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員優雅的跳水姿勢令人羨慕不已,然而普通人不應隨意模仿。廣州一酒店房間外,男子魏某站在僅60釐米深的溫泉池旁,執意要給朋友的孩子示範「如何正確跳水」,結果不幸身亡。
家屬悲痛欲絕,將溫泉酒店告上了法庭。
酒店是否應擔責?近日,廣州增城法院審理了該案。
不聽勸告
在溫泉池中示範跳水身亡
記者了解到,2018年9月,魏某與好友趙某、張某、李某及張某、李某的孩子等共七人入住某溫泉酒店。酒店房間前,有一個長約3米、寬約2米、水深0.6米的溫泉池,房間內擺放了載明「請勿在泡池內嬉戲打鬧」的提示牌。
當晚,同行的這七人一起相約泡溫泉。當大家在溫泉池邊休息時,魏某卻一時興起,並向李某的孩子稱,跳水時應手跟頭先下,並表示要示範如何跳水。
「這太危險了!」同行的趙某勸說道。然而,魏某執意要跳,隨即就從溫泉池邊一躍跳進池內,導致頭部受傷。因搶救無效,他離開了人世。
經鑑定,魏某是因頭頂部與鈍物作用而導致的頸椎骨折、頸部脊髓挫裂傷致呼吸循環衰竭死亡。
家屬堅稱是酒店責任
被法院駁回
庭審現場,魏某的家屬表示,溫泉酒店未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該案的全部責任。
他們認為,首先酒店沒有關於泡溫泉的警示或提示;其次,酒店的溫泉池與牆靠得太近,存在安全隱患,導致魏某蹲下時屁股碰到牆壁,因蹲立不穩而不慎落水,造成意外。其堅稱,這是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
溫泉酒店辯稱,魏某不聽他人勸阻,使用頭部朝下的姿勢跳入溫泉池內導致不幸身亡,其本人存在重大過錯。而酒店證照齊全,經營合法合規,且在涉事套房中已擺放有禁止嬉戲打鬧的溫馨提示,事故發生後積極救助,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廣州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魏某的不幸身亡令人深感惋惜,但根據事實,被告溫泉酒店確實已盡了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對魏某在溫泉池跳水身亡事故的發生不存在過錯。因此,法院駁回了魏某家屬的訴訟請求。
知多點●什麼情況下發生事故,經營場所需擔責?
法官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該案中,溫泉酒店作為經營者,應在經營過程中履行安全保障義務,但該安全保障義務具有合理的限度及範圍,應限定在溫泉酒店管理的可控範圍之內。
根據溫泉酒店提供的衛生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及以酒店房間放置溫馨提示為內容的照片等證據可證明,酒店已達到對安全保障的合理要求,且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魏某的意外死亡,是他自己在明知溫泉池水淺的情況下,仍然不聽勸阻實施跳水行為所致,與溫泉酒店的經營活動沒有必然的、直接的因果關係,因此,溫泉酒店不應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記者】陳伊純
【通訊員】羅聰 黃煦婷 關慧怡
【作者】 陳伊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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