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聲在線11月30日訊(三湘都市報·華聲在線記者 虢燦 實習生 凌玉霞)男子悲觀厭世,帶著木炭去酒店留下遺書後自殺。家人事後起訴酒店,稱酒店管理漏洞,用他人身份證能入住,入住沒有檢查行李,消防不達標,煙霧報警器沒有響起,向酒店索賠17萬多元。
近日,衡陽中院二審宣判該案,酒店方不承擔責任。
男子酒店自殺,家屬起訴酒店索賠
今年3月的一天,一名中年男子拿著身份證來到衡陽一家酒店前臺,前臺工作人員為他測量體溫後,沒有仔細查看身份證為他辦理了入住。這名男子就是李某,他拿著別人的身份證登記入住。第二天中午,工作人員撥打房間電話詢問是否續房,一直沒人接聽電話,多次敲門都沒有回應,才發現李某已經身亡,房間內還有一封遺書和兩個裝著燃盡木炭的盆。法醫現場勘查後初步判斷,李某是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事發後,李某的家人認為,酒店經營活動存在管理上的明顯過錯,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起訴到衡陽市雁峰區人民法院,索賠17萬多元。
沒有核查身份證信息,沒有檢查客人隨身攜帶的行李,煙霧報警器沒有在燃燒木炭時觸發……李某的家人認為酒店管理太多漏洞。
對此酒店辯稱,客人是自殺的,損害是他自己造成的,跟酒店沒關係,酒店不承擔責任。
法院:酒店不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生命權是一項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每個人都應倍加珍惜。李某悲觀厭世,自書遺囑,借用他人身份證登記入住酒店,採取極端方式結束自己的生命,作為一個成年人理應清楚自己的行為所導致的結果,應自行承擔責任。酒店疏於核實身份信息,但與李某死亡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酒店無權對入住者的隨身物件進行翻查,且木炭燃燒時所產生的煙霧並不必然達到觸發煙霧報警器報警的煙霧濃度。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證據並不能證明酒店有違法行為或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法院認為,一個正常人如果要選擇死亡,必定在近期的日常生活中存在行為異常、情緒反差的過程。原告作為李某的家屬,疏於對李某關心未及時制止悲劇的發生,自身也存在一定的過錯。
據此,法院認為酒店對李某的死亡不承擔賠償責任,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李某家人不服,上訴到衡陽中院,近日,衡陽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湖南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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