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癌症晚期患者跳樓身亡,家屬向醫院索賠近16萬元,法院怎麼判?

2020-09-09 瀋陽鐵西政法

來源:中國普法

  癌症患者因不忍病痛折磨,在醫院跳樓身亡,家屬向醫院索賠近16萬元。如何認定醫院是否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和護理義務?


  近日,湖北省陽新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在實地勘查中,法官發現涉案病房安裝了小於30釐米的窗戶行程限位裝置,窗臺雖然未安裝護欄,但其與地面之間的高度大於90釐米,足以防範患者非主觀因素的意外死亡發生……


癌症晚期患者在醫院跳樓自殺

家屬認為醫院違約索賠15.8萬元


  2019年7月11日,患者黃某在武漢某醫院診治,被確診為肺癌晚期並轉移。同年9月26日,黃某轉院至陽新某醫院住院治療,10月18日傍晚,黃某因忍受不了病痛折磨,趁同病房患者回家、陪護家屬回家準備晚餐以及值班護士返回護士站取醫療器械的獨處時間跳樓身亡。


  在涉案醫院4樓陽臺可以看到,該院病房窗戶打開程度都受到限制。

  經陽新縣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黃某家屬與該醫院就前期糾紛達成如下協議:醫院一次性賠償給黃某家屬3萬元喪葬費。


  在涉事醫院按約向黃某家屬支付了3萬元喪葬費後,雙方就其餘爭議協商未果,2019年11月13日,黃某家屬將該醫院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黃某跳樓身亡而造成的醫療費、住宿費、交通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合計15.8萬元。


  黃某家屬認為,黃某在該醫院住院治療,雙方已形成醫療服務合同關係,該醫院應當提供安全的醫療設施、醫療服務、醫療環境及防止意外事件發生,但醫院未採取合理的防護措施、設立警示標誌,未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導致黃某在醫院墜樓身亡,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涉事醫院辯稱,其建築物、醫療設施是經過各個部門及相關單位嚴格檢驗合格後,才投入使用的,沒有任何瑕疵,均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築規範、醫療機構執業規範。醫院是公共場所,按照國家標準的消防要求,公共場所高層建築不能安裝防盜網,該醫院安置有限制窗戶只能開啟15釐米的固定鎖扣、窗臺離地有1米多高,足以防範墜樓事件發生,已經盡到了充分注意義務。且經調查,黃某墜樓處窗戶鎖扣有明顯的人為破壞痕跡,且家屬未遵守醫囑,沒有留守在病房。


  執法記錄儀顯示,涉案病房窗臺的外側卡扣已被破壞,窗戶可全部打開。


  左下角為該院病房窗臺卡扣樣式。


法院認定醫院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和護理義務


  為查明黃某跳樓身亡的相關情況,該案承辦法官前往涉事醫院實地勘查,並前往接案的公安局及當地派出所,調取出警記錄、書面《出警經過》、執法記錄儀視頻、實地勘查照片等證據。


  法院認為,根據警方的《出警經過》,涉事醫院和黃某家屬一致排除了黃某系他人或外力以及醫療過錯、醫療事故致死等原因,認定黃某系跳樓自殺死亡。


  其次,根據環境安全因素和護理服務因素綜合考量,涉事病房安裝了小於30釐米的窗戶行程限位裝置,窗臺雖然未安裝護欄,但其與地面之間的高度大於90釐米,足以防範黃某非主觀因素的意外死亡發生,故認定該醫院已盡到病房環境因素的安全保障義務,且涉事醫院根據黃某病情將其定為二級護理患者,履行了每2小時巡視患者,觀察患者病情變化等5項護理措施,已履行了二級護理要點中所確定的義務。


  再次,黃某家屬主張涉事醫院缺乏對特殊病況患者的關注和心理疏導而承擔違約責任,但未提供涉事醫院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事實依據,亦無法律或相關規定明確對二級護理對象應當實施關注和心理疏導的必要程度,故認定該醫院在履行醫療服務合同中不構成違約。


  據此,法院審理後認為,涉事醫院提供的醫療服務和診療場所、設施完全符合行業標準,盡到了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且履行了護理義務,不存在違約情況等,依法駁回了黃某家屬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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