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督促程序

2021-01-10 中國法院網

2003-11-06 17:04:21 | 來源:北京法院網 | 作者:劉振錄 龐立新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債權人對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匯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國庫券、可轉讓的存單等有價證券,在符合下列條件時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支付令,從而引發督促程序:債權人要求給付的金錢、有價證券已到期;數額確定,有具體的請求、事實、證據;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對待給付義務。督促程序是非訟程序,它省去了作為一般訴訟中傳喚當事人、調查取證和開庭辯論、審理等環節。法院適用督促程序過濾掉大量的無爭議案件,有利於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同時,也縮短了債權人權利實現的周期。此外,適用督促程序體現了法院審判方式改革要求的訴訟經濟和訴訟公正的原則。

  一、當前適用督促程序存在的問題

  現今,因法院在工作中適用督促程序存在一定的問題,導致督促程序案件的數量正逐年減少,這與立法的初衷相悖。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債務人對支付令提出異議的隨意性,影響了督促程序的適用。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支付令發出後,如果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間提出書面異議,支付令自動失效,法院將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司法實踐中,適用督促程序案件,被申請人提出異議的較多,一些被申請人為拖延時間,逃避債務,故意提出不實的書面異議,徒增申請人訴累,浪費法院的人力、物力。

  其次,對債權人的申請審查不嚴,使支付令發出後不能發生債權人預期的法律效果。現今,法院對債權人提出的申請只審查表面的請求事實內容和有無證據,對證據是不是充分、債權債務是不是明確缺乏審查。支付令送達後,債務人提出合理異議,就使督促程序終止,造成訴訟資源的浪費。

  最後,法院長期沿用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糾紛,對支付令案件重視程度不夠,存在著重訴訟程序輕督促程序的思想,不注重適用支付令。當前,大量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債務人有明確、固定的居住場所的案件仍然在適用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按部就班地進行,不利於提高審判效率,維護當事人利益。

  二、解決督促程序存在問題的意見

  筆者認為,解決督促程序中存在的問題,從法律規定、法院工作角度而言,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改善:

  第一,要健全異議審查制度,對債務人提出的異議申請依法進行審查,解決債務人輕易提出異議導致督促程序終結的問題。民事訴訟法增設督促程序以來,其實施效果不佳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法院對債務人行使異議權,沒有任何制約,致使債務人憑藉無理的異議也能輕而易舉地使支付令失效,反而增加了債權人的訟累,這與支付令追求簡便、高效的立法目的大相逕庭。法律規定了債務人對債權債務關係沒有異議,但對清償能力、清償期限、清償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見時,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債權人基於同一債權債務關係,向債務人提出多項支付請求,債務人僅就其中一項或幾項請求提出異議的,不影響其他各項請求的效力。這兩項規定在實踐中,法院審查得不十分嚴格,往往債務人提出了此類異議,法院就會終止督促程序,影響了督促程序效力的發揮。同時,督促程序是民事程序,應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規則的規定。所以,雖然我國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債務人提出異議申請應提供必要的證據,但是,仍應根據民事訴訟法關於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義務提供證據的原則,認定債務人提出異議時,有義務提供證據。筆者認為,如果這一點能在法律中加以明確規定,將更便於法官的實際操作,法官就可以依法要求債務人提供必要的異議證據,防止債務人輕易提出異議,使支付令失效,維護了法院籤發支付令的嚴肅性,提高了支付令的成功率。

  第二,嚴格審查債權人提出的申請,保證發出支付令的質量。債權人申請支付令,法院受理申請後,應通過詢問債權人等方式,對其申請的事實和提供的證據進行審查,查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權關係是不是明確合法,是否符合支付令申請的條件,只有認為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法院才能在法定期限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這樣才能保證債務人收到支付令後,沒有理由提出異議,以達到當事人申請支付令的目的。

  第三,法院在實踐中要最大限度地縮短督促程序所需的時間。督促程序所需時間過長也是影響債權人使用該程序的一個主要原因。按照我國民訴法的規定,整個督促程序審限35天。這個時間顯然太長了。審判實踐中,一般事實清楚,法律關係明確的簡單債務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審限在30天以內,所以,要體現督促程序快捷經濟的特點,法院就必須在審限上下功夫。督促程序實質上是一種試探性程序,是訴訟程序的先行程序,但不是必經程序,債權人選擇督促程序是為了試探債務人,看他是否承認債務。如果承認債務,債權人就達到了目的,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如果不承認債務,債權人可以選擇再進入訴訟程序。在此情況下,督促程序花費時間越長,債權人利用這種先行程序的可能性就越小,反之利用率就會越高。

  當前,為了適應法院審判工作的新形式,擺脫年年清理積案,年年有積案的被動局面,必須大力提倡適用靈活、快捷、節省的訴訟程序。法院審判方式改革的重點是改變傳統的審判模式,實現審判制度的規範化、正規化,與國際接軌。但是,針對我國目前的案件數量迅猛攀升與有限審判資源的矛盾,如果不以靈活、快捷、節省的程序解決大多數簡單民事案件,則要實現對複雜民事案件的慎重裁判就是相當困難的。而在這類以靈活、快捷和節省取勝的程序中,督促程序理應佔有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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