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經濟學是運用經濟學的方法和理論來考察、研究法律規則和制度的形成、結構、效果及對經濟影響的學科,它是法學和經濟學科際整合的邊緣學科。根據學科整合的一般規律和要求,它應包含所整合學科的最基本理念。社會科學各學科的最基本理念應是各自秉持的價值理念。法經濟學最初由經濟學界創立,秉承的是效率理念,這與法學的公平正義理念發生了根本衝突。波斯納試圖解決這一衝突,他曾論證道:公平正義的第二種含義,也許最普遍的含義是效率,法律的制定與實施應以追求社會財富最大化為目的,效率可以替代正義、權利成為法律的基石。波斯納將效率與公平正義合二為一的解決方案並未被主流法學界所認可,他們認為拋開公平正義的法經濟學分析喪失了法學意義上的合法性。因此,法經濟學要真正實現其學科目的,其基本理念必須涵蓋公平正義。
行為經濟學對法經濟學的意義
行為經濟學以心理學、生理學、倫理學為基石,以實驗的方法研究經濟現象。它並非要否定和拋棄主流經濟學理論,而是以一種更具一般性的體系將主流經濟學理論容納其中,使其更接近經濟社會現實。
在行為經濟學的經典實驗「最後通牒博弈」中,一方參與者(提議者)提出一種在兩方中分配金錢的方案,另一方(回應者)有權接受或拒絕該方案,如接受,則雙方各獲得由方案確定的金額;如拒絕,則雙方一無所獲。按照主流經濟學的效率最大化理論,回應者應會接受任何不為零的分配方案,提議者也會儘量分給對方一個趨近零的金額。這一實驗前後歷時十年,遍及五大洲12個國家中的15個有著極為不同的經濟文化環境的小規模社會,其發表在2001年《美國經濟評論》上的實驗結果卻是:提議者一般會將40%的金額分給對方,有一半的回應者拒絕僅獲金額的20%。從這一明顯違背效率最大化理論的實驗結果可以推導出:正是出於對公平正義的認可,提議者的方案才會大大偏離效率最大化,回應者也才會因為提議者的不公而寧願兩敗俱傷。
為探求為懲罰不公而寧願兩敗俱傷行為的生理學與心理學基礎,蘇黎世大學國家經濟實驗室對此進行了腦神經系統研究後認為:人們具有對違反公平正義和合作規範進行懲罰的強烈願望,並從這種懲罰行為中獲得滿足。大多數人在發現違反社會規範的行為未得到懲罰時會覺得不愉快,而一旦公平正義得以建立就會感到輕鬆和滿意。由此可得出:正義與效率都是人類的內生偏好。這一點對法經濟學意義重大:以正義和效率並重為前提重構效用函數,不但可以修正僅以效率為人類偏好的主流經濟學效用函數的不足,而且為重構法經濟學提供了理論基礎,因為其綜合了經濟學和法學的基本理念,可以取得法學意義上的合法性。
建立社會偏好效用函數
正義與效率的綜合就是社會偏好效用函數的建立。在這個新效用函數中,效率(財富最大化)只是決定個人效用的一個變量,公平正義是另一個重要變量,兩者既獨立作用又相互作用共同影響效用。行為經濟學堅持方法論個人主義,因為效用必須以個人的方式才能被理解,但同樣重要的是:決定效用的變量的內涵是由社會提供的。故有必要對公平正義和效率的內涵進行社會性解讀。
行為經濟學認為:公平正義是人們對參與者行為或結果的判斷,這個判斷會影響其對行為和分配的偏好。公平正義包括強互惠、對不平等的憎恨和內部人偏好:強互惠指人們傾向於合作,並儘可能懲罰不合作者,即使不能從社會中彌補其懲罰成本;對不平等的憎恨指人們傾向於以個人成本為代價減少群體其他成員間的不平等;內部人偏見指人們根據某個與財富不相干的歸屬特徵(如種族和國籍),傾向於認同像自己的參與者,並對其表現出利他行為。可見,行為經濟學的正義理念包含了規則正義與分配正義,因而可對其進行法學解讀。
法學意義上的規則正義是指:作為社會基本結構的主要社會制度為社會成員確定了合作的利益、負擔的分配方法及利益受損後的救濟方法,即通過法律來公正合理地設定權力和配置、救濟權利。規則正義包括兩方面,一是規則本身是否公平正義,即立法正義;二是公平正義的規則是否得到公正實施,即司法正義。分配正義指的是:僅由於個人的出身、天賦、能力、健康及機遇而導致的分配差別。
在新的社會偏好效用函數中,效率的內涵仍可遵循主流經濟學的觀點進行解讀:效率可分為技術效率與配置效率。當我們將效率概念應用於一個個主體時,所要研究的是該主體是否利用一定資源生產出了最大量的產出,這種評價個別主體的效率稱為技術效率。當我們考察整個社會的經濟效率時,所研究的是經濟體的全部生產資源與所有人的總經濟福利之間的對比關係。當給定各生產主體的技術效率時,經濟體的效率是指資源是否在不同生產目的之間得到了合理配置,使其最大限度地滿足了人們的各種需要。這種在全社會範圍評價資源是否合理配置的效率稱為配置效率。
重構法經濟學
重構法經濟學就是建立新的社會偏好效用函數,並以此作為基本分析工具重新考察、研究法律規則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結構、效果及對經濟的影響。由於新的效用函數是規則正義、分配正義、配置效率和技術效率四個變量的對立統一,故如何把握四者的關係就成為重構法經濟學的關鍵。
新的社會偏好效用函數導致法律規則的產生,即法律規則是效用的函數;另一方面,法律規則通過影響個人偏好而影響效用,從而改變個人行為,使個人行為符合社會整體利益,故規則對經濟發展、社會和諧起著基礎性、引導性作用。從分配來說,分配差別的絕大部分是由規則所導致的,要最大限度地彌補分配差別、促進社會和諧最終也得靠社會規則的完善及公正實施,因此,應以規則正義統領分配正義。
技術效率考察的是生產的技術可能性以及單個主體是否充分利用了其具有的技術能力。配置效率除考慮技術面和單個主體外,還得考慮整個社會的需求及由需求所決定的福利滿足。任何單個個體的技術效率都必須符合整個社會的配置效率,因此,應以配置效率統領技術效率。
以上從定性的角度分析了新的社會偏好效用函數四個變量的關係,要分析具體的法律規則還必須為每個變量設定適當的參數,這有待於行為經濟學的試驗數據及對數據進行的模擬和反覆檢驗,故行為經濟學雖然在基本理念上能使經濟學界和法學界取得共識,但建立行為法經濟學的路還很長。
(作者單位:湖南大學經貿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