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轉入訴訟程序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2021-01-10 中國法院網

2013-02-27 15:26:15 | 來源:中國法院網 華陰頻道 | 作者:雷鳴

  第二次修正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後,經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轉入訴訟程序,但申請支付令的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提起訴訟的除外。」該規定包含三層意思:⑴ 法院應當對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進行審查,經審查,債務人對債務本身沒有異議,只是提出缺乏清償能力的,法院應當駁回債務人異議;異議成立的,裁定終結督促程序,發出的支付令自行失效。⑵ 支付令失效的,申請支付令一方當事人無需另行起訴,案件可直接轉入訴訟程序審理。⑶ 轉入訴訟程序審理前,需徵得申請支付令一方當事人的同意,否則不能轉入訴訟程序。

  修正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較好的解決了督促程序與訴訟程序的對接,省去了當事人再立案的麻煩,但在司法實踐具體應用當中,怎樣轉換,還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有必要值得探討。

  一、轉換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第一,是否重新掛號、登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訴訟文書式樣及司法實踐應用,督促程序立案時掛督字號,即()x督字第x號 , 而訴訟程序一般掛初字號,即()x初字第x號,那麼,案件從督促程序轉入訴訟程序,應掛什麼號呢?是繼續沿用()x督字第x號呢,還是重新掛號登記用()x初字第x號呢?

  第二,文書中當事人的稱謂問題

  督促程序中當事人的稱謂為:申請人、被申請人;訴訟程序中當事人的稱謂是:原告、被告。案件從督促程序轉入訴訟程序,卷中材料甚或法律文書中,在當事人稱謂上,有的冠以申請人,有的冠以原告,究竟怎樣書寫不明確。

  第三,訴訟費是否補繳

  督促程序申請支付令的費用是財產案件費用的三分之一,如果從督促程序轉入訴訟程序,存在訴訟費是否補繳的問題。督促程序案件適用的前提是,具有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義務,債權債務關係明確的案件,隸屬於財產案件,一旦進入訴訟程序,應按標的計算訴訟費用。之前只所以適用督促程序,目的上是為了簡化程序,節約成本,方便群眾訴訟。支付令失效後,轉入訴訟程序,如果不補繳訴訟費用,就會導致有些當事人利用該條規定,規避訴訟費用,變相的進入訴訟程序,從而損害了國家利益及正常的訴訟秩序。

  第四,是一個案子還是兩個案子,卷宗如何裝訂

  民事訴訟法第二次修正前,適用督促程序的案件,債務人提出書面異議,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債務人另行起訴,前後是兩個不同的案件,一個掛()x督字第x號,一個掛()x初字第x號,歸檔前分別裝訂。民事訴訟法修正後,按照條文字面理解,轉換前後同屬於一個案件,之前的督促程序和之後的訴訟程序,只不過是一個案件所處的不同階段而已。但案卷卷皮及審判流程管理信息表上怎樣填寫,是申請人還是原告?是督字號還是初字號?案卷材料如何裝訂等等問題,有待於進一步規範。 

   二、解決方法

  針對上述問題,筆者認為,支付令失效的,轉入訴訟程序前,應以書面形式告知債權人相關權利義務,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內(七日內)提交起訴狀,並補繳訴訟費,逾期,不提交起訴狀或不補繳訴訟費的,按不同意轉入訴訟程序處理。如果債權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交了起訴狀並補繳了訴訟費,說明債權人同意轉入訴訟程序,應由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到立案庭重新對該案件按照正常的民事案件進行登記,並掛()x初字第x號案號審理,以維護法院正常的立案審批手續及訴訟秩序有條不紊的進行。

  該案轉入訴訟程序審理後,根據兼容性及吸收原理,按照實際解決矛盾所適用的程序來確定,無論卷皮還是審判流程管理信息表上的填寫,在當事人稱謂一欄,均應冠以原告、被告,案號應掛()x初字第x號。之前,有關督促程序的材料應裝訂在訴訟程序材料的前面,二者隸屬於同一個卷宗,不再分別裝訂。這樣做,更能夠全面反映案件進入法院的整個過程。

相關焦點

  • 小額訴訟程序和督促程序的對比適用
    對於該案,法院受理後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也可以轉入督促程序,下面筆者就這兩種程序做個對比。  新民事訴訟法已經於2013年1月1日開始施行,新民訴法相對於舊法有了不少了修改,尤其是增加了小額訴訟一審終審制度,並對督促程序做了修改,這些修改都體現了新法高效便民的原則。小額訴訟與督促程序屬於不同的訴訟程序,但是從司法高效便民的角度來看,二者目的是相同的。
  • 督促程序的適用困境及對策初探
    與通常的訴訟程序相比,督促程序對方便當事人訴訟和方便法院辦案,提高訴訟效率,節約當事人實現債權的成本,及時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意義。但是,從筆者所在法院全年的收結案統計情況來看,適用督促程序處理的案件微乎其微,督促程序所應具有的解紛功能並未得到發揮。是什麼困境限制了督促程序的廣泛適用呢?通過調研探討,筆者找到了一些原因並提出了粗淺的對策,拋磚引玉,僅供交流。
  • 新民訴法實施後適用督促程序相關問題分析
    筆者認為,鑑於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少債務人濫用異議權,導致督促程序無果而終結,債務人無法適用督促程序而迅速得以執行的現象,應當對債務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實質審查,以遏制濫用異議權的現象。  三、關於督促程序的後續訴訟問題  修改後的民訴法第217條第二款規定,支付令失效的,轉入訴訟程序,但申請支付令的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提起訴訟的除外。這一規定將督促程序與訴訟程序銜接起來,規定債務人提出異議審查成立後,督促程序就轉入訴訟程序,就可以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合理的分配程序利益和訴訟風險。
  • 督促程序困境與破解
    (二)關於督促程序價值評價的誤區澄清  隨著訴前調解和小額速裁的蓬勃發展,實踐中有觀點認為督促程序的制度功效完全可以由訴前調解和小額速裁替代,其存在已無實際價值。筆者認為三者共同發展是滿足多元化司法需求的現實要求,並且督促程序具有存在和發展的獨立價值,激活督促程序具有現實意義。  第一,三者的適用場域雖有重合,但仍存在較大差異。
  • 我國督促程序的特點、改革與完善
    主要體現在其一,由於督促程序有助於公正及時地實現訴訟目的,並且督促程序簡單明了,減少當事人之間的對抗,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消除了程序給當事人帶來的理解上的困難,從而為當事人提供了一種廉價和親和的司法救濟途徑;其二,由於督促程序無需傳喚雙方當事人到庭進行調查和辯論,也不存在上訴問題,因此無論法院還是當事人,所花費的時間和精力遠遠少於通常訴訟程序,並且債權人的債權以最快的速度得到保護,將督促程序所節約的審判資源
  • 督促程序
    2013-06-17 16:36:50 | 來源:中國法院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督促程序作出規定
  • 完善對"支付令"督促程序的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下稱草案)二次審議稿將現行民訴法第194條改為第216條:「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後,經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轉入訴訟程序,但申請支付令的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提起訴訟的除外。」筆者認為,為了提高督促程序在司法實踐中的應用,有必要對該程序做進一步的修改完善。
  • 淺談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是非訟程序,它省去了作為一般訴訟中傳喚當事人、調查取證和開庭辯論、審理等環節。法院適用督促程序過濾掉大量的無爭議案件,有利於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同時,也縮短了債權人權利實現的周期。此外,適用督促程序體現了法院審判方式改革要求的訴訟經濟和訴訟公正的原則。
  • 淺談新民事訴訟法中的督促程序制度
    新修改的民訴法一大特點就是體現司法高效便民的原則,這點從增加立案調解、設立小額訴訟一審終審制度等可以看出,今天筆者要談的新民訴法中的督促程序也體現這一原則。  一、新民訴法中督促程序的變化。《決定》中涉及督促程序的條文有二條,一條是「三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一)當事人沒有爭議,符合督促程序規定條件的,可以轉入督促程序;」,另一條是「五十一、將第一百九十四條改為第二百一十七條,修改為:『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後,經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 支付令失效後轉訴訟程序之思考
    ,其中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作了較大的修改,即在支付令失效後,應轉入訴訟程序。如何轉訴訟程序,法條沒有具體操作的規定,筆者就在司法實踐中遇到的以下幾方面提出供同仁探討。  一、是否需要立新的案號  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申請人在督促程序終結後,仍要對被申請人主張債權,可以就該債權債務關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對該訴訟按普通程序審理。這就意味著不僅有一個督促程序的案號,還需立一個常規案件的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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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訟調解是具有中國特色的處理民事糾紛的傳統方法,實踐證明是符合中國國情的、行之有效的解決民事糾紛的司法手段。近幾年來的訴訟調解助推了法院審判工作,在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中發揮出了巨大的作用。但在實踐中,還存在著一些問題,針對民事訴訟調解存在的問題筆者進行了總結歸納,並提出了一些解決的對策,供商榷。  一、當前訴訟調解存在的問題  (一)存在著立法上的疏漏。
  • 電子督促程序來了!·杭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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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能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3、申請宣告公民失蹤或死亡案件(1)時間條件(2)主體條件(3)申請方式:須以書面方式提出(4)法律後果4、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1)須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該公民的近親屬或其他有利害關係的人(2)須精神病人有不能辨別自己行為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事實存在
  • 被擱置的程序
    ,制定督促程序的目的,在於簡化程序,減輕當事人的訴累。但筆者在法院立案庭工作三年多來,只受理過一起申請支付令案件,但是後來此案又因債務人提出書面異議而轉入訴訟程序。因此說,三年多來該法院都沒有適用督促程序審理結案的案件,督促程序成了一道被擱置的程序。  按照立法設想,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的申請後,僅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和證據,無須詢問債務人和開庭審理。
  • 電子督促程序初探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中明確指出,要「創新在線糾紛解決方式」,建立「電子督促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近期發布的《關於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中,也指出要積極推廣使用電子支付令。督促程序是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的重要方式,電子督促程序改革是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重要方面。
  • 「小額速裁」與督促程序「支付令」之比較
    由此,筆者認為:在受理案件範圍上,小額速裁的受理案件範圍包含著督促程序的受理案件範圍;在受理案件標的額上,因小額速裁的標的額要控制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30%以下;而督促程序的標的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督促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的是「不受爭議金額的限制」。以此觀之,督促程序在受理案件標的額的範圍上又覆蓋了簡易程序小額速裁法定受理案件標的額的範圍。
  • 有了電子督促程序,這類借貸糾紛10來天即可審結
    這是西湖區法院首次嘗試適用電子督促程序向被申請人(借款人)發出支付令,這也是全國首例適用電子督促程序發出的支付令。那麼問題來了……什麼是電子督促程序呢?電子督促程序界面這涉及到我國訴訟程序中的「督促程序」,涉及到「支付令」,關鍵是還用上「網際網路+」概念。
  • 關於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  2、身份關係清楚,僅在給付的數額、時間上存在爭議的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糾紛案件;  3、責任明確,原告主張的損失金額確定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和其他人身損害責任糾紛案件;  4、供用水、電、氣、熱力合同糾紛案件;  5、銀行卡糾紛案件;  6、勞動關係清楚,僅在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等案件的給付數額和給付時間上存在爭議的勞動合同糾紛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