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經濟】母親離家出走被兒子起訴 法院依法駁回撫養費訴求

2020-09-12 湄潭檢察

因母親在其14歲時離家出走,兒子認為母親沒有對其履行撫養義務,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母親支付撫養費。日前,廣東省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

阿龍和阿珍建立戀愛關係後,於2003年5月生育兒子小捷。2005年4月,兩人才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兩人婚後感情一般。為此,阿珍經常吵著要跟阿龍離婚,但阿龍始終未同意。2017年,阿珍選擇了離家出走。

2019年8月,16歲的小捷認為母親阿珍在離家出走後,對其沒有履行撫養義務,且在2019年2月開始沒有再關心過他,遂向清新區法院起訴,要求其母親支付撫養費。

庭審中,被告阿珍稱,雖然自己因與丈夫的家庭矛盾而離家出走,無法親自照看兒子,但一直通過微信與小捷保持聯繫,關心小捷的學習和生活,並在微信上給小捷轉了生活費,自己已經在能力範圍內履行了撫養義務,為此請求法院駁回小捷的訴訟請求。小捷表示,母親的確每月會不定時給他轉200元錢。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是撫養費糾紛,是否支持原告的主張主要從兩個方面考慮。一方面是原告的父母尚未離婚,夫妻共同財產是否能明確區分和獨立;另一方面是原告的母親沒有直接與其共同生活,有沒有履行撫養人的撫養義務和關心義務。

法院指出,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阿珍和阿龍系夫妻關係,雙方仍處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均未向法院舉證有婚前財產協議,且二人在分居後還共同出資購買了房屋,應當認為夫妻共同財產是混同狀態。同時,根據被告出示的與原告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顯示,被告仍然會關心原告的生活、學習情況,並不定時地給其零用錢。原告、被告在庭審中的陳述均反映,母子之間的親情沒有完全割裂開,被告有用自己的方式關愛孩子,履行著自己的撫養義務。

綜合上述情形,同時考慮到原告已經基本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現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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