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13 10:06:45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莫德遠
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依據程序法的規定,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因而對原告的起訴予以拒絕的司法行為。駁回起訴所要解決的是立案受理後具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問題,它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起訴,以裁定方式作出。
駁回訴訟請求,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經審理後,發現原告請求法院保護的實體權利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因而對原告的請求不予保護的司法行為。駁回訴訟請求所要解決的是實體意義上的訴權問題,它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實體請求,以判決的方式作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四個要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具體有以下幾種:1、原告自身缺乏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起訴,需其法定代理人代理。2、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如其所主張的權利屬於他人或是他人的權利受到了侵害。 3、沒有明確的被告。如被告的信息不祥,人民法院無法通知被告應訴。4、無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如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卻說不出賠償多少數額。5、不屬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範圍。如單位內部工作責任制規定的內容。6、沒有管轄權或按照級別管轄的規定,不屬於該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如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由原、被告住所地以外的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或經濟案件的標的額應由其上級法院管轄的案件。另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還有如下幾種情形應駁回起訴:1、屬於行政訴訟範圍的。如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2、雙方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約定仲裁的案件。如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爭議發生後,雙方達成仲裁協議的。但當事人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的除處。3、依照法律規定,應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如勞動爭議案件未經勞動仲裁前置程序的處理,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4、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其按申訴處理後當事人拒絕的,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5、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內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如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6、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7、二審程序審理中認為依法不應由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該種情況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6條:「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認為依法不應由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由第二審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銷原判,駁回起訴。」
駁回訴訟請求則適用以下範圍:1、請求保護的實體權利未受到侵害或雖然受到侵害,但所造成的損失已由侵害人填補。2、與他人未發生爭議或雖然發生爭議,但爭議已經解決。3、放棄實體權利,如已過訴訟時效等。4,原告無證據證實具體的侵權行為。5、被告不適格。對於上述前四種情況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已形成共識,對被告不適格的情況,目前尚存在法律競合的問題,是駁回起訴還是駁回訴訟請求在司法實務中存有分歧。
所謂被告不適格是指原告起訴的被告錯誤,如甲是債務人,而原告誤將乙當作被告起訴。或者侵權人是A,原告起訴B承擔侵權責任。這些情況在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出現這種情況法官往往是動員原告更換被告或撤回起訴,有時原告則堅決表示不同意更換被告或不願意撤訴。遇到這種情況,在處理上存在不同的做法,有的從程序上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有的從實體上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起訴符合的四個要件之一:有明確的被告,此處明確的被告是指被告身份、地址明確即可,還是指必須是本案的義務承受人或侵權人。目前法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如按駁回起訴處理,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於原、被告之間無實體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應從實體上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的立法本意。
本人認為,在訴訟過程中,遇到原告起訴的被告不適格,可由法院通知原告更換被告或動員原告撤訴。原告不同意的情況下,應按證據不足起訴不具備實體權利保護要件處理,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同時,也呼籲相關部門重視該問題,制定相關法律或司法解釋,早日解決這一審判實踐中存在的法律漏洞,規範司法,統一審判。
(作者單位:廣西桂林市荔浦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