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患者跳樓,醫院該不該賠?陽新法院不"和稀泥"

2020-09-19 楚天新傳媒

患者因不忍病痛折磨,在醫院跳樓身亡後,醫院是否該賠償?9月18日,記者獲悉,湖北黃石陽新縣人民法院便於近日審理了一件該類民事案件。

陽新縣法院


2019年7月11日,黃某在武漢市某醫院被確診為肺癌。同年9月26日,黃某轉院至陽新某醫院住院治療,10月18日傍晚,黃某因忍受不了病痛折磨,跳樓身亡。經陽新縣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黃某家屬與該醫院就前期糾紛達成如下協議:醫院一次性賠償給黃某家屬3萬元喪葬費。

在涉事醫院按約向黃某家屬支付了3萬元喪葬費後,雙方就其餘爭議協商未果,2019年11月13日,黃某家屬將該醫院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黃某跳樓身亡而造成的醫療費、住宿費、交通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合計158320元。黃某家屬認為,黃某在該醫院住院治療,雙方之間已形成醫療服務合同關係,該醫院應當提供安全的醫療設施、醫療服務、醫療環境及防止意外事件發生,但醫院未採取合理的防護措施、設立警示標誌,未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導致黃某在醫院墜樓身亡,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涉事醫院辯稱,其建築物、醫療設施是經過各個部門及相關單位嚴格檢驗合格後,才能投入使用的,均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築規範、醫療機構執業規範。醫院是公共場所,按照國家標準的消防要求,公共場所高層建築不能安裝防盜網,該醫院安置有限制窗戶只能開啟15釐米的固定鎖扣、窗臺離地有1米多高,足以防範墜樓事件發生,已經盡到了充分注意義務。經調查,黃某墜樓處窗戶鎖扣有明顯的人為破壞痕跡,且家屬未遵守醫囑,沒有留守在病房。

醫院窗戶鎖扣


為查明黃某跳樓身亡的性質,該案承辦人員前往涉事醫院實地勘查,並前往接案的陽新公安局及當地派出所,調取出警記錄、書面《出警經過》、執法記錄儀視頻、實地勘查照片等證據。

根據警方的《出警經過》,涉事醫院和黃某家屬一致排除了黃某系他人或外力以及醫療過錯、醫療事故致死等原因,具有排他性,認定黃某系跳樓自殺死亡。此外,根據環境安全因素和護理服務因素綜合考量,環境安全因素方面,涉事病房安裝了小於30釐米的窗戶行程限位裝置,窗臺雖然未安裝護欄,但其與地面之間的高度大於90釐米,兩項均符合衛生行業標準,且足以保證黃某非主觀因素的意外死亡發生,故認定該醫院已盡到病房環境因素的安全保障義務;護理服務因素方面,涉事醫院根據黃某病情將其定為二級護理患者,且履行了每2小時巡視患者,觀察患者病情變化等5項護理措施,切實履行了二級護理要點中所確定的義務。

黃某家屬主張涉事醫院缺乏對特殊病況患者的關注和心理疏導而承擔違約責任,但未提供涉事醫院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事實依據,亦無法律或相關規定明確對二級護理對象應當實施關注和心理疏導的必要程度,故認定該醫院在履行醫療服務合同中不構成違約。據此,陽新法院認為,涉事醫院提供的醫療服務和診療場所、設施完全符合行業標準,盡到了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且履行了護理義務,不存在違約情況等,駁回了黃某家屬的訴訟請求。(通訊員吳永風、楊李君、陳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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