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農業(漁業)廳: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海洋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11號)、《全國農業現代化規劃(2016-2020年)》,進一步提高漁業防災減災能力,促進海洋漁業持續健康發展,加快形成漁港經濟區,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業農村部聯合編制了《全國沿海漁港建設規劃(2018-2025年)》。現予印發,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附件:全國沿海漁港建設規劃(2018-2025年)【完整連結】
國家發展改革委
農業農村部
2018年4月19日
全國沿海漁港建設規劃(2018-2025年)
引言
我國是世界漁業大國,漁船數、漁民數和水產品產量均居世界第一。漁港既是漁業安全生產最重要的基礎設施,也是開發海洋生物資源的重要基地和樞紐,是沿海眾多中小城鎮的重要依託。多年來,各級政府通過出臺支持政策,加大資金投入,漁港基礎設施得到了較大改善,漁港服務功能得到了擴充和完善,初步形成了覆蓋沿海重點經濟區域、重要漁區的漁港布局,為提高我國沿海漁業防災減災能力、促進漁區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於歷史欠帳較多,漁港基礎設施建設仍顯薄弱,與強化漁業安全生產的需求有一定差距,難以滿足推動漁港經濟區建設、持續提高漁民收入和加快社會主義新漁村建設的需要。
為促進海洋漁業持續健康發展,加快形成漁港經濟區,提高漁業防災減災能力,依據近年來中央1號文件精神、《國務院關於促進海洋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11號)、《全國農業現代化規劃(2016-2020年)》、《全國漁業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農業農村部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組織編制了《全國沿海漁港建設規劃(2018-2025年)》(以下簡稱《規劃》)。本《規劃》所述漁港,是指主要為海洋漁業生產服務和供漁業船舶停泊、避風、裝卸漁獲物、補給漁需物資的人工港口、自然港灣以及綜合港的漁業港區,包括水域、岸線、陸域等。《規劃》在總結近年來我國海洋漁業發展狀況和漁港建設情況的基礎上,提出了到2025年全國沿海漁港建設的指導思想、建設原則、總體目標、區域布局和建設內容,並與相關專項規划進行了銜接協調,將作為各地區開展沿海漁港建設工作的基本依據。
本《規劃》期限為2018-2025年。本《規劃》各項統計數據、建設布局均不包括港澳臺。
一、漁港的主要功能和重要作用
我國是海洋大國,海洋國土面積約為300萬平方公裡,海岸線總長度3.2萬公裡(大陸岸線1.8萬公裡),自北至南分別為渤海、黃海、東海、南海四大海區,分布有黃海北部、遼東灣、渤海灣、萊州灣、煙威、連青石、海州灣、呂四、舟山、溫臺、閩東、閩南、粵東、珠江口、粵西、北部灣、西南中沙等17個主要漁場。我國是世界漁業大國,海洋漁業是我國沿海傳統基礎性產業,也是三百萬沿海漁民的重要生活來源。我國海水產品總產量3410萬噸,其中海洋捕撈產量1315萬噸,目前擁有海洋漁船27.74萬艘,海洋漁業傳統漁民305.59萬人。
近年來,隨著海洋漁業等產業的持續發展和沿海城鎮建設的不斷推進,漁港的重要作用日益凸顯,綜合功能逐步拓展。
(一)漁港是推動海洋漁業發展的重要基礎設施
漁港是集漁船停泊與避風、魚貨裝卸、物資補給、冷藏加工、流通貿易、船網工具修造為一體的漁業綜合生產基地,是漁區人流、物流、資金流、信息流的重要集散地,是現代漁業綜合管理的核心。一方面,通過漁港建設提升生產服務能力,有力促進漁業生產、流通、消費的有機結合,推動漁業與水產品冷藏加工、配送、休閒漁業等相關產業的融合發展,成為推動我國海洋漁業發展的重要抓手;另一方面,通過漁港建設構建集漁港安全監控、災害預警、信息服務、漁船籤證、漁船檢驗、船員培訓、漁政執法等為一體的漁港綜合服務與管理平臺,集成網際網路和物聯網技術,推動實現對港、船、人、漁獲物的規範化管理。
(責任編輯:DF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