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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子女撫養歸屬是大問題。
一般情況下,夫妻離婚時都會對子女的撫養費進行具體約定。
而一方在離婚時為爭奪孩子的撫養權自願放棄讓對方承擔撫養費用,一段時間後再就以孩子未成年孩子的名義將另一方起訴到法院,索要撫養費的行為能否得到支持?
請看案例分解。
基本案情
劉女士與吳先生於2010年登記結婚,結婚兩年後女兒小美出生了。平淡的生活夾雜著很多矛盾,兩人常常因為家庭瑣事吵架,原本戀愛時的甜蜜已消失殆盡。2015年11月,因婚後感情破裂,二人選擇離婚。劉女士為了取得小美的撫養權,雙方同時約定之後孩子所有的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由劉女士一人承擔。
這場離婚官司結束後,小美隨母親共同生活,吳先生也組成了新家庭。但四年過後,吳先生突然接到了法院傳票。原來,女兒小美一紙訴狀將他告上了法庭,要求父親每月承擔1500元的撫養費,至其獨立生活為止。「當初約定好由孩子母親承擔所有的撫養費,怎麼現在又反悔了。」吳先生有些懵了。
他找到女兒了解情況後得知,原來是前妻劉女士以孩子的名義起訴他索要撫養費。電話中,劉女士表示,「孩子現在上了小學,擇校費有幾萬塊,而且為了孩子上學還租了房,各種開銷我一人負擔不起。」
法院審理
小美的訴訟請求,遭到了父親的反對。近日,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撫養費糾紛案。庭審中,被告吳先生拿出他與劉女士的《離婚協議書》,並向法官解釋說,「按照當初的約定,小美由他母親撫養,我不負擔女兒撫養費,應當按照協議履行。」
庭審中,法官詢問劉女士和吳先生,離婚時約定吳先生不承擔撫養費的原因。劉女士當庭表示:「當時我想撫養女兒,為了爭取小美的撫養權便放棄了撫養費。」對此,吳先生予以認可。
法院審理後認為,當事人就子女撫養費已達成協議的情況下,雖然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協議的合理要求,但是主張撫養費給付一方應就給付的「必要性」進行舉證。
本案中,原告的父母在法院已達成關於原告撫養費的協議,現雙方生活狀況未發生重大變化,原告也未舉證證明其母親存在無力撫養的事實,所以法院對原告的主張不予支持,原告的撫養費應由原告母親承擔。
「劉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民事行為的後果有足夠的認知能力,當初爭取孩子撫養權的時候,對獨自撫養原告可能帶來的經濟負擔就有足夠的預見和判斷。」法院認為,在沒有正當事由的情形下,各方當事人均應遵從民事調解書對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若輕易變更,將有損法律的權威性和公信力,也違背我國法律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背離我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誠信要求。因此小美要求父親給付撫養費的主張,目前情況下不能得到支持。
最終,法院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檢察官說法
法院在審理撫養費案件時,以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為出發點,但同時為了遏制法定代理人惡意利用子女的該項權利,在審理此類案件的時候審查會比較嚴格。而此案中,法院沒有支持小美的訴求,是因為小美未發生涉及生活、教育、醫療等方面的重大開支,這種索要撫養費的情形不僅有違誠實信用,也於法無據、不合情理。
近年來,離婚雙方因孩子的撫養費產生糾紛而打官司的情形屢見不鮮。這主要和當初雙方衝動離婚有關。「多數情況是一方為爭奪孩子撫養權,自願放棄讓對方承擔撫養費等,以此作為離婚的籌碼。」
明年起即將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於衝動型離婚進行了約束,建議雙方離婚前空出30天的冷靜期,慎重對待孩子的撫養費等各項離婚協議的約定。「離婚雙方應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謹慎處理各項事務,避免給日後生活留下後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