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夫妻離婚時都會對子女的撫養費進行具體約定。而劉女士和吳先生離婚時,為爭奪孩子的撫養權,自願放棄讓吳先生承擔任何撫養費用。但剛過四年時間,劉女士就以未成年孩子的名義將吳先生起訴到法院,索要撫養費。
基本案情
男孩隨母親生活,如今狀告父親索要撫養費
劉女士是四川人,吳先生是揚州本地人。2005年,雙方登記結婚,結婚兩年後兒子小浩出生了。平淡的生活夾雜著很多矛盾,兩人常常因為家庭瑣事吵架,原本戀愛時的甜蜜已消失殆盡。2009年11月,因婚後感情破裂,二人選擇離婚。雙方協議離婚,同時約定婚後兒子隨父親生活,生活費、教育費及醫療費全部由吳先生承擔。
之後,小浩跟隨父親生活了7年,劉女士於2016年起訴至揚州開發區法院,請求變更原先的離婚協議。最終在法官見證下,二人達成一致,小浩跟隨母親生活,並約定之後孩子所有的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由劉女士一人承擔。
這場離婚官司結束後,小浩隨母親共同生活,吳先生也組成了新家庭。但四年過後,也就是今年3月,吳先生突然接到了法院傳票。原來,兒子小浩一紙訴狀將他告上了法庭,要求父親每月承擔1500元的撫養費,至其獨立生活為止。「當初約定好由孩子母親承擔所有的撫養費,怎麼現在又反悔了。」吳先生有些懵了。
他找到兒子了解情況後得知,原來是前妻劉女士以孩子的名義起訴他索要撫養費。電話中,劉女士表示,「孩子現在上了初中,擇校費有幾萬塊,而且為了孩子上學還租了房,各種開銷我一人負擔不起。」
法院審理
母親做法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應按離婚協議履行
小浩的訴訟請求,遭到了父親的反對。近日,開發區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撫養費糾紛案。庭審中,被告吳先生拿出他與劉女士的《離婚協議書》,並向法官解釋說,「按照當初的約定,小浩由他母親撫養,我不負擔兒子撫養費,應當按照協議履行。」
庭審中,法官詢問劉女士和吳先生,離婚時約定吳先生不承擔撫養費的原因。劉女士當庭表示:「當時我想撫養兒子,為了爭取小浩的撫養權便放棄了撫養費。」對此,吳先生予以認可。
開發區法院審理後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在父母就子女撫養費已達成協議的情況下,雖然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協議的合理要求,但是主張撫養費給付一方應就給付的「必要性」進行舉證。
本案中,原告的父母在法院已達成關於原告撫養費的協議,現雙方生活狀況未發生重大變化,原告也未舉證證明其母親存在無力撫養的事實,所以法院對原告的主張不予支持,原告的撫養費應由原告母親承擔。
「劉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民事行為的後果有足夠的認知能力,當初爭取孩子撫養權的時候,對獨自撫養原告可能帶來的經濟負擔就有足夠的預見和判斷。」
法院認為,在沒有正當事由的情形下,各方當事人均應遵從民事調解書對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若輕易變更,將有損法律的權威性和公信力,也違背我國法律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背離我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誠信要求。因此小浩要求父親給付撫養費的主張,目前情況下不能得到支持。最終,法院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法官表示,關於子女生活費、教育費等撫養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但判斷未撫養子女一方是否應支付撫養費,前提應為子女「必要時」。
「法院在審理撫養費案件時,以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為出發點,但同時為了遏制法定代理人惡意利用子女的該項權利,在審理此類案件的時候審查會比較嚴格。」法官介紹。而此案中,法院沒有支持小浩的訴求,是因為小浩未發生涉及生活、教育、醫療等方面的重大開支,這種索要撫養費的情形不僅有違誠實信用,也於法無據、不合情理。
近年來,離婚雙方因孩子的撫養費產生糾紛而打官司的情形屢見不鮮。法官分析,這主要和當初雙方衝動離婚有關。「多數情況是一方為爭奪孩子撫養權,自願放棄讓對方承擔撫養費等,以此作為離婚的籌碼。」
明年起即將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於衝動型離婚進行了約束,建議雙方離婚前空出30天的冷靜期,慎重對待孩子的撫養費等各項離婚協議的約定。「離婚雙方應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謹慎處理各項事務,避免給日後生活留下後患。」(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