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標準漁港建設的實施意見》發布,計劃到2025年,福州全市新建、提升改造和整治維護各類漁港57個,逐步把漁港建設成為集漁船安全避風、漁貨集散、漁業生產、加工貿易、運輸補給、濱海旅遊和休閒漁業等於一體的現代化漁業港口,促進以漁港建設帶動小城鎮發展,形成區域特色漁港經濟。
原文如下:
各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標準漁港建設的若干意見》(閩政〔2020〕2號)精神,加快我市標準漁港建設,提高漁業防災減災能力,切實保障漁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推動海洋與漁業高質量發展,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明確目標任務和總體要求
(一)沿海縣(市)區政府要按照漁港布局與建設規劃要求,合理利用岸線資源,統籌安排漁港建設。計劃到2025年,全市新建、提升改造和整治維護各類漁港57個,其中新建漁港47個(中心和一級漁港7個、二級漁港15個、三級漁港20個、避風錨地5個),提升改造及整治維護各類漁港10個(中心和一級漁港1個、二級漁港6個、三級漁港3個)。同時建設連江遠洋漁業基地。逐步形成以中心、一級漁港為主體,二、三級漁港和避風錨地為支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安全可靠、管理規範的海洋漁業基礎設施體系。
(二)完善漁港功能,逐步把漁港建設成為集漁船安全避風、漁貨集散、漁業生產、加工貿易、運輸補給、濱海旅遊和休閒漁業等於一體的現代化漁業港口,促進以漁港建設帶動小城鎮發展,形成區域特色漁港經濟。
二、加大財政投入
(三)漁港建設是一項公益性事業,對納入漁港建設布局規劃的漁港,市級適當加大標準漁港建設補助力度,對中心漁港補助400萬元,一級漁港補助300萬元、二級漁港和避風錨地補助200萬元、三級漁港補助100萬元。對2022年底前符合準時開工、項目建設按序時進度、滿足設計批覆要求的漁港項目實行正向激勵,正向激勵補助金額不超過年度項目總投資的2%,投資額比照省級審定數執行。省、市財政補助總額不超過省級核定項目總投資的80%,政策執行至2022年12月31日。
(四)沿海各縣(市)區要設立標準漁港建設專項資金,將漁港建設項目專項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保證資金及時足額到位,確保全市標準漁港建設項目順利實施。漁港日常維護由漁港經營和管理主體負責,漁港所在地政府可視財力情況予以適當補助。
三、創新投入與管理體制
(五)漁港公益屬性基礎設施建設以政府投入為主。漁港公益性設施,是指經發改部門立項批覆的相關設施,包括防波堤、碼頭、護岸等水工基礎設施及漁港管理用房、通訊導航、漁船進出港身份自動識別監控系統、消防設備、公共衛生設施、汙水和垃圾處理等安全環保、防災減災、應急處置等設施,以及港區道路,避風錨地系纜構築物等配套設施。漁港公益性基礎設施,應發揮公共服務功能,必須滿足服務漁船避風、停泊和停靠需求。
(六)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漁港公益性設施和經營性設施。漁港經營性設施,是指為漁港基礎設施配套的非公益性設施,包括冷藏、加工、漁船維修、水產品交易、加水加冰加油服務、休閒漁業等設施。社會資本控股、參股投資建設的,其經營權由地方政府與投資者根據相關政策協商確定。政府投入部分的經營收益,主要用於當地漁港改造維護。社會資本經營收益,也必須安排一定比例用於漁港改造維護,具體由地方政府與投資者協商確定。鼓勵縣級政府按照市場化方式,引入社會力量強化漁港經營管理。
(七)完善漁港建設管理機制。新建漁港項目均要明確漁港建設企業,負責項目的申報、建設和管理。國有獨資的漁港建設企業由縣級政府或委託項目所在地鄉鎮政府組建,合資的漁港建設企業由出資方協議組建。對二、三級漁港,鼓勵採用「工程包」形式,以縣級為單位,通過漁港建設企業對本轄區內漁港項目進行統一設計、統一報批、統一實施。對單個二級漁港(避風錨地)、三級漁港,工可暨初設合併編制報告書,實行一次性審批。對涉及用海的漁港項目,嚴格按照審批權限,優化流程加快審批。
四、強化責任落實和服務保障
(八)明確縣級政府主體責任。漁港所在地縣級政府承擔項目建設主體責任,要將漁港建設和維護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將漁港建設納入重點工作和鄉村振興的重要內容,實行縣級政府一把手負責制,將漁港建設納入「工程包」建設內容,健全「一包一策」,抓好統籌實施,提升「工程包」整體推進實施的規模效應和政策效應,並作為年度政府工作任務考核指標,加強組織實施,確保項目如期完成。
(九)明確漁業主管部門責任。漁業主管部門負責漁港項目的組織策劃和實施推進,履行漁港建成後的監督管理職責,實現依港管船、管人、管漁獲。縣級漁業主管部門負責新建二、三級漁港項目初步設計報告審批,二、三級漁港提升改造和整治維護項目實施方案審批(項目實施方案批覆視同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報告批覆)、漁港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等工作。
(十)明確相關部門責任。發改部門負責新建漁港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工作;財政部門負責漁港項目總投資的評審、財政投入資金籌措撥付和監管工作;自然資源、林業部門負責用海、用地、用林等要素保障;交通運輸部門配合做好漁港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生態環境部門指導漁港項目環評工作。各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協同聯動,加強漁港項目前期工作。對「工程包」內漁港項目,要同步審查海域使用和海洋環境影響評價、土地預審意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相關報告,進一步加快漁港規劃實施進度。
(十一)明確漁港企業具體責任。漁港建設企業負責項目申報、建設、管理等工作,嚴格執行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質量安全監督制、廉政建設責任制等「六項制度」,規範程序運作,強化建設管理,做好運營保障。
(十二)做好漁港項目建設各項金融服務。推動建立漁港項目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合作,調度各方面金融資源支持漁港建設。支持銀行開展漁港項目抵押貸款業務。積極拓展漁港基礎建設保險,積極發展港口建設第三者責任保險、從業人員意外險等險種。鼓勵風險投資機構參與漁港項目開發。
(十三)強化人才支撐。各級漁業主管部門要加強漁港管理人才隊伍建設,強化人員培訓,提高人員素質,提升漁港建設、管理和服務水平。
五、本實施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標準漁港建設的實施意見》(榕政綜〔2009〕89號)同時廢止。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5日
【責任編輯:李琳珊】
來源: 福州市人民政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