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張三李四在大學相識相戀,感情很好,畢業第三年,雙方在家裡的催促下結了婚,兩年後,李四生下了一個女兒,之後張三喪偶式育兒的表現讓妻子極度失望——早出晚歸忙於工作,對孩子的吃喝拉撒不管不問,下班回家後鞋子一甩,衣服一扔便躺下休息了。兩人之間的矛盾因此不斷激化,全然沒有了戀愛時的甜蜜。
經過一段時間的深思熟慮,雙方終於在女兒7歲時決定了離婚。雖然平時張三在照顧孩子方面並不上心,但畢竟是自己的女兒,再加上父母也不願意孫女跟隨李四生活,所以張三也沒有要放棄撫養權的意思。李四作為母親,想到之前張三的行為,完全不相信對方會照顧好女兒,乾脆咬咬牙表示可以不要張三的撫養費,她是絕不會讓出女兒的。
最後雙方達成協議,平分夫妻共同財產,撫養權歸李四,日後女兒所有的生活費、教育費以及醫療費都由李四一人承擔。
於是兩人離婚後,女兒跟隨母親生活,幾年後張三便再婚了,除了例行的看望孩子,與前妻也很少聯繫,可是但今年四月,張三突然收到了法院的傳票,女兒竟然一紙訴狀將他告上了法庭,要求他每月給付2000元的撫養費,至其獨立生活為止。
離婚後雙方互不幹擾已久,也都有了新的生活,這忽然來索要撫養費是哪一出?張三有些納悶,找女兒了解情況才得知,是前妻以孩子的名義提起了討要撫養費的訴訟。
電話中,李四表示,女兒現在要上初中了,擇校費都需要幾萬塊,而且為了照顧女兒上學她還在學校旁租了房陪讀,各種開銷一個人實在負擔不起。對此張三表示按照離婚協議,他拒絕支付撫養費。
近日,法院對該案件進行了審理。張三拿出了離婚協議作為無需他給付撫養費的證據。法院審理認為,當事人有責任為其主張提供證據。在父母達成了子女撫養協議後,儘管協議沒有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協議的合理要求,但是主張撫養費給付一方應就給付的「必要性」進行舉證,但主張應支付撫養費的當事方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另一方支付撫養費的「必要性」。
本案中,張三李四早已達成協議,雙方生活條件沒有出現重大變化,撫養方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已經無力撫養女兒。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的主張,女兒的撫養費仍應該由李四承擔。
總之,離婚協議還請慎重,不知你們對此案怎麼看?如果有法律相關問題想要諮詢的話,歡迎關注我們的頭條號聽訟網,私信諮詢。也可以直接點擊文章末尾左下方的「了解更多」,即刻在線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