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次會議第2961號建議答覆摘要
一、關於調整漁港建設規劃
2018年,國家發展改革委與我部聯合印發了《全國沿海漁港建設規劃(2018—2025年)》(以下簡稱《規劃》),提出了新時期漁港建設要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新常態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基本要求,規劃建設10大沿海漁港群,93個漁港經濟區,推動產業集聚、人流集聚和各種資源要素集聚,進一步繁榮區域經濟,為沿海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做出重要貢獻。其中,江蘇省列入《規劃》的中心漁港3座(其中由現有中心漁港擴建2座,由現有一級漁港升級為中心漁港1座),新建一級漁港3座,覆蓋了沿海的鹽城市、南通市、連雲港市。
目前,我部正在組織編制《全國漁港升級改造和整治維護規劃(2021—2025年)》。江蘇省沿海各市可根據發展需要,提出漁港升級改造和整治維護需求。下一步,我部將在漁港升級改造和整治維護規劃編制過程中認真考慮各地需求和意見,促進沿海漁港規劃建設統籌協調發展。
二、關於加大漁港建設政策扶持
針對您在建議中提到的江蘇省現有漁港多在保護區範圍,項目審批難度大的問題,生態環境部表示,將在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十四五」規劃編制中,做好與國土空間規劃、全國沿海漁港建設規劃的銜接,堅持開發與保護並舉,實現高質量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雙贏。
三、關於強化漁港基礎設施建設
國家十分重視漁港建設。1998年至2015年,累計投資83.05億元,其中中央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39.11億元,建設沿海漁港148座。2015年起,國家從漁業油補資金中安排專門資金支持漁港升級改造和整治維護。據統計,2016—2019年,中央投入19.37億元,支持沿海漁港升級改造和整治維護項目。下一步,我部將積極與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溝通,爭取漁港建設資金,同時推動地方發行專項債券,支持漁港建設,並對漁港綜合管理設施、港池航道錨地疏浚、汙水汙油處理設施等基礎設施建設和漁港生產環境、生活環境改善提出要求,在更高標準更高要求上推進漁港基礎設施建設。
四、關於扶持漁港功能區建設
我們贊成您提出的建設漁港經濟區的建議。2020年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提出加強漁港建設和管理改革。今年7月,中央農辦、農業農村部等7部門聯合印發《關於擴大農業農村有效投資加快補上「三農」領域突出短板的意見》(中農發〔2020〕10號,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提出加快沿海現代漁港建設工程,鼓勵沿海地區新建和改擴建一批中心漁港、一級漁港和相關公益性設施,打造一批漁港經濟區。下一步,我部將聯合有關部門,按照中央一號文件和《意見》部署,指導地方實施好《規劃》,進一步創新漁港建設投融資體制機制,廣泛吸引社會資本投入,加快漁港基礎設施建設和漁港經濟區發展,努力在培育漁業經濟增長點和沿海經濟發展增長極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
農業農村部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