履行了法律義務,該案圓滿執結。
【記者】李沁 李文才
【通訊員】陳嚴 陳添
【作者】 李沁;李文才
【來源】 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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