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羋月傳》小說抄襲案,二審法院為何駁回上訴人的請求?

2020-11-02 北京盈科韓英偉律師

作者/董園園

【案情簡介】

近日,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審理的東陽市樂視花兒影視文化有限公司(簡稱花兒影視公司)與蔣勝男、浙江文藝出版社有限公司(簡稱浙江文藝出版社)、北京中關村圖書大廈有限公司(簡稱中關村圖書大廈)著作權糾紛一案做出了終審判決。自此,「《羋月傳》小說抄襲同名劇本」一案終落下帷幕。

花兒影視公司與蔣勝男籤訂《電視劇劇本創作合同》,該公司聘任蔣勝男擔任電視劇《羋月傳》的編劇,按照合同約定,花兒影視公司享有劇本等著作權,蔣勝男享有編劇署名權。而由蔣勝男創作、浙江文藝出版社出版發行、中關村圖書大廈銷售的《羋月傳》小說是對該同名劇本的改編,三被告在該侵權行為中獲得了巨大的不當收益,構成了共同侵權。

故,花兒影視公司向海澱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1、判令蔣勝男和浙江文藝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發行《羋月傳》小說;2、判令蔣勝男和浙江文藝出版社連帶賠償原告因侵權遭受損失人民幣2000萬元;3、判令中關村圖書大廈立即停止銷售《羋月傳》小說;4、判令蔣勝男、浙江文藝出版社、中關村圖書大廈承擔花兒影視公司為本案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504422.4元。

【判決結果】

1.一審:駁回原告東陽市樂視花兒影視文化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花兒影視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2.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解讀】

本案中,花兒影視公司在上訴理由中主張一審法院未適用「接觸加實質性相似」規則進行判斷而對雙方合同進行認定顯屬錯誤。《羋月傳》劇本並非由蔣勝男一人獨自完成,而是由劇組共同創作完成,再加之《羋月傳》小說與同名劇本情節相似性高達62.85%,構成了實質性相似,符合「接觸加實質性相似」規則,因而認為應當適用該規則認定由浙江文藝出版社出版發行的、署名作者蔣勝男的《羋月傳》小說是對同名劇本的改編,進而應構成侵權。

在此對該公司提出來的「接觸加實質性相似」規則,做出進一步的分析:

1、本案為何不適用「接觸加實質性相似」規則?

法院認為在雙方有合同約定的前提下,小說與劇本的權利歸屬取決於合同的約定。只有先明確雙方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邊界,才能判斷被訴侵權人是否屬於履行合同的範圍。因為一旦認定雙方籤訂的合同對權利歸屬進行了約定則根本沒有適用「接觸加實質性相似」規則的必要。

2、何為「接觸加實質性相似」規則?

所謂的「接觸加實質性相似」規則是指在一般的侵害著作權糾紛審理中,首先應當對被訴侵權作品是否使用了權利作品進行判斷。當先後兩部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且在後作品的作者具有接觸在先作品的可能性,則可以推定被訴侵權作品並非獨立創作而成,可以基本判定侵權行為成立。

但是,「接觸加實質性相似」規則只是確定被訴侵權作品是否構成對權利作品使用的一種蓋然性判斷方法,不能僅僅因為有了接觸和相似就直接認定對方侵犯其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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