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法|合同約定缺乏證據 管轄異議依法駁回

2020-09-03 揭東檢察

未按合同約定如期交房,在與開發商協商未果後,家住重慶市巴南區的賈某等10餘名業主便將重慶某建設公司訴至當地法院,要求開發商承擔逾期交房違約責任支付相應違約金。今年2月,巴南法院受理後,開發商提出了管轄權異議,理由均是原、被告雙方約定了發生糾紛應在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接受審理。

巴南法院經審查認為,該十餘起案件屬於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其所產生的法律關係是債權債務關係,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籤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在上述案件中,業主與重慶某建設公司之間雖籤訂了《重慶市商品房買賣合同》,但未明文約定發生糾紛由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管轄。同時,該開發商也未舉示證據對相關約定加以證明。為此,針對被告開發商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巴南法院依法裁定予以駁回。

然而,在收到裁定後,開發商提出了管轄權異議的上訴。接到上訴狀後,承辦法官與該開發商聯繫,向其釋明當事人應誠信訴訟不得濫用管轄權異議,拖延審理周期,幹擾訴訟的進程,如構成濫用則法院可以依法予以處罰。最終開發商表示認識到自身行為的錯誤,撤回上訴。

來源:臨渭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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