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股東代表訴訟前置程序存在的問題分析

2021-02-13 滔滔雄辯

畢業於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學位,現為重慶合縱律師事務所破產中心成員。朱華鈺曾在律所、檢察院等地實習,擁有豐富實踐經驗;專業知識功底紮實,工作嚴謹認真、盡職盡責,時刻保持著認真積極的學習態度和工作熱情,堅定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一)董事與監事共同侵權時的規定不清

在我國,董事和監事是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並且對其負責,所以董事會和監事會是同屬於一個層面的兩個分工不同的機構。董事會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維護公司是其本職工作,所以當股東發現有監事有不利於公司的行為時,向董事會申請提起訴訟維護公司利益,具有合理性和正當性。監事會作為公司的監督管理機構,對董事會、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其他人員的工作具有監督職責,所以當股東發現公司正當利益受到上述人員侵害時,向監事會提出申請,監事會接受申請進行調查正是本職工作之一。但是就現實生活中實際操作來說,監事會的監督作用往往不盡人意,發揮不了其應有的作用。糾其原因,就在於監事會和董事會同作為公司一個層面的機構,有著許多方面的利益牽扯,在面對股東的申請時,監事會首先考慮到自身的利益,使得監督作用大大弱化,並且監事會中雖有職工代表,但是職工代表在日常工作中是受到原崗位的上級領導管束的,出於對自身工作發展的考慮,職工代表監事往往也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在這種公司背景下,監事會和董事會相互勾結的情況就時常發生,但我國《公司法》對這種監事和董事同時侵害公司正當利益的情況並未說明,如果原告股東要同時起訴侵害公司正當利益的董事和監事,此時他是否還需要履行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或者這種情況是否屬於免除前置程序的緊急情況?如果需要,股東應該向誰提出申請?

(二)關於「他人侵犯公司利益」的處理缺陷

我國公司法對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採用交叉申請的原則。但是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他人侵犯公司權利時,股東可以向董事會或者監事會提出申請,那麼此時的董事會和監事會是由股東自主選擇嗎?若股東同時向二者提交申請,兩者做出相矛盾的決定,是否應當規定以其一為優先?若是不明確董事會和監事會接受申請的順序,那麼就可能出現股東向跟自己關係更好的那一方提交申請的情況,這樣將會導致調查不實和權力濫用的情況大幅上升。

(三)申請書、答覆書內容、格式未統一

股東向公司機構提交書面申請、公司機構對股東做出書面答覆作為股東代表訴訟前置程序中的重要環節,該書面申請、書面答覆應當記載哪些內容,公司法並未明確規定,這就不排除在實務中,一些股東隨意的打下一張紙條,也稱為書面申請,公司機構隨意答覆,不載明事實理由。例如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海南盛鼎實業有限公司、徐州市國盛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一案中,盛鼎公司因未形成合格的書面申請,而最終被認定為未履行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不具有原告資格。向公司提交申請,這一情況就類似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那麼申請書就應該嚴格按照要求詳細載明申請人、申請理由、損害證據等內容,合格統一的申請書有利於提高公司機構接受申請、啟動調查的效率,而不是一張「走過場」的紙條,造成不必要的時間延長。又例如鄭福氣與黃惠萍公司證照返還糾紛一案中,鄭福氣在履行股東代表訴訟前置程序義務的過程中,發出的催告函在內容上未明確要求董事、監事提起訴訟,在形式上存在瑕疵,因此現階段鄭福氣無權作為原告股東。而公司做出答覆決定,就類似於法院審理後做出判決書,同樣也應該載明事實理由,做出決定的依據等,從而避免公司機構惡意包庇,損害公司和股東的合法利益。

(四)前置程序免除情形不明確

我國公司法將股東不立刻起訴將會使公司遭受難以彌補的利益損失的緊急情況作為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的例外,在這種緊急情況發生時,股東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起訴,而不以前置申請為必要。這一規定是對股東代表訴訟前置程序的延伸和補充,是對股東權利救濟的完善,但是這一「緊急情況」並沒有被明確。什麼時候是股東不立即起訴公司將遭受難以彌補的利益損失的緊急情況,這完全是靠起訴股東的自我判斷、法官的自由裁量。在忠旺有限公司與池飛、徐西慶等因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賠償糾紛一案中,忠旺公司作為嘉澤公司的唯一股東,在嘉澤公司的原監事被合法撤換,無從履行股東代表訴訟前置程序,且忠旺公司已經實際喪失對嘉澤公司的控制權,嘉澤公司的公司利益隨時會受到侵害的情況下,法院對這一緊急情況進行了肯定。但許多時候法官並不擅長公司經營管理,對這種情況判斷的準確性不高,極大程度的加重了審判壓力,加之股東沒有善惡意的區分,有可能為一己私益進行訴訟,擾亂公司正常經營,違背股東代表訴訟及其前置程序的設立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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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通過對小額訴訟程序的法理分析,指出小額訴訟程序存在的必要性,並借鑑國外的立法經驗,闡述我國的小額訴訟制度的建構的具體思路。  [關鍵詞]: 小額訴訟  簡易程序 效率 建構     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1]追求公平的正義是我國法律及立法者追尋的終極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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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⑶ 轉入訴訟程序審理前,需徵得申請支付令一方當事人的同意,否則不能轉入訴訟程序。  修正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較好的解決了督促程序與訴訟程序的對接,省去了當事人再立案的麻煩,但在司法實踐具體應用當中,怎樣轉換,還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有必要值得探討。  一、轉換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 小額訴訟程序適用問題的反思與完善
    ,或實際案件複雜程度過大,則一般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而在本文中筆者所討論的則是基於2015年之司法解釋中關於部分勞務、身份關係清楚的符合小額訴訟利益值的勞動爭議案件與撫育費就分類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適用所致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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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否則該股東喪失收購請求權,我國臺灣地區和日本亦要求想要行使收買請求權的異議股東須對合併決議投反對票。三、協商不屬於訴訟前置程序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