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11月28日丨*ST秋林(600891.SH)公布,公司於近日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院」)發來的關於秋林集團訴天津嘉頤實業有限公司(「嘉頤實業公司」)合同糾紛一案的二審終審《民事判決書》【(2019)津02民終6586號】。
秋林集團不服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2018)津0105民初9479號】民事判決,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法院於2019年9月4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詢問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定,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述案件的相關訴訟情況,詳見公司於2019年8月7日披露的《涉及訴訟進展的公告》。
法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法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法院認為,嘉頤實業公司持有的秋林集團公司全部股票目前均處於質押、司法凍結狀態,且存在多次輪候凍結,秋林集團公司基於《盈利預測補償協議》、《盈利預測補償協議之補充協議》約定,要求嘉頤實業公司將其持有秋林集團609.5067萬股股票轉讓給秋林集團公司,但在訴爭股票未註銷質押、未解除司法凍結的前提下,無法轉讓。一審判決駁回秋林集團公司的訴訟請求並無不當。
綜上所述,秋林集團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0元,由上訴人哈爾濱秋林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該判決為終審判決。
此次訴訟判決為二審判決,因訴訟涉及以1元的價格回購註銷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所持公司股票,故上述訴訟事項預計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不產生重大影響,但由於嘉頤實業公司對業績承諾事項拒不履行,導致其業績承諾補償股份無法註銷。對公司其他股東造成傷害和損失,公司將進一步採取申訴程序以維護廣大中小股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