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利川市法院審理一起返還原物糾紛案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訴稱
原告劉某與李某訴稱與被告陳某系親戚關係。2019年6月,原告因資金短期周轉需要,以自己於2017年6月6日購買的A汽車給陳某使用為條件向原告借款1.6萬元,約定7月底還款取車。2019年7月20日,正當原告準備按照約定還款取車時卻發現自己的車輛在湖南被扣分罰款,遂找陳某核實原因,陳某稱急需用錢,已經將該車輛出賣。由於陳某違約,原告起訴法院要求被告返還車輛。庭審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要求被告陳某賠償原告車輛損失8萬元及將車輛過戶。
審理查明
經審理查明,原告李某與原告劉某於2013年10月28日登記結婚。2017年6月6日,原告購買A車輛,該車登記在李某名下。2019年5月31日,劉某立據向陳某借款2.5萬元,
同時雙方以A車輛作為質押並籤訂了《汽車質押借款協議書》,約定:「甲方(劉某)自願將自有的機動車作為質押物向乙方(陳某)申請借款,借款金額為2.5萬元,借款期限為1個月,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
雙方還籤訂了《授權委託書》,約定自籤署委託書之日起,所涉該機動車的全部事務均由受託人陳某代為辦理;《逾期變賣委託書》約定因車輛質押協議書到期而無力償還借款金額,現委託出售該車輛;《還款承諾書》約定劉某承諾於2019年6月30日前準時償還借款,若不能按時歸還借款,願意以擁有的全部財產或名下持有的汽車等主動交由出借人進行變賣。
2019年4月21日,李某向劉某出具委託書,載明:本人李某因有事外出不能親自到場委託愛人劉某辦理其車輛抵押借款事宜,借款轉入愛人劉某農業銀行帳號中。
審理認為:
利川市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本案中,原、被告依法籤訂了《汽車質押借款協議書》、《逾期變賣委託書》、《還款承諾書》,原告未按照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在先,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車輛損失8萬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原告稱雙方約定的還款時間是2019年7月底,這與雙方籤訂的協議約定時間不符,原告亦沒有證據證實雙方之間對還款時間有補充約定。同時原告稱當時籤訂的《汽車質押借款協議書》系空白協議,對此原告沒有證據證實。
原告要求將該車輛過戶,因能否過戶屬相關行政管理機關的職權,不屬於法院管轄範圍,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據此,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供稿: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