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08 17:43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12月8日
第25期《吉言法語》:
法院拒絕「和稀泥」依法駁回
請問大家一個問題:如果在公共場所不慎跌倒,摔成了傷殘,那麼傷者找公共場所管理者索賠,是否順理成章且天經地義?在大家的觀念中,是不是覺得既好像是,又好像有點不對勁?
亭湖法院日前審結的一起案件就很能說明問題。
陳河(化名)是案件的原告。一天晚上,他和幾個朋友在市區一家飯店聚會。酒足飯飽後,他們前往附近足療店做足療。中途,陳河獨自一人到足療店附近的公廁方便,但許久也未見返回,直至派出所民警到足療店走訪,他的朋友才得知陳河在公廁裡出事了。
陳河被路過群眾發現時,人已經摔倒在公廁內,頭部大量出血,大家立即撥打了110、120,不久陳河被急救車送往醫院治療。經診斷,陳河頭部多處嚴重受傷,因治療產生醫療費用近20萬元。自己在公廁裡摔倒受傷,難道公廁的管理方不應給自己一個說法嗎?「這也符合當下很多人的認知:『誰傷誰有理』成了一部分人處理日常糾紛的準則,無論對錯在誰,只要是『傷』的一方,就該被無底線保護。」12月3日,在和記者談到這起案子的時候,亭湖法院民一庭員額法官孫志傑不無感慨。
亭湖法院員額法官孫志傑接受採訪
陳河將市城管局和市環衛處一併告上了法院,要求對方賠償自己的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相關費用。陳河認為,由於被告管理的公廁內燈不亮、地滑,導致原告滑倒致重型顱腦損傷,「我認為此次的傷害是由於被告管理的廁所存在著安全隱患,使我經濟上遭受巨大的經濟損失,身體遭受到極大的傷害。
應訴的市城管局辯稱不是事故廁所的產權人和管理人,所以不應承擔責任。市環衛處承認自己是公共廁所產權所有者,「這個普通公共廁所是由我單位進行正常保潔。」但是對於陳河的陳述,市環衛處堅稱,燈不亮地滑的現象不存在,廁所不存在安全隱患,「該廁所使用十多年,我單位是收到訴狀後才知道此事,此前並不知道發生人員受傷的事情。」庭審中,市環衛處出具材料,證明對事發公廁的保潔及安全保障上已盡到應盡義務,而陳河未能提供充足證據證明其摔傷是因為公廁存在安全隱患造成的。公安機關出具的載有「廁所裡有燈」的接警證明也佐證了這一點。
「本案中,原告酒後在公廁摔倒受傷花掉巨額醫療費,其遭遇令人同情。但是,不能僅因在公廁受傷這一事實上的關聯,在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摔傷是因案涉公廁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而要求兩被告承擔賠償責任。」孫志傑說,案涉公共廁所是公益設施,供社會公眾無償使用。「被告提供的證據,證實其已盡到正常保潔及安全保障義務。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自身錯誤導致損害事實發生,後果應由行為人自行負擔。」法院認為,陳河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酒後去廁所不小心摔倒致傷,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原告自己承擔。
最終法院駁回了陳河的訴訟請求。
吉言法語
這個案子判得好!
曾幾何時,我們的身邊有這麼一股歪風:傷者為大,花錢消災!哪怕沒有過錯也要給予人道主義賠償!公家有錢就可以多少賠一點給傷者!
這些不考慮傷者是否有過錯,只要有損害結果就要承擔責任的結果主義導向,逐漸把公共場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義務變成一個口袋,什麼都可以往裡裝。
本案中,原告酒後在公廁摔倒受傷,花掉巨額醫療費,遭遇的確令人同情。但是同情歸同情,人民法院不能以情感或者結果責任主義作為判決導向,不能讓無辜的人替一場意外買單。司法審判不能違背人之常情,但也不能有「傷者為大」的慣性思維,不能僅因在公廁受傷這一事實上的關聯,而將受害後果歸咎於法律上沒有過錯的兩被告。兩被告在合理限度範圍內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在此前提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自身錯誤導致損害事實發生,後果應由行為人自行負擔。這才是法律上的公平正義,況且,守法者為什麼要為他人的過錯買單呢!
是「誰受傷誰有理」,還是「誰有錯誰擔責」?亭湖法院拒絕「和稀泥」的做法,是一種責任擔當,向全社會傳遞了正確的價值導向,是對公正司法的致敬!
END
原標題:《《吉言法語》第25期:法院拒絕「和稀泥」依法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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