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自益權訴訟與共益權訴訟的不同

2020-10-11 衡水工程律師


依據股東訴訟保護的股權性質標準劃分,股東訴訟分為自益權訴訟和共益權訴訟  

  查閱相關法學著述,在股東訴訟理論研究中,將股東訴訟界分為自益權之訟與共益權之訟的文章並不少見。但筆者發現當前學界關於股東訴訟類型的此種劃分均不同程度存在著一些問題,類型釐定不甚嚴謹。如有的學者將股東直接訴訟與股東自益權訴訟、股東間接訴訟與股東共益權訴訟相混淆。認為「根據股東權益的不同,股東訴訟分為兩類:一類是股東純粹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向公司或其他人提起的訴訟,即直接訴訟(即自益權訴訟);另一類是股東為公司利益,在公司怠於或拒絕向違法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時而代替公司提起的訴訟,即間接訴訟(也稱股東代表訴訟,基於共益權)。」孔淇嬌:《公司法適用中的疑難問題(十二)——股東訴訟制度》,載http://www.fl365.com/gb/package/saloon/more.asp?id=1755,2010-01-02。筆者認為,持此種觀點的學者未能界清股東訴訟的本質,公司立法設置股東訴訟制度,賦予公司股東以訴權,其根本目的在於保護股權的實現和不被侵害。其中,股東的直接訴權所保護的客體不僅限於股東自益權,還應包括股東共益權,即只要是股權受到直接侵害,股東便可提起直接訴訟。股東間接訴權的客體並非股東共益權,追及溯源當為股東自益權。由於文章結構所限,此處具體論證請見股東間接訴訟章節。故此,股東自益權訴訟和股東共益權訴訟並非與股東直接訴訟和間接訴訟對應,這兩對概念雖然在某些情形存在交集,但不可否認的是這是兩條方向迥異的軌道。有的學者將股東訴訟分為四大基本類型,即自益權訴訟、共益權訴訟、期待權訴訟與共處權訴訟。他對傳統公司法理論關於自益權和共益權的界定提出了質疑,認為學界關於股東自益權和共益權的定義不甚恰當,有必要對二者重新審視和釐清。自益權與共益權劃分的標準應當是股權的內容,而不是股權的行使目的。股東自益權是股東獲取財產利益的權利,是一種純粹的財產利益權。共益權則是股東對公司的重大事務參與管理的權利,是一種參與公司事務管理權。進而推出,自益權與共益權不是股權的全部內容,股權還應包括股東期待權和股東共處權。股東期待權是指股東可以要求公司機關及公司管理者在進行公司管理時遵守國家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權利。股東共處權是指股東要求與一個符合法定基本條件的公司保持投資關係的權利,股東訴訟制度係為保護股東股權而設,故此,依據股權內容標準可以將股東訴訟劃分為上述四種基本類型。其中,自益權訴訟包括股利分配權訴訟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訴訟等。共益權訴訟包括股東表決權訴訟、選任權訴訟、知情權訴訟、會議召集權訴訟、提案權訴訟及股東的個人監督權訴訟等。期待權訴訟包括股東會決議否定之訴、董事會議決議否定之訴、不公正行為的校正之訴等。共處權訴訟包括公司設立無效之訴、公司解散之訴、退出公司之訴等。孫加瑞:《公司股東權訴訟研究》,中國社科院研究生院法學系2000年博士學位論文。筆者對此種分類方法存在以下幾點質疑:(1)此種股東訴訟類型劃分是否必要?(2)此種股東訴訟類型劃分是否合理?對於第一點疑問,筆者認為,之所以將股東訴訟進行類型化,無非是公司立法者出於便於釐清股東訴訟程序規則,為人民法院、公司股東等訴訟參與人在股東訴訟中準確適用法律規則之目的。筆者認為,當前我國公司立法將股東訴訟分為直接訴訟和間接訴訟已能實現此種目的,並且具有堅實的公司理論支撐,完全沒有必要多此一舉。對於第二點疑問,就其分類自身而言,尚欠嚴密性,仍存在一些紕漏。關於股權類型的劃分不再遵循傳統公司法理論上的股權行使目的標準,而改取股權內容作為劃分依據,致使「此自益權非彼自益權」、「此共益權非彼共益權」,具有「掛羊頭賣狗肉」之嫌。另外,依據傳統的自益權與共益權分類,完全可以將上述提及的期待權與共處權的內容劃歸自益權或共益權之列,如期待權中的股東會決議否定之訴、董事會議決議否定之訴即屬於自益權訴訟範疇。

  鑑於此,筆者仍遵循傳統公司理論,依股東訴訟保護的股權性質標準劃分,將股東訴訟分為自益權訴訟和共益權訴訟。自益權與共益權概念的提出,是德國學者的首創。1893年德國學者pregelsberger將股權劃分為自益權和共益權,認為自益權是公司法為滿足股東個人利益所賦予股東的權利。共益權是公司法為實現股東全體利益而給予股東的權利。德國公司法理論的此種劃分與界定方式對日本學界產生較大影響,並逐漸成為日本公司法界主流學說。我國關於股東自益權與共益權的概念源於日本。有的學者認為,自益權是股東以自己利益為目的而行使的權利,共益權是股東以自己的利益併兼以公司利益為目的而行使的權利。趙旭東:《公司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82頁。還有的學者認為,自益權主要指股東從股份直接獲得利益的權利,共益權主要指股東參與管理公司的權利。周友蘇:《新公司法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33頁。上述兩種定義方式,為我國學界的典型代表,二者並不存在本質區別。因為「股東個人利益集中體現為經濟利益,而股東對公司經營之參與集中體現為股東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的有機結合。」劉俊海:《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權的保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4頁。本書以此作為界定股東訴訟的基點。股東自益權訴訟即指為保護股東自益權即專屬於股東本人的股東權益免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股東共益權訴訟即指為防止股東共益權即股東以自己的利益併兼以公司利益為目的而行使的權利免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二者具有如下區別:

  1.股東自益權訴訟與股東共益權訴訟對股權保護的主旨不同。前者的設置目的主要在於保護股東基於股東身份而具有的個體利益,而非公司以及公司其他股東利益。後者則不同,其設置目的不僅在於保護股東合法利益,還兼顧公司、公司其他股東之權益。

  2.股東自益權訴訟與股東共益權訴訟保護的股東權益性質不同。前者保護的股東自益權主要與股東財產利益相關。後者保護的股東共益權主要與身份利益相關,即參與公司管理權益,此乃非財產利益。

  3.股東自益權訴訟與股東共益權訴訟具體適用範圍不同。前者主要包括股利分配權訴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訴訟、新股優先認購權訴訟、退出公司之訴等。後者主要包括股東表決權訴訟、選任權訴訟、知情權訴訟、會議召集權訴訟、提案權訴訟及股東的個人監督權訴訟、股東會決議否定之訴、董事會議決議否定之訴、公司設立無效之訴、公司解散之訴等。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股東間接訴訟屬於股東自益權訴訟,而非共益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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