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履行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能否起訴?

2020-11-02 北京盈科韓英偉律師

作者/張鳳雲律師

【案情簡介】

周某與虹橋公司共同出資設立A公司,周某佔20%的股份,虹橋公司佔80%的股份。虹橋公司系A公司的實際控股股東。A公司成立後,依法設立了董事會,但未依法設監事會或監事。董事會由周某、李某、張某3人組成,其中李某、張某均由虹橋公司指派且虹橋公司同時指定李某為A公司董事長兼法定代表人。經查李某、張某同時又為B公司的董事、高管。A公司成立之初公司經營尚可。但最近兩年公司經營業績大幅度下滑,周某認為李某、張某系B 公司董事、高管,B公司實際侵佔了A公司商業機會,給A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故周某以A公司股東的身份一紙訴狀以損害公司利益為由將B公司以及李某、張某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賠償給A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8000萬元。

【判決結果】

一審: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周某代表A公司提起的股東代表訴訟,但其未依法履行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且本案也不屬於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損害的情形,故認定周某無權提起該訴訟。裁定駁回周某起訴。

周某不服一審裁定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中期待A公司董事會對B公司提起訴訟的可能性已不存在,周某可以不經股東代表訴訟前置程序直接提起本案,其上訴理由成立,裁定撤銷一審裁定,指定某高院審理此案。

【律師解讀】

公司法》第149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依據《公司法》第151條規定,公司股東對董事、監事、高管或他人依法提起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訴訟的應當符合該條規定的前置條件。

本案中A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周某為A公司股東,其具備原告資格。A公司未成立監事會或監事,故周某依法提起股東代表訴訟時應當依法請求公司董事會提起訴訟,只有在董事會拒絕或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時,周某才能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很顯然在本案中周某未履行向董事會提出請求,且本案也不屬於情況緊急的情形,故從表面上看周某確實未能依法履行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一審法院駁回起訴貌似有一定的道理。那為什麼二審的審理結果卻將一審結果完全顛覆了呢?

周某上訴後經過二審法院審理查明:B公司不是A公司股東,屬於《公司法》第151條第3款規定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的情形,但因李某、張某系A公司董事會主要成員且同時又兼任B公司的董事、高管。故認定A公司董事會與B公司有直接的利害關係。故要求A公司董事會對B公司提起訴訟的可能性幾乎不存在,此時要求周某完成對B公司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已無必要,故二審法院認定本案中周某可以豁免股東代表訴訟的訴訟前置程序,有權直接提起本案訴訟,故撤銷一審裁定,指定某高院審理此案。

律師提示:股東提起股東代表訴訟應事先書面請求公司有關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是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的的前置程序。一般情況下,股東沒有履行前置程序的,應當駁回起訴。但是,該項前置程序針對的是公司治理的一般情況,即在股東向公司有關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之時,存在公司有關機關提起訴訟的可能性。如果這種可能性已經蕩然無存,沒有可能性的,則不應當以原告未履行前置程序為由駁回起訴。本案即屬於此種情形,故二審法院撤銷一審裁定指定法院審理。

相關焦點

  • 最高法公報案例:股東提起代表訴訟,不是一定要履行前置程序
    在能夠證明依法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的公司機關基本不存在提起訴訟的可能性,由原告履行前置程序已無意義的情況下,不宜以股東未履行公司法第151條規定的前置程序為由駁回起訴。但是除情況緊急、不立即起訴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之外,股東提起股東代表訴訟之前須履行前置程序——書面請求董事會/監事會起訴,在董事會/監事會明確拒絕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起訴的情形下,才能提起股東代表訴訟。
  • 股東代表公司訴訟,「前置程序」能否決定勝負?
    傑美雅公司未設立董事會、監事會,倪某任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王某為監事。2017年8月起,王某陸續將自己的出資共50萬元,轉到倪某的個人帳戶,以作為公司成立的註冊資本。後王某發現,工商登記資料中未記載關於王某的實繳註冊資本情況,倪某並未將王某50萬元出資款轉入傑美雅公司帳戶,且自2017年10月11日至2018年8月23日期間所獲得收入均被倪某個人轉出,未進入傑美雅公司帳戶。
  • 綺惠說法 | 正確適用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
    根據前述規定,股東提起代表訴訟首先應當履行前置程序,股東未履行前置程序直接起訴的,人民法院一般會裁定駁回起訴,但該前置程序的遵守,也並非絕對。根據(2019)最高法民終1679號民事裁定書,該項前置程序針對的是公司治理的一般情況。
  • 我國股東代表訴訟前置程序存在的問題分析
    在這種公司背景下,監事會和董事會相互勾結的情況就時常發生,但我國《公司法》對這種監事和董事同時侵害公司正當利益的情況並未說明,如果原告股東要同時起訴侵害公司正當利益的董事和監事,此時他是否還需要履行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或者這種情況是否屬於免除前置程序的緊急情況?如果需要,股東應該向誰提出申請?
  • 辦案札記88:股東代表訴訟能否發生在行政訴訟中?
    案件概述:ABC共同發起設立公司對外開展飲品業務,A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公司執行董事職務,B擔任公司監事( AB系夫妻關係),C擔任公司總經理職務負責公司生產運營工作(並未實際出資),後期因為與當地政府就公司廠房拆遷事宜產生糾紛,但是AB考慮到地方政府原因遲遲不願提起訴訟,C在履行前置程序之後依法提起訴訟
  • 辦案札記86:清算過程中的股東代表訴訟問題
    案件疑問:C能否以自己名義提起股東代表訴訟?案件回答:不能。清算程序中的股東代表訴訟比較特別,《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僅僅是針對公司一般治理情形,但對於公司已經決議解散處在清算程序中的股東代表訴訟問題,仍然應當區分對待。第一種:公司已經成立清算組。
  • 高管損害公司利益,股東能否起訴,要求其向公司賠償?
    ,股東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上述人員向公司承擔法律責任?,原因在於股東代表訴訟的其中一個條件是訴訟前置程序,在提起股東代表訴訟之前,應當先書面請求監事會、監事或董事會、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只有這些主體拒絕起訴或超過一定期限未能起訴的,股東有權代表公司的利益提起訴訟,因此,該案中,三股東沒有訴訟主體資格。
  • 最高法:股東出資不實抽逃出資 其他股東和公司均有訴權 不允許股東代表訴訟
    當股東能夠通過自身起訴的途徑獲得救濟時,則不應提起代表訴訟,否則將有悖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的設置意圖。對於股東未按期繳納出資的問題,我國公司法規定了股東有義務向公司足額繳納,公司解散的,欠繳出資作為公司清算財產,並不免除股東的出資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股東怠於履行清算義務案件若干疑難問題梳理
    根據上述規定,我們認為,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以債務人股東為被告提起股東怠於履行清算義務民事責任訴訟或者向股東提出要求或者股東同意履行義務,訴訟時效期間依法中斷當無爭議。對某類案件的審理設置前置程序都應以相應法條為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沒有規定債權人援引第18條第2款規定起訴時應以清算為前置程序。如法條沒有明文規定卻在司法實踐中人為地設置前置程序,即是人為增加當事人訴累。
  • 股東清算責任之----4.強制清算程序是否應作為股東清算責任之訴的前置程序
    實踐中,多數債權人會把強制清算程序作為股東清算責任之訴的前置程序,但法律對此並沒有規定。理論上,將強制清算程序作為股東清算責任的前置程序,更能體現法律對公司法人獨立人格的尊重,更能體現股東有限責任制度的意義。但實際上,強制清算並不總是具備操作可行性,對那些明顯已無法清算的公司而言,先提起強制清算以獲得無法清算的裁定並沒有多少實質意義。
  • 「書面催繳」是否是物業公司起訴業主追繳物業費的前置程序
    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李某昌、李某紅立即向原告支付物業服務費人民幣1299元。  被告李某昌、李某紅均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供書面答辯狀。法律規定「書面催繳」程序僅涉及物業服務企業追索物業費的訴訟時效問題。如果作為前置程序,這是剝奪了物業服務企業的訴訟權利,即如果物業服務企業未進行書面催繳,就予以駁回,只有重新書面催繳,限期繳納後業主仍不繳納的,物業服務企業才能通過訴訟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不但費時費事,也違法了立法的目的,既然業主已經拖欠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的請求權就應當得到支持。
  • 股東清算責任之----5.強制清算程序作為前置程序時對股東清算責任訴訟時效的影響
    在強制清算不必然成為股東清算責任訴訟前置的情形下,如果債權人選擇了先行申請強制清算,股東清算責任訴訟時效有可能會被無法清算的一紙裁定所架空。如前例,假設債權人在執行終結後的第17年先行申請了強制清算並獲得了法院無法清算的裁定,而後又在法定訴訟時效內提起了股東清算責任之訴,股東超過訴訟時效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持?這就要看實踐中審判法官對「無法清算」判斷標準的認知了。
  • 破產終結後,債權人能否要求怠於履行清算義務的股東連帶清償?
    一公司股東假如「怠於履行清算義務」,那麼將可能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這樣的訴訟已經不是新鮮事了。擅於運用這個法律規定的債權人,多了一個可能讓自己的債權實現的途徑。公司經營不行沒錢了,還有可能讓股東來償還。
  • 股東能否以公司經營虧損為由起訴解散公司
    一、股東能否以公司經營虧損為由起訴解散公司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一條第二款規定,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股東雙重代表訴訟:掀起你的蓋頭來
    就原告的訴權,一審法院認為,林承恩能否依據《公司法》在我國境內提起股東代表訴訟,涉及原告的訴權問題,而訴權屬於程序範疇,根據法律適用的一般原則,對程序問題應適用法院地法,即適用我國內地程序法。林承恩依據《公司法》向法院提起代表訴訟,並未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應予準許。
  • 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小股東如何訴訟維權?
    因為公司的公章、營業執照等全部掌握在控股股東或董監高手裡,想讓公司以公司名義起訴基本上是不可能的,那麼只能是小股東發起股東代表訴訟來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但是小股東如何起訴、起訴的利益歸屬於誰等並沒有規定,因此需要公司法的司法解釋來進行細劃。
  • 把公司股東除名,需要什麼條件、程序?
    如果是部分未出資或抽逃部分出資的,則不能適用除名規則,但可以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股東權利限制。二、履行催告義務是必經程序。對未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全部出資的股東進行除名,應當召開股東會,並經過股東會形成決議。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會表決事項分為一般事項和特別事項,一般事項需要經過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特別事項需要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 股東知情權糾紛的審判要點
    3、爭議點:(1)籤訂股權轉讓協議但未經股東會同意的受讓人,是否享有知情權,能否直接作為原告提起知情權訴訟;(2)股東自然人死亡,其繼承人未正式繼承前能否享有知情權,能否直接作為原告提起知情權訴訟。2、股東知情權訴訟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行使知情權的程序,如公司章程沒有特別約定的,應符合法定程序。3、股東知情權訴訟的法定前置程序為:必須先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在公司拒絕查閱請求後,才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 法院新聞|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在先 訴訟請求依法被駁回
    近日,利川市法院審理一起返還原物糾紛案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訴稱 原告劉某與李某訴稱與被告陳某系親戚關係。
  • 精品案例 | 公司註銷後,公司原股東能否起訴主張公司遺留債權?
    2.僅有單個或部分原股東起訴主張公司遺留債權時,法院可以但並非必須通知其他原股東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在全體原股東均到案的主張公司遺留債權之訴中,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確定遺留債權分配份額的請求可予合併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