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的競合及適用

2020-12-16 中國法院網

2013-06-13 10:06:45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莫德遠

  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依據程序法的規定,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因而對原告的起訴予以拒絕的司法行為。駁回起訴所要解決的是立案受理後具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問題,它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起訴,以裁定方式作出。

  駁回訴訟請求,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經審理後,發現原告請求法院保護的實體權利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因而對原告的請求不予保護的司法行為。駁回訴訟請求所要解決的是實體意義上的訴權問題,它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實體請求,以判決的方式作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四個要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具體有以下幾種:1、原告自身缺乏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起訴,需其法定代理人代理。2、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如其所主張的權利屬於他人或是他人的權利受到了侵害。 3、沒有明確的被告。如被告的信息不祥,人民法院無法通知被告應訴。4、無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如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卻說不出賠償多少數額。5、不屬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範圍。如單位內部工作責任制規定的內容。6、沒有管轄權或按照級別管轄的規定,不屬於該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如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由原、被告住所地以外的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或經濟案件的標的額應由其上級法院管轄的案件。另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還有如下幾種情形應駁回起訴:1、屬於行政訴訟範圍的。如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2、雙方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約定仲裁的案件。如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爭議發生後,雙方達成仲裁協議的。但當事人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的除處。3、依照法律規定,應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如勞動爭議案件未經勞動仲裁前置程序的處理,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4、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其按申訴處理後當事人拒絕的,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5、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內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如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6、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7、二審程序審理中認為依法不應由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該種情況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6條:「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認為依法不應由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由第二審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銷原判,駁回起訴。」

  駁回訴訟請求則適用以下範圍:1、請求保護的實體權利未受到侵害或雖然受到侵害,但所造成的損失已由侵害人填補。2、與他人未發生爭議或雖然發生爭議,但爭議已經解決。3、放棄實體權利,如已過訴訟時效等。4,原告無證據證實具體的侵權行為。5、被告不適格。對於上述前四種情況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已形成共識,對被告不適格的情況,目前尚存在法律競合的問題,是駁回起訴還是駁回訴訟請求在司法實務中存有分歧。

  所謂被告不適格是指原告起訴的被告錯誤,如甲是債務人,而原告誤將乙當作被告起訴。或者侵權人是A,原告起訴B承擔侵權責任。這些情況在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出現這種情況法官往往是動員原告更換被告或撤回起訴,有時原告則堅決表示不同意更換被告或不願意撤訴。遇到這種情況,在處理上存在不同的做法,有的從程序上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有的從實體上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起訴符合的四個要件之一:有明確的被告,此處明確的被告是指被告身份、地址明確即可,還是指必須是本案的義務承受人或侵權人。目前法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如按駁回起訴處理,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於原、被告之間無實體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應從實體上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的立法本意。

  本人認為,在訴訟過程中,遇到原告起訴的被告不適格,可由法院通知原告更換被告或動員原告撤訴。原告不同意的情況下,應按證據不足起訴不具備實體權利保護要件處理,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同時,也呼籲相關部門重視該問題,制定相關法律或司法解釋,早日解決這一審判實踐中存在的法律漏洞,規範司法,統一審判。

  (作者單位:廣西桂林市荔浦縣人民法院)

相關焦點

  • 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
    現就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各自的特徵、適用及兩者之間的關係作簡要 論述,以達到澄清認識,正確適用之目的。  一、駁回起訴的定義及適用範圍  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依據程序法的規定,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因而對原告的起訴予以拒絕的司法行為。
  • 淺談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與應用
    為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從法律特徵和司法適用上理清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與聯繫。現筆者結合具體案例加以分析梳理,以求取得共識。   [案例1]   2004年4月27日,山東省東營市某化工公司與阜新某裝飾公司籤訂了購銷合同。
  • 每周一案丨裁定駁回起訴與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分適用
    每周一案丨裁定駁回起訴與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分適用 2020-08-25 08:0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駁回起訴還是駁回請求:代位權訴訟的正確處理方式
    農業公司不服,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請求撤銷一審裁定;指令遼寧高院審理本案。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根據農業公司的上訴理由和請求,本案審查的主要問題是: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農業公司的起訴適用法律是否錯誤。鑑於一審法院近年來在多起案件中對案涉類似問題與本院認識不一致,本院從以下三方面對有關問題進行分析認定:(一)農業公司提起本案訴訟符合起訴條件。
  • 淺析行政訴訟中關於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適用問題
    駁回訴訟請求與駁回起訴有兩點不同:第一,駁回起訴否定的是當事人程序上的請求權,而駁回訴訟請求否定的則是當事人的實體請求權。第二,駁回起訴採用裁定方式,而駁回訴訟請求則採用判決形式。  【案情】  原告李某,男,漢族,無業,住太原市。  被告太原市房產管理局,住所太原市。
  • 被告主體不適格是裁定駁回起訴 還是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分歧】被告不適格是裁定駁回起訴還是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存在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本案應裁定駁回起訴。理由是根據民訴法第119條起訴的條件規定,起訴必須有明確的被告,明確的被告不僅是被告是明確、具體、唯一,能跟其他人相區分,而且更重要的是被告必須是適格的被告。
  • 人民法院不能因當事人提出兩個互相矛盾的訴訟請求而駁回起訴
    二、本案不存在依法應予駁回起訴的情形,而且申請人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原審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五條駁回申請人的起訴,屬於適用法律錯誤。三、一審法院違法中止、故意拖延阻礙本案審理,程序違法。
  • 同一事實再起訴 重複訴訟被駁回
    近日,秦安法院審結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因原告就法院已經審理過的同一事實再次提起訴訟,構成重複訴訟,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 被告主體不適格時應裁定駁回起訴,非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裁判要旨】被告主體不適格,即原、被告之間不存在法律關係,對於該種情形,從程序上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更為適當。因為這種情況下,法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並未進行全面審理,此時若對其實體請求權作出否定性評價,以判決形式駁回其訴訟請求,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 最高院判例:訴訟請求不成立不是駁回訴訟請求的法定條件
    在訴訟過程中,一些法院會以訴訟請求不成立為由駁回起訴。然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行政訴訟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法定條件並非原告訴訟請求不成立,而是被訴行政行為完全合法。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前述「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應當是指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投訴,具有處理投訴職責的行政機關作出或者未作出處理的情形。
  • 請求權競合與訴訟標的理論之關係重述
    法規競合說認為,一個事實雖然符合多個法條所規定的構成要件,但是當事人的請求目的只須一次就可滿足,因此,根本就不存在多個請求權的競合,真正的請求權只有一個。在法律適用上,適用特別法由於普通法的原則,或者以法條的補充或吸收的原則處理。請求權競合說則主張,在上述情形,成立複數的請求權,一請求權得到滿足,他請求權隨之消滅;其中某些請求權消滅,不影響其他請求權的存在。
  • 判決主文中如何正確表述「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審理後決定支持部分訴訟請求,駁回其他訴訟請求。司法實踐中,不同的法官在表述「駁回其他訴訟請求」時有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只要訴訟請求未得到全部支持,就應在判決主文中加上「駁回其他訴訟請求」這一獨立判項。比如在借貸案件中,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借款10000元,利息200元,經查被告已付利息100元,故判決:「一、被告返還借款10000元;二、被告支付利息100元;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 東營一重複起訴案件 法院依法駁回起訴
    大眾網·海報新聞記者 賈志遠 通訊員 劉洋 東營報導  近日,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受理一起原告起訴兩保證人為被告的保證合同糾紛案
  • 簡易裁判規則:道理不通判決駁回訴請,路徑不當裁定駁回起訴
    對「訴請不當」或「主張不當」情形,最終形成「裁定駁回起訴」裁判規則的,則是源於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關於「當事人以籤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審理,並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
  • 【行政訴訟中駁回訴訟請求與確認違法保留效力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法律問答之關於駁回訴訟請求與確認違法保留效力的問題
    >關於駁回訴訟請求與確認違法保留效力的問題  1、問:在審判實踐中經常看到以「程序瑕疵」來評價某行政行為,然後以不影響原告的實際權利為由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這種做法是否允許?  答:在審判實踐中的確看到很多適用「程序瑕疵」來判駁的,包括辦案超期、發證前未公告等,實踐中也存在一些的確很輕微的瑕疵,例如辦案人員沒籤名等。行訴法中沒有程序瑕疵的說法。修改後的行訴法69條規定的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判決法定條件與過去的維持判決基本相同,與執行解釋第56條不同,因此,新法實施後,執行解釋56條因與新法69條規定不一致,不能繼續適用。
  • 最高院判決把裁定駁回與判決駁回的審查對象講清楚了
    如果其提起的訴訟請求缺乏權利保護要件,即訴訟請求不能成立的,則法院應以原告之訴不能得到支持為由通過判決形式駁回。一審法院在本案當事人爭議焦點之外逕行認定宇豐公司轉讓案涉債權構成抽逃出資,並駁回慶豐集團的起訴,適用法律錯誤。
  • 被強制執行後起訴對方侵權 法院駁回訴訟請求
    此後,其又以申請執行人丁某侵犯自己的名譽權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丁某賠償其名譽損失10000元。  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侵犯名譽權糾紛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2016年,木工丁某在南通某經營部安排的家庭裝修工作中下梯子時不慎摔倒,致右側脛腓骨開放性骨折。人社部門認定丁某所受傷害為工傷,經鑑定,丁某的傷殘等級為八級傷殘。
  • 裁定駁回還是判決駁回,最高院的判決把審查對象講清楚了
    若原告起訴不符合該起訴要件,法院應以原告之訴不合法為由通過裁定形式駁回起訴。但若案件實質上涉及到原告的權利保護要件是否成立時,應由法院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後加以判斷。如果其提起的訴訟請求缺乏權利保護要件,即訴訟請求不能成立的,則法院應以原告之訴不能得到支持為由通過判決形式駁回。
  • 在請求權競合情況下當事人選定後能否變更訴訟方式
    原告向法院起訴,經審理,該案出現了當事人請求權競合的情形。即是以「僱員」受損害賠償,按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要求「僱主」宋某承擔無過錯責任,還是以一般侵權民事訴訟,按過錯責任歸責原則,要求房主、吊機機主等按各自過錯大小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當法官向當事人進行法律釋明後,原告決定按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提起訴訟,即選擇以僱員受損害為由要求被告宋某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不以一般侵權訴訟實現自身的民事權利。
  • 化州:當事人重複起訴,法院裁定駁回
    據化州法院通報稱,近日該院審結了這樣一宗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原告與他人的糾紛正在法院審理中,其又以相同的案件事實和理由再次起訴。因原告屬於重複起訴,被法院裁定駁回。2019年11月,第一建築公司起訴恆盛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稱前案),請求恆盛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及利息。恆盛公司在訴訟中提起反訴,請求確認雙方於2002年1月9日籤訂的《建築工程結算書》和2012年11月28日籤訂的《工程結算書》無效,並請求第一建築公司返還多付的工程款及利息。該案對本訴和反訴合併審理,尚未做出生效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